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格式

时间:2024.4.20

婚前财产协议范本格式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于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


第二篇:论我国婚前财产协议


摘 要

婚前财产协议并未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婚前财产协议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能够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因协议效力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必须明确其生效要件。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婚前财产约定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做出完整、明确的规定。

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的立法存在着没有区分婚前财产协议与婚后财产约定,缺乏对婚前财产协议所应具备实质要件的规定,尚未解决婚前财产协议对外效力的相关问题,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等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应通过解决概念区分、相关的时间、实质要件、对外效力以及其他相关问题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使婚前财产协议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

Abstract

Prenuptial agreement in specific laws did not appear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s. Prenuptial agreement when the couples divorced in personal property and way of life can rise the self protec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solution because of agreement the controversy over and disputes playing the effective date, it must be clear and definite requirement. Our country "marriage law" and when to prenuptial agreement without any conditions need to meet to complete, clear rules.

Our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about the legislation exists no distinguish prenuptial agreement and after marriage property agreed, lack of prenuptial agreement required substantial conditions, not yet solved the provisions of foreign prenuptial agreement effectiveness of related issues, yet whether to prenuptial agreement can be changed or cancellation, invalid situation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give explicit provision. Purposefully presents solution concepts should be through the time, separate and related substantial requirements and external validity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to perfect our belongings of husband and wife agrees the system, causes the prenuptial agreement better role.

Keywords: Pre-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s;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 Prenuptial property agreement

目 录

目 录

目录 ..................................................................... 1

一 绪论 .................................................................. 2

二 婚前财产协议概述 ....................................................... 3

(一) 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 ............................................. 3

(二) 婚前财产协议的意义 ............................................. 3

1明确夫妻双方财产范围,避免财产纠纷 .............................. 3

2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 ............................ 4

3为夫妻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保障 ................................ 4

(三) 婚前财产协议的历史发展 ......................................... 4

1国际上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模式 ................................ 4

2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相关制度的发展概况 .............................. 5

三 我国的婚前财产协议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6

(一)解读《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基本规定 .............. 6

1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要件 .......................................... 6

2婚前财产协议的种类 .............................................. 8

3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 8

(二)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存在的问题 ...................................... 8

1立法没有区分婚前财产协议与婚后财产约定 .......................... 8

2立法缺乏对婚前财产协议所应具备实质要件的规定 .................... 9

3立法没有解决婚前财产协议对外效力的相关问题 ...................... 9

4立法未对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做出明确规定 .............. 9

5立法未对“婚前财产协议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等明确规定 ......... 10

四 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的立法思考 ....................................... 10

(一)区分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后财产约定,并规定其生效时间 ............... 11

(二)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所应具备的实质要件 ......................... 11

(三)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对外公示的相关问题 ......................... 11

(四)增设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 ............................. 12

(五)增设婚前财产协议无效情形及其相关法律后果 ....................... 12

结论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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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案例1. 19xx年,温莎王室(Royal Windsor)成员查尔斯和戴安娜离婚,离婚时所支付的巨额费用几乎让查尔斯破产,查尔斯不仅要一次支付给戴安娜1750万英镑的“离婚安置费”,还要每年支付给她50万英镑的私人办公室开销。为支付这笔费用,他变卖了所有的投资证券和股票,还从母亲那里借了几百万英镑。查尔斯的个人财政顾问比格内尔(Geoffrey Bignell)说:“戴安娜带走了查尔斯的每一个便士。”查尔斯可谓经历应该史上“最血腥的离婚”。

案例2. 据报道,“外星人”罗纳尔多未雨绸缪,要求与未婚妻多明戈在婚前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书,因为罗纳尔多将来离婚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大了,而如果订立了婚前财产协议就能确保自己8000万美元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份协议将在两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不可否认,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具有其存在的特殊意义的。尤其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凸显出无可取代的重要性,如以上提到的著名球星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妻子签订的财产协议就是引人注目的一例,而查尔斯的“最血腥离婚案”则从反面印证了婚前财产协议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我国的离婚率呈现增高趋势,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离婚案都多涉及财产纠纷,而这些纠纷的发生与当事人双方有没有就财产问题做出约定脱不了关系,因此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已顺应着新的时代变化,在20xx年颁布的新《婚姻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就实际上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这项规定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自由的体现,“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之一,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合法性,但由于立法对当事人在婚前就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对如何认定协议的效力、如何执行协议、如何保护协议涉及的个人隐私及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如何解决协议中所约定财产的不确定性。本文将对以上相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并从实践的角度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深入剖析, 2

希望研究结果可廓清相关理论争议,并且对法律实践产生指导意义。

二、婚前财产协议概述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

“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做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1]”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即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 。因为实践中男女在婚前订立财产协议越来越普遍,协议的客体可包含婚前、婚后的财产和权利,甚至婚前财产权利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等,只将婚前财产作为协议的客体是片面的。“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这一身份条件下的男女双方在婚前达成处置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的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婚前财产协议的意义

可是说婚姻是两个人财产的结合和再分配,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婚姻是以离婚为结局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这个时候就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具有相当的意义。

1明确夫妻双方财产范围,避免财产纠纷

很多婚姻纠纷产生都涉及夫妻各自或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不明,我国婚姻法在约定财产的种类上又没有任何限制,除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可约定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通常为取得财产的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显然对当事人不公平。因此,如果能[1] 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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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订立一份财产协议,就能够起到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范围的作用,减少因婚前财产范围不明确所带来的纠纷。

2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形下,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婚后所得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有协议,婚前属于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就可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夫妻的财产也可依照协议,既可以各自所有,也可以部分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有效地避免将来夫妻双方因此发生的财产纠纷。与其夫妻到时为财产撕破脸皮,不如未雨绸缪在婚前做出约定,这样即使婚姻走到了尽头,也能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纷争。 3为夫妻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保障

不可否认的是,当今社会上确实存在着许多以金钱、财产为目的的“巧取豪夺型”、“功利型”婚姻,以及一些没有任何爱情基础的“闪婚一族”,他们将来的离婚可能性非常大,因此更需要现代人理性、慎重地看待婚姻。婚前财产协议并不是为了离婚而签订的,而是如保险合同一样为双方做一个“以防万一”的准备。它使男女双方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不正当的结婚目的。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历史发展

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立法属于一国的固有范畴,世界各国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以下就通过对国际上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介绍,与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的发展进行比较。

1国际上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模式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主要的立法例。一种是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其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有严格要求,婚姻当事人只能在结婚之前或结婚的同时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法律禁止夫妻于婚后对财产关系做出约定,如《法国民法》规定只可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婚后对财产契约的变更只有在经判决确认后有效力,《日本民法》也仅可在婚前订立财产协议。另一种是自由主义的立法模式,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不加限制,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之前、结婚的同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一时间段内对其财产关系做出约定,婚前婚后均可订立,英美法系中,将婚前约定称为“ante-nuptial agreement”,将婚后约定称为“post-nuptial agreement”,《瑞士民 4

法》中就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既可在结婚前也可在结婚后缔结。[2] 2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相关制度的发展概况

从国际上的立法模式来看,允许并保护当事人在婚前就财产做出约定,是未来婚姻立法的趋势。我国的立法也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相关的财产约定制度。

首先, 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其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法规中提到了“可于婚前或结婚后订立契约”,使婚前财产契约正式地纳入法规之中。

其次,新中国成立时期 19xx年4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本婚姻法。由于当时广大妇女刚从三座大山、四大绳索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没有清除,因此该法并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文规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却明确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为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并不是禁止的,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则可知,我国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还是允许的,但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和解放初期具体条件的制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这种精神没有再以其他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3]。

再次,改革开放时期 经过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且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为了适应这些变化,19xx年颁布的《婚姻法》中第1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可以说婚前财产协议被视为夫妻财[2]熊敏翊.《浅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中国司法:2002(3):45.

[3]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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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约定制度的一种,也得以确立,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19xx年《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条文的缺点不断显现,如在层次结构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等等,造成了在实践中夫妻应如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无所依据。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20xx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改变了19xx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仅为补充的从属地位,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婚姻法》采用了选择式的立法例,规定夫妻之间所作的财产约定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其他问题。

三、我国的婚前财产协议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解读《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基本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要件

婚前财产协议的特点和意义都显示出婚前财产协议在将来的重要性和普遍性,要想解决实践中因协议效力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就有必要对其生效要件进行分析。在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时,应符合哪些条件,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做出完整、明确的规定。但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是一法律行为,可视为男女双方关于财产分配所订立的一种合同行为,因此其生效条件可以参照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一,约定的主体必须具备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为婚后财产分配及归属所作的准备,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不仅仅直接影响着双方主体财产权益的实现程 6

度,还影响着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使双方财产协议的目的能够实现,在当事人协议财产归属时,法律规定订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订约,必然以结婚为目的,因此还应符合达到或即将达到法定婚龄。

第二,婚姻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财产协议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一生。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对婚后财产的一种约定,因此只有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才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效力。[4]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协议时,必须遵循平等、公平原则,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显失公平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也有悖于《婚姻法》所倡导并维护的男女平等原则。

第三,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法律行为的行使抵都不得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婚前财产协议当然也不例外。如果双方的约定违法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则这种约定无效。

第四,约定的内容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关于约定的内容,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且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约定方式和生效时间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即法律规定财产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约定财产协议是附随于婚姻身份关系的从属行为,其效力产生的时间也取决于婚姻关系何时生效”。[5]当事人双方结婚这一法律事实是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协议成立在婚前,而生效则应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同时。因此,婚姻一旦依法缔结,该协议立即生效,此时就对当事人[4]杜跃东.论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J].理论学习: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4,10:75.

[5]范李瑛.《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J].烟台大学学报:2004(2):16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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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具有拘束力。

2 婚前财产协议的种类

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包含了三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即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当事人在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时,可以参照此规定进行选择,即可以将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或既有共同财产又有个人财产等形式。当事人在进行协议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3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当事人如果进行了婚前财产协议,就应当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应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对内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旦做出了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约定,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各方应按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婚姻终止分割财产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部分或约定无效的部分,适应法定夫妻财产制。

最后,婚前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公示并不是必要程序。因此,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法律对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财产的约定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6]因此,当事人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协议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协议,就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知道该协议,则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二)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存在的问题

1立法没有区分婚前财产协议与婚后财产约定

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的主体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也就是前述的“准夫妻”;而订立婚后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是已经具有夫妻关系的[6]苏晓敏.浅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立法完善[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兰州大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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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看出此时主体是夫妻,即已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以事实上,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财产时的身份并不符合《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要求。因此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某一方不履行约定就极为可能以“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作为理由。且婚前财产协议与婚后财产协议由于订立的时间不同,生效时间必然也不同,我国婚姻法对于约定的时间及生效的时间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除非协议经过公证或双方当事人有充足的证据,否则难以判断约定时间和生效时间,并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立法缺乏对婚前财产协议所应具备实质要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并无关于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所应具备何种实质要件的规定,虽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进行判断,但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看,《婚姻法》更应具备完善的规定。尤其是在“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适用代理”这一问题上,司法界仍然存在很大争议,如果在立法上做出详细完备的规定,将对实践产生很大的意义。

3立法没有解决婚前财产协议对外效力的相关问题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产生效力的分界点,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司法实践证明,财产约定公示制度能够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的平衡。当然,公示就意味着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对社会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而目前我国对个人财产的保障机制还很不完善,由此对当事人带来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很有可能的,因此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

4立法未对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做出明确规定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夫妻的财产关系也会发生一定的改变[7]”,而且婚前由于当事人尚未经历婚姻生活,并不了解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及重要性,因此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后如[7]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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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正当的原因却不能变更或撤销,不但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还违背了公平合理的立法精神。“只要有利于其婚姻共同生活,同时又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是应当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变更或撤销婚前财产协议的。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是否能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及没有规定相应的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因此造成立法的一大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婚姻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已变更或撤销产生争议,如果有详细的规定将产生很大的实践意义[8]。

5立法未对“婚前财产协议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等明确规定

现实中常存在夫妻以合法的婚前财产约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例如,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前财产协议的同时,又编造了对外负有债务并约定了该债务的偿还方式,以达到“无力偿还”其他合法债权人的真正债务的目的。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伪装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真正目的是借助合法的财产、债务约定形式达到逃避偿还夫妻共同或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中却无关于对婚前财产约定无效及相关问题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四、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的立法思考

我国《婚姻法》明确了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情形、夫妻约定财产的形式、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允许约定的财产种类以及约定财产的对内、对外效力等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该条的规定已使我国的约定财产制从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地位上升为与法定财产制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按照一项财产制所应具备的内容来衡量,我国《婚姻法》并未真正建立起婚前财产约定制度,而只是有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制的内容规定,一方面不能充分地保护约定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不能很好地体现婚姻法乃至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完善婚前财产约定应该通过立法不断完善,为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在完善婚前约定制度的过程中立法应增设以下几项内容: [8]张丽萍.探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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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后财产约定,并规定其生效时间

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及夫生效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如前所述,婚前财产协议与婚后财产约定并不相同,因此建议我国《婚姻法》进行补充规定,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条款,并以此作为约定财产制的形式之一,从立法上规定不同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约定内容、形式等生效要件,以此规范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行为,减少围绕该问题产生的歧义和纠纷[9]。

(二)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所应具备的实质要件

为了更好地完善《婚姻法》,在立法之中除了规定婚姻当事人在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时所应具备何种实质要件以外,还应针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适用代理”这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进行婚前财产约定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约定无效。男女双方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虽然婚前财产协议是对财产关系的协议,但实质上是附随身份行为的约定,是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具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进行该行为,不得适用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所作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对外公示的相关问题

“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对夫妻的约定财产制采取严格的要式制,即夫妻的约定财产,须进行登记或公证,或既登记又公证” 。而我国婚前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在立法上以第三人知道为发生效力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第三人是否知悉需要有夫妻举证证明,但这个规定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因此可以借鉴大陆法系中法国和德国的做法,“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要件上,采取登记对抗制” ,不过如前所述,对于公示与否,仍应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笔者认为立法可以规定:婚姻当事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可于婚姻登记同时将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书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凡在婚后对原备案的约定进行补充、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充登记或变更、撤销登记,财产约定内容应可供人们随时查询。 [9]马小花,史敏超.对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立法思考[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8.26(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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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设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

立法上应规定允许婚前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但因为“夫妻财产关系的频繁变更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因此这里可以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做法,对允许变更的情形、条件、效力等做出明确、严谨规定:第一,变更或撤销婚前财产协议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第二,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第三,与原协议的形式保持一致,如果原协议书是经过公证的,变更、撤销协议还须经过公证。如果夫妻对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或撤销无法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双方可经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由法官裁决能否发生变更或撤销约定。[10]

(五)增设婚前财产协议无效情形及其相关法律后果

夫妻以合法约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因此立法可以规定:婚姻当事人双方以合法的婚前财产约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及其他应当被法律视为无效约定的情形无效,当事人一旦有此种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论

婚前财产协议已不再是明星和富人的专属品,由于它对于保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一个很好的“保险”作用,是一份附属于结婚的“爱情保险合同”,是人们随着时代的变化更加理性看待问题和事务的表现,它将越来越广泛地出现在实践中。然而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的发展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婚前财产协议的完善也不例外。我们不能指望它即刻就能完美起来,有理由相信,在比对国外经验、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明确婚前财产协议生效要件等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将逐步走向成熟,不断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和谐,进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10]汤栎钧.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新规定的若干思考[J].宁夏党校学报:社会科学

版,2010.12(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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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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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汤栎钧.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新规定的若干思考[J].宁夏党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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