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时间:2024.4.20

关于20xx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技司[2004]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3-20xx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大力提升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加速培养和汇聚一批优秀拔尖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带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育部决定从20xx年开始启动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

“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包括三个层次的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第二层次的“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着眼于培养、支持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突出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教人[2004]4号)的有关部署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附件1)的有关规定,现将20xx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领域

申请者须按照如下领域归口申报:数理、化学化工、农业、能源、信息、人口健康、资源环境、材料、先进制造、管理、人文社会科学。

2、申报条件

(1)申请者须符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附件1)第七条所列各项基本条件。

(2)申请者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能够承诺匹配所要求的资助经费。

(3)各单位要坚持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的有机衔接,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4)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校青年教师奖”资助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

3、申报名额

实行限额申报制度,你单位的申报名额是 名。没有符合条件者,可以不推荐。

4、申报方式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以公函的形式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5、其它事项

(1)申请者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6份,加盖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公章。

(2)各单位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1份(附件

2),并提交电子文件(EXCEL2000兼容格式)。

(3)申报截至日期:20xx年9月2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恕不受理。

(4)审批工作结束后,我司将另发通知,请有关单位从入选者中推荐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候选人,教育部将按计划择优选派部分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合作研究。

(5)本通知同时在网上公布:网址是:www.dost. 或在教育部网站 www. 下逐级打开教育部介绍/司局机构/科技司)。

(6)鉴于有关高校(地区)已按教技委[2004]10号和教技委[2004]11号文件要求组织了20xx年“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工作,而该计划已归并整合到“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有关高校(地区)在组织申请本计划时,

应将按计划数已报送的“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申请者纳入“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申报名额中考虑。

联 系 人:李楠 高润生

联系电话:010-66097382,66096358

邮 编:100816

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科技司综合处

电子信箱:linan@

附件:(请从重要文献链接处下载)1.“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

教育部科技司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

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教育部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

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教育部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实施“985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所在高等学校“985工程”建设经费资助;其他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部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

第十三条 教育部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200名左右“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通过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科技司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七条 凡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

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ET”)。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部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申报领域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专业技术职务: 所在学校: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主 管 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填写说明

一、编写前要仔细阅读《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二、编写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文字精炼。

三、“申报领域”包括数理、化学化工、农业、能源、信息、人口健康、资源环境、材料、先进制造、管理、人文社会科学。每份申请书选填其中之一。

四、“专业技术职务”指受聘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如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

五、如无特殊说明,本表各栏不够填写时,可自行加页。

六、申请书页面用A4纸,于左侧加软封面装订成册(请不要用塑料封面或塑料文件夹)。

七、上报的申请书至少有一份原件,每份申请书上均应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简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四、近五年主要创新成果、创新点及其科学意义、经济社会效益,国内外同行评价(需附相关证明复印件)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五、近五年重要论著及被引用情况(不超过10篇、部,其中5篇学术代表作附复印件;人文社会科学被引情况仅限CSSCI)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六、近五年授权发明专利及转让情况(附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七、近五年获奖目录(限填国际学术性奖励、国家级科研或教学奖励以及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或者相当的奖励,并附证书复印件)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篇: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教育部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

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教育部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实施“985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所在高等学校“985工程”建设经费资助;其他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部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

第十三条 教育部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200名左右“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通过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科技司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

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七条 凡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ET”)。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部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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