现场工作检查及奖惩办法

时间:2024.4.29

工作现场管理制度

1.1 工作现场检查与奖惩办法

1.2 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第二篇:中北大学保密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北大学保密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北大学保密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党的各项保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我校的贯彻执行和顺利实施,落实各级保密责任,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遵照执行保密规章制度情况,履行保密义务情况,每月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依据各项保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历次保密检查情况,对涉密单位进行不定期的考核;依据保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各级保密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年终结合全年保密工作考核及保密工作管理情况,评选本年度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保密奖惩工作由校保密委员会组织,保密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查

第四条 我校保密检查实行各涉密单位自查和保密办检查两级检查制度。

第五条 在节假日前后,各涉密单位须进行例行保密自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保密工作自查,自查校保密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重点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情况、涉密载体管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等。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泄密隐患,对违规人员要做出处理并批评教育。自查及整改情况要记录备案。

第六条 保密办负责组织人员对全校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保密办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不定期进行各类专项检查,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项检查、国家秘密载体专项检查、移动存储介质专项检查、要害部门、部位专项检查、涉外活动专项检查、保密工作档案专项检查等;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安排的其它临时检查。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我校保密工作考核的对象是各涉密单位、保密工作管理人员和全体涉密人员。

第八条 对各涉密单位保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 保密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各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 校保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三) 保密宣传教育情况;

(四) 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六)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及防护措施情况;

(七)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情况;

(八) 重大涉密、涉外活动保密保障工作情况;

(九) 保密自查的落实情况;

(十) 保密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第九条 对各涉密单位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根据保密规章制度在各涉密单位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各期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历次保密检查的结果,量化打小分,年终将各单位所有量化小分值相加并乘以相应工作任务的权重比得出该单位的年

终分值,年终分值与各单位实有考核项目总分值的百分比为该单位年终考核分值,每年年终由校保密办将各涉密单位年终考核分值上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对保密工作管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 参加保密办组织的各类保密工作会议的参会情况;

(二) 保密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 对分管保密业务工作的熟悉情况;

(四) 分管保密业务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 实际保密管理工作的成效。

若在保密管理工作中能有所创新,考核时要酌情考虑,并推广经验。

第十一条 对保密工作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如下:

保密工作管理人员中的处级干部要在学校处级干部考核述职时,对自己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述职并参加考核,其他人员由校保密委员会在每年年底组织述职考核,按照述职情况和工作实绩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由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对涉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 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

(二) 对保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规章制度的掌握知悉情况;

(三) 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 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情况;

(五) 配合保密领导组完成保密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我校对涉密人员实行各涉密单位和保密办两级考核制度。考核工作按月进行,各涉密单位保密领导组依据本月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工作情况和保密自查等情况,对本单位所有涉密人员认真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表,单位保密领导组签署意见后于每月底上报校保密办。校保密办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对全校涉密人员进行二次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上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惩处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扣除其全年涉密人员保密津贴,取消其当年校岗位津贴的评定资格,并调离涉密岗位一年,在此期间不得从事与涉密岗位相关的工作。

(一) 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 虽危害不大,但泄露国家秘密事项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四) 隐匿不报,影响查处补救造成损害的;

(五)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而造成泄密后果的;

(六) 对举报泄密的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行政处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或多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或多项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 连续发生两起失泄密事件的当事人,除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处罚外,今后不得从事涉密岗位的工作。

第十八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须追究领导责任,依据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由于领导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校保密办公室提请校党委会讨论,建议撤销其党政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知悉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对当事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800-2000元经济处罚。

(一) 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便携机上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的;

(二) 涉密计算机或便携机上互联网的;

(三) 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的;

(四) 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发送涉密邮件的。

第二十条 对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和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失泄密的,要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100-300元经济处罚。

(一) 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发布和传递信息的;

(二) 涉密计算机或便携机未按规定设置密码和标密的;

(三) 非密不联网计算机或便携机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

(四) 涉密便携机存储涉密信息的;

(五) 非密存储介质存储涉密信息或介质内所存储信息的密级高于介质标定密级的;

(六) 在非密不联网计算机或便携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的;

(七) 未经审批携带涉密便携机或涉密存储介质外出的;

(八) 涉密便携机或涉密存储介质丢失未及时上报的;

(九) 涉密计算机或便携机使用非密移动存储介质的;

(十) 涉密计算机或便携机使用无线设备的。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秘密载体及密品、密件的管理和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失泄密的,要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100-300元经济处罚。

(一) 不按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

(二) 未按规定对涉密文件、资料定密并进行密级标识的;

(三) 未按规定收回涉密会议资料的;

(四) 不按规定使用、存放、运输、维修和销毁密品、密件的。

第二十二条 在保密办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组成员存在本制度中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中所列违规行为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给予项目负责人3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违规行为,导师承担连带责任,与研究生一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要对该单位进行100-500元经济处罚,并酌情扣除考核分值。

(一) 无故不参加保密工作会议,不落实会议精神,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 未进行保密工作自查并记录的;

(三) 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四) 组织重大涉密活动、涉外活动未制定保密方案以及未及时通知保密办进行保密督查的;

(五)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没有来宾参观、来访审批登记的;

(六) 不认真履行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各项审查、审核职责,对审批内容把关不严的;

(七) 涉密信息输出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

(八) 涉密计算机或便携机未按规定设置密码、未贴密级标签、未明确责任人、使用人的;

(九) 涉密存储介质未进行登记建帐、未进行标识或标识残缺不全、未明确责任人、使用人的;

(十) 涉密存储介质不用时,未交由责任人统一入柜(密码柜)保管的;

(十一) 涉密人员、事项及计算机、便携机、存储介质的使用情况发生变动(如责任人、密级、连接网络情况、数量变更等)未及时报校保密办审批、备案的;

(十二) 未经批准私自在本单位涉密场所设置连接互联网计算机的;

(十三) 在保密办组织的检查中,存在本制度第十九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或存在本制度中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或出现五次及以上违规行为或现象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对当事人和单位的经济处罚,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个人从当月岗位津贴中扣除,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当事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在末尾的单位或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一) 发现失、泄密隐患,及时报校保密办查实后奖励200元;

(二) 检举和揭露一般失、泄密行为的奖励300元;检举和揭露重大失、泄密行为的奖励500元;检举和揭露窃取国家秘密行为的奖励800元;对防范和处置重大失、泄密案件突出贡献者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凡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可对照《中北大学保密工作奖惩条例》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在年终上报材料参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名额分配情况,经保密办审核并报校保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获得各类先进称号的,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是《中北大学保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中北大学保密工作奖惩条例》两项制度的实施细则,本制度由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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