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案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5.15

关于提案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xx年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通过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全县各级政协组织要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及乡

(镇)政协联络组,应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五条 政协怀仁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都要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列入县政协专委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审查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者资 - 2 -

格进行审查,做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处理,协商确定承办单位,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交办提案;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提案答复进行审查处理,对办理不符合要求和提案者提出异议的,及时商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提案的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提案及办理工作,实现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并接受指导;加强与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及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乡(镇)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人民团体以及县政协其它专委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依照本办法组织对优秀提案、承办政协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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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党派、团体、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各乡(镇)政协联络组,可以本级政协组织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言献策。提案须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第一提案者位置,参与提出联名提案的其他委员也应署名;全会期间以党派、团体、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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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于截至日期前提交,提案内容可进行打印,并交送电子版;闭会期间可通过邮箱hrzxxxzx@163.com提交。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加强学习和调研,在闭会期间随时提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意见建议科学合理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超出本县管辖职权范围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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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荐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法违纪问题; (十一)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二)内容空泛且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四)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五)其它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原则上作为来信转交有关单位用于工作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提案审查后,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应及时交县委办、政府办等有关方面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政协提案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山西省办理政协提案的规定》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并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积极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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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在接到提案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者本人或第一提案人,同时报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应指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四)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后,要认真填写《提案答复征询意见表》,及时向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对提案办理复文的意见。

(五)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时,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根据情况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每年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总结,并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向县政府督查科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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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案的督办由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政协办公室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反映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提案,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办理提案和重点督办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县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县委办或政府办确定。

第二十条 重点督办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并报分管副主席审阅,提交主席会议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县委办、政府办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加强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提案督办,由主席、副主席领衔,提案委员会、提案者、相关界别委员,县委、政府督查科和承办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参加,通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办。也可邀请有关单位或专家、学者参加。对当年不能办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持续跟踪督办,推动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期办理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必要时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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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政协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县政协给予表彰。原则上每届评选表彰两次,在第三次和第五次全体会议进行。

第二十四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所反映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有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二十五条 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提案办理工作有布置、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按时限规定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提案委员会;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并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

(四)与提案者进行协商沟通,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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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为:

(一)熟悉提案办理工作业务,掌握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承办提案工作,在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认真做好办理提案的协调工作,及时总结报告本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积极主动与有关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加强联系;

(三)工作认真负责,复文质量高,答复格式规范,内容、文字无差错,及时反馈提案者的意见,做好提案的续办工作;

(四)积极主动做好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做好面商、解释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以及政协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应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由提案者推荐,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由提案委员会组织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评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对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政协怀仁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协怀仁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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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与《华北科技学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校政字?2014?10号

关于印发《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 实施办法(试行)》与《华北科技学院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推行学校岗位聘用工作,进一步完善校内分配制度,充校属各单位: 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研究制定了《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华北科技学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并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1.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 1 —

2.华北科技学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 2 — 华北科技学院 20xx年3月5日

附件1

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7?5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人事?2007?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构建有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意识,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与学校事业发展相统一,加快学校改革发展步伐,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 科学设岗

统筹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兼顾人员现状,因事设岗,精简高效,优化结构,完善岗位分类分级管理体系。

(二)公平公正 按岗聘用

以岗位设臵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淘汰”机制,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形成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人事制度。

(三)人尽其才 责酬统一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优劳优酬,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 3 —

合同管理,规范考核,畅通人员流动渠道,提高用人质量、用人效益。

三、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及总量

1.类别

学校岗位类别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总量

根据工作及事业发展需要,学校的岗位总数设定为1200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900个,管理岗位200个,工勤技能岗位100个。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臵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其控制比例原则上为1.5:3.5:4:1。正高级设臵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臵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臵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臵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教师岗位中,一级岗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控制比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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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控制比例原则上为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控制比例原则上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控制比例原则上为5∶5。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设臵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2.管理岗位

原人事部将管理岗位划分为10个等级,分一至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的管理岗位设七个等级,即三至九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依次对应三至九级职员岗位。

三级、四级职员的岗位数量由国家总局核定,其他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由学校确定,报国家总局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

原人事部将工勤技能岗位划分为普通工岗位和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学校的技术工岗位设4个等级,即二至五级,分别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岗位的控制比例原则上为0.5∶4∶5∶0.5。

四、岗位聘用

(一)实施范围

全校在编的各类人员均纳入岗位管理。

(二)岗位职责

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及工作要求确定岗位职责,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职责见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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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职条件

岗位聘用所需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对于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符合国家要求。

6.原则上要求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所需的具体任职条件见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四)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和岗位聘用委员会。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学校岗位设臵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教师岗位的二、三、五级和技师岗位聘用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对其他岗位聘用进行审核。

2.岗位聘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全校岗位聘用的组织工作。岗位聘用中涉及科级以上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校属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其中教学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和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产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具体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五)聘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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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拟聘岗位名称、职数、职责和任职条件。

2.个人申请。应聘人员提出岗位聘用申请,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部门拟聘。各单位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和所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确定教师岗位二、三、五级和技师岗位推荐人选,连同其他岗位拟聘方案报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岗位复核。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和拟聘方案进行复核。将通过复核的材料提交岗位聘用委员会。

5.评审审核。岗位聘用委员会对教师岗位二、三、五级和技师岗位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拟聘用方案;对其他岗位拟聘用方案进行审核。

6.学校审批。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对拟聘用方案进行审批,并将教师岗位二级人选报国家总局。

7.结果公示。对教师岗位二、三、五级和技师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需要复议审核。

8.签约上岗。获准聘用的应聘人员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六)首次聘用与晋升

1.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人员可聘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符合较高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竞聘较高等级岗位。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对照任职条件重新竞聘;考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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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降级聘用、转岗或解聘。

2.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的,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可聘用相应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3.对于超出岗位数人员,可通过自然减员、低聘、转岗等办法实施聘用。

4.新入校人员,原则上只能应聘到相应职务的最低等级。对于新引进的拔尖人才,按人才引进协议执行。

5.不在岗人员可以参加首次岗位聘用。首次岗位聘用中落聘人员,按学校落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6.20xx年6月1日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其岗位聘用合同从属于入校协议。

五、争议处理

(一)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成员主要由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该委员会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或申诉,开展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通报。

(二)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向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三)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要认真核实并给予书面答复。

六、考核与管理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合同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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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岗位类别、等级、工作职责、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聘期及起止时间等内容),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按合同管理。聘期内,个人岗位类别原则上不得变动。

(二)根据学校规定的各类各级人员岗位基本职责,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遵循客观性与导向性原则,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

(三)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依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聘期考核分层次进行,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教师二、三、五级和技师岗位受聘人员考核;组织部负责管理岗位五、六级受聘人员考核;各单位负责其他岗位受聘人员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下次聘用的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

(四)薪酬管理。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基本工资、保留工资和专项津贴按相关政策执行,岗位津贴与绩效津贴按所聘岗位确定。

七、落聘、辞聘、解聘

(一)落聘。个人申请应聘而未被聘用者,且不服从学校安排的,按《落聘人员管理规定》和入校协议执行。

(二)辞聘。聘期内个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入校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三)解聘。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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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事故和恶劣影响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4.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2.《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其他岗位聘用实施细则》随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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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其发展需要,结合师资队伍现状设臵教师岗位。

(一)岗位名称

教师岗位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

1.正高级岗位:依次对应二至四级教师岗位。

2.副高级岗位:依次对应五至七级教师岗位。

3.中级岗位:依次对应八至十级教师岗位。

4.初级岗位:依次对应十一、十二级教师岗位。

(二)岗位设臵范围

教师岗位设臵原则上仅限于教学单位,分为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教师岗位。专任教师岗位指各教学单位的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和系(教研室)教师岗位;其他教师岗位指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实验中心主任、教学管理科科长(教学秘书)、学生管理科科长以及辅导员等岗位。

二、专任教师岗位职责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荣誉,勇于创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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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一)正高级教师岗位职责

1.学科(专业)建设工作

(1)负责本学科(专业)的规划与建设。

(2)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团队、教学团队建设。

(3)负责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指导工作。

(4)负责本学科(专业)的课程建设。

(5)负责本学科(专业)的申报、评估、检查等工作的材料准备与上报。

2.教学工作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2)每学年主讲2门以上课程(含2门,下同),积极承担专业主干课程或难度较大课程的教学工作。

(3)教学质量良好以上。

3.科教研究工作

聘期内(下同),二级教师岗位受聘者须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任意三项,三级教师岗位受聘者须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任意两项:

(1)为主(前三名)完成国家级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教研究项目1项。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重要外文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下同)3篇,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下同)论文被SCI、SSCI、AHCI、EI等收录。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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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个人撰写字数累计10万字。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教研究成果奖1项(前五名)。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6)非科研定编人员,完成科教研究项目折算经费文科年均0.5万元以上,理科年均1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3万元以上。

4.其他工作

(1)负责青年教师的培养。

(2)带头参加学校或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副高级教师岗位职责

1.学科(专业)建设工作

(1)参与本学科(专业)的规划与建设。

(2)参与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指导工作。

(3)参与本学科(专业)的课程建设。

(4)参与本学科(专业)的申报、评估、检查等工作的材料准备与上报。

2.教学工作

具体职责同正高级教师岗位。

3.科教研究工作

五级教师岗位受聘者须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任意三项,六级教师岗位受聘者须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任意两项:

(1)为主(前五名)完成国家级或为主(前三名)完成省部级科教研究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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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重要外文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SSCI、AHCI、EI等收录。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且个人撰写字数累计5万字。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教研究成果奖1项(前7名)。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6)非科研定编人员,完成科教研究项目折算经费文科年均0.3万元以上,理科年均0.6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2万元以上。

4.其他工作

(1)参与青年教师的培养。

(2)参加学校或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中级教师岗位职责

1.学科(专业)建设工作

(1)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

(2)参与本学科(专业)的申报、评估、检查等工作的材料准备。

2.教学工作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2)每年主讲2门以上课程。

(3)教学质量良好。

3.科教研究工作

八级教师岗位受聘者须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任意三项,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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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位受聘者须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任意两项:

(1)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教研究项目。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重要外文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且个人撰写字数累计3万字。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教研究成果奖1项,或为主(前三名)获得厅局级科教研究成果奖1项。

(5)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SSCI、AHCI、EI等收录。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7)非科研定编人员,完成科教研究项目折算经费文科年均0.1万元以上,理科年均0.2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1万元。

4.其他工作

参加学校和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初级教师岗位职责

1.教学工作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2)教学质量均为合格以上。

2.科教研究工作

十一级教师岗位受聘者须完成下列工作的任意一项:

(1)为主(前五名)完成科教研项目1项。

(2)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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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编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1部,且个人撰写字数累计2万字。

3.其他工作

参加学校和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专任教师具体任职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1.任职资格及年限

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应聘二、三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2.工作方面(近3年,下同)

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学质量良好以上。

3.学术成果方面(近3年,下同)

应聘二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符合正高级教师岗位职责中科教研工作的任意三项,应聘三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符合其中任意两项。

4.应聘二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类

①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名师;

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得者;

— 16 —

③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④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⑤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

⑥国家级专业建设负责人;

⑦教育部教学指导分委会主任。

(2)科研类

理工科:

①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②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得者。 人文社科:

①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得者;

②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得者;

③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得者。

(3)学术职务类

①省部级实验室首席科学家;

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③省部级教学基地、实验示范中心负责人;

④省部级重点项目负责人;

(4)人才计划类

— 17 —

①千人计划入选者;

②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

③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④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⑤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⑦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5.应聘三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除满足条件1、2、3外,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获得者;

②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获得者;

③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获得者;

④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⑤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⑥省部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⑦省部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⑧省级创新团队带头人;

⑨省级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

⑩省级教学指导分委会主任。

(二)副高级教师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1.任职资格及年限

— 18 —

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应聘五级、六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

2.工作方面

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学质量良好以上。

3.学术成果方面

应聘五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符合副高级教师岗位职责中科教研工作的任意三项,应聘六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符合其中任意两项。

(三)中级教师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1.任职资格及年限

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应聘八级、九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2.工作方面

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学质量良好。

3.学术成果方面

应聘八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符合中级教师岗位职责中科教研工作的任意三项,应聘九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符合其中任意两项。

(四)初级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1.任职资格及年限

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聘十一级教师岗位 — 19 —

的教师须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1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2.工作方面

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任职以来教学质量合格。

3.学术成果方面

应聘十一级教师岗位的教师须符合初级教师岗位职责中科教研工作的任意一项。

(五)破格聘用

对于教学工作、学术水平等方面已符合二级、五级、八级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的优秀人才,仅因任职年限限制而无法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的,可分别应聘三级、六级、九级教师岗位。

为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对于符合四级、七级、十级教师岗位任职资格且近三年教师业绩考核和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可分别应聘三级、六级、九级教师岗位。

四、其他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根据教育部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序列,其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考核内容等由相关部门参照本细则内容单独制定。

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须符合相应等级教师岗位任职条件,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按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党委(党总支)书记、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实验中心主任、教学管理科科长(教学秘书)、学生管理科科长,如果

— 20 —

符合教师岗位任职条件,可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中选择其

一。聘任在教师岗位的,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按教师岗位执行(教学工作量除外)。聘任在管理岗位的,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按管理岗位执行。

科研定编人员须符合相应等级教师岗位任职条件,其入编条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按科研定编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五、聘用管理

(一)根据《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的聘用程序实施。

(二)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所聘教师岗位降至相应职务的最低等级,且2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教师岗位聘用。

(三)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其情节,低聘、转岗或解聘,且2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聘用。

(四)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低聘、转岗或解聘,且3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用。

(五)因学科间存有差异,各学院(部)可在学校制订的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补充制订具体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经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六)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教师岗位任职,因教学工作确需兼任的,须到任课学院(部)参加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占用教师岗位职数,按专任教师岗位职责考核。

— 21 —

其他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调动其他岗位(指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支持和保障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设臵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与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医疗卫生等岗位。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臵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对应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对应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对应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对应十二级岗位。首次聘用时核定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比例以现有的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职务结构比例为依据。

(二)管理岗位

包括学校领导岗位,各部门的党政管理人员,各教学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及教务员等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职责

(一)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包括岗位基本职责和具体工作职责。各部门依据工作任务编制各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经学校批准确定。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如下:

— 22 —

1.正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模范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创造性地服务教学科研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理论前沿和热点,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负责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主持综合性业务课题的研究或技术创新;联系工作实际,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工作调研报告;指导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2.副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主动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满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理论前沿和热点,指导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参与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负责业务课题的研究或技术创新;联系工作实际,撰写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工作调研报告;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3.中级岗位基本职责

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参加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参与一般技术问题的处理;参与业务性课题研究或技术创新;联系工作实际,撰写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4.初级岗位基本职责

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独立承担一般性的专业技术工作;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

(二)管理岗位职责

1.三、四级职员岗位职责按国家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五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 23 —

主持本部门工作;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党委工作要点、行政工作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工作总结;负责或协助领导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审定工作中的重要公文或文稿,起草重要的研究报告、文稿;指导本部门职员工作。

3.六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协助分管本部门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党委工作要点、行政工作部署,参与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工作总结;参与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协助做好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撰写有关公文或文稿,起草研究报告、文稿;指导本部门职员工作。

4.七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负责本科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本部门领导做好相关工作的调研,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文稿;撰写工作计划与总结;指导本科室职员工作。

5.八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协助分管本科室一项或几项具体业务工作;配合本部门领导或科室领导开展工作;起草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公文、文稿;撰写工作计划与总结;指导本科室职员工作。

6.九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管理工作或事务性工作;配合本部门领导或本科室领导开展工作;起草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公文、文稿。

五级以下各职员岗位的具体职责,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以及部门特点确定。

— 24 —

(三)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岗位基本职责和具体工作职责,各部门依据工作任务编制各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经学校批准确定。工勤技能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如下:

1.技师岗位基本职责

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注重本工种业务技能的学习钻研,掌握本工种较复杂的技术或技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本工种技术难题;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传授技艺,对下级岗位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2.高级工岗位基本职责

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本工种业务技能,掌握本工种一般的技术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本工种一般性技术问题;对下级岗位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3.中级工岗位基本职责

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学习本工种业务知识,熟练进行本工种技能操作;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本工种常见的技术问题;对初级工进行技术指导。

4.初级工岗位基本职责

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学习本工种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处理本工种出现的常见问题。

三、任职条件

(一)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应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非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本岗位所需的专业

— 25 —

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三、四级职员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按国家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五、六级职员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华北科技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聘暂行规定》(校党字?2010?5号)执行;七、八级职员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华北科技学院科级干部竞聘上岗及任职条件》(校人字?2010?13号)执行。

(三)工勤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与本职岗位相符合的工人等级证书,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1.技师技能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技师须在本工种高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具有独特技术、技能专长,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重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突出。

2.高级工技能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高级工须在本工种中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操作技术难题;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良好。

3.中级工技能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中级工须在本工种初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够熟练进行技能操作,并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一般技术问题;工作中无责任事故,有一定工作成果。

4.初级工技能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 26 —

能独立进行本工种岗位基本技能操作。

四、聘任管理

(一)根据《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的聘用程序实施。

(二)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三)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情节,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

(四)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

(五)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 27 —

附件2

华北科技学院工作人员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分配制度,激发各类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以学校事业发展为中心,立足校情,调整优化工资结构,建立岗位、职责、绩效与收入相一致的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分类管理、以岗定薪,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岗位分类

学校工作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具体划分为:

(一)教师岗位

1.专任教师岗位:各教学单位的系(教研室)主任、系(教研室)副主任、系(教研室)教师岗位。

2.其他教师岗位:各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实验中心主任、教学管理科科长(教学秘书)、学生管理科科长以及辅导员等岗位。

— 28 —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工作实际设臵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与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医疗卫生等岗位。

(三)管理岗位:学校领导,各部门的党政管理人员,各教学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及教务员等岗位。

(四)工勤岗位:学校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薪酬构成

各类岗位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保留工资、专项津贴、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五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二)保留工资

保留工资为原工资表内“未纳入、补贴、物生补贴、保留奖金、远郊补贴、干岗津贴、保留工资、独生子女费、书洗费、交通费、校内补贴”之和。

(三)专项津贴

专项津贴包括防暑降温费、水电气暖补贴、医疗备用金、午餐补助、教师节过节费、网络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四)岗位津贴、绩效津贴

原工资表内的“工龄津贴、职务津贴、课时费、绩效津贴、全员岗位津贴、院聘岗位津贴”,工资表外的“课酬增长、绩效津贴增量”合并后分为岗位津贴、绩效津贴。

四、薪酬确定

— 29 —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基本工资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留工资和专项津贴

保留工资和专项津贴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体现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学校的办学效益。教师享受教师岗位津贴,其中辅导员按级别或职称享受相应等级教师岗位津贴,对应关系见表2;管理人员享受管理岗位津贴,兼有行政职务的其他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管理岗位津贴;工勤人员享受工勤岗位津贴。学校根据办学效益和财务情况,确定岗位津贴基数(M),依据所聘岗位的津贴系数(ai)核发岗位津贴A =aiM。具体岗位津贴系数见表1。

表1 岗位津贴系数(ai)表

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与华北科技学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 30 —

四档分别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校长助理级岗位津贴系数为

4.4。

表2 辅导员级别(职称等级)与教师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表

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与华北科技学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绩效津贴

绩效津贴体现由于办学规模扩大和办学效益增长而产生的收益。各类岗位人员享受与岗位津贴系列相一致的绩效津贴。

1.教学绩效津贴

专任教师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300学时/学年)以外部分,按课酬标准k(具体课酬标准另行确定)计发教学绩效津贴,不足定额倒扣。其他教师完成日常工作视为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300学时/学年)。

系(教研室)主任、系(教研室)副主任每学年授课不得超过600个教学工作量;系(教研室)教师每学年授课不得超过800个教学工作量;教学单位的副院长(副主任)每学年授课不得超过300个教学工作量;其他人员每学年授课不得超过200个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以外的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按照课酬标准k计发教学绩效津贴。

2.非教学绩效津贴

校部人员(教学单位以外的人员):根据学校办学效益增长情况及财务状况确定绩效津贴基数(N),依据各类各级岗位绩效津贴系数bi,计发绩效津贴B=biN。具体绩效津贴系数见表3。

— 31 —

表3 绩效津贴系数(bi)表

华北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与华北科技学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学单位系(教研室)教师以外人员: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核定绩效津贴基数N,参照表3中各类人员的津贴系数bi核发绩效津贴B=biN。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聘期内可适当提高绩效津贴系数,具体系数根据所做出的贡献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薪酬发放

(一)基本工资、保留工资、岗位津贴按月发放,专项津贴、绩效津贴适时发放。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扣发全年绩效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三)见习期(初期)人员无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学院发给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基数同岗位津贴基数,系数硕士为1.20、博士为1.40。转正后按所聘岗位核发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 32 —

(四)专任教师脱产学习期间,岗位津贴按所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核发,绩效津贴按照相同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核发。脱产期间承担教学任务的,按照课酬标准k计发教学绩效津贴。

(五)破格聘用人员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按破格聘任的岗位确定,其他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请假、迟到早退、旷工人员按照学校考勤办法执行。

(七)科研定编人员的待遇按学校科研定编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八)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学校各类人员的津贴标准执行,经费自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华北科技学院行政办公室 20xx年3月7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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