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困难补助管理制度
目的:
做好困难员工帮扶工作,员工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适用范围:
全公司在职合同制职工。
内容:
1. 补助范围
1.1员工去世;
1.2员工患有重大疾病的;
1.3员工因病住院治疗的;
1.4员工家庭因突发性原因(指车祸、火灾、财产被盗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的;
1.6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2. 补助标准
2.1员工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
2.2员工患市总工会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手术、恶性肿瘤、脑溢血瘫痪、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中风、严重烧伤、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阿耳茨海默氏病、严重脑损伤、脑部良性肿瘤、终末期肺病、脑炎、颅脑手术、肝硬化腹水、股骨头坏死、
强直性脊柱炎)的生活特困员工,可一次性补助1000元;
2.3员工因病住院发生医药费较大且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经济来源,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一次性补助1000元;
2.4员工一般性疾病,在家休养或住院的,一次性补助200-500元;
2.5员工家庭遭受意外损失或伤害(被盗、火灾、意外交通事故等,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受损失情况,补助500-1000元;
2.6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一次性补助200-500元;
2.7因意外事故、慢性疾病、女员工四项手术,病假超过5日,需单位安排探望的,可给予一次性慰问金200-500元。
2.8如遇特殊情况,补助标准可酌情调整。
3. 补助程序及有关要求
3.1员工申请补助,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等材料,填写《员工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部门核实,报公司工会审批后予以支付;
3.2员工生病住院治疗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探望并填写《伤病员工及亲属探望申请单》,报公司工会审批后予以支付;
3.3员工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由所在部门填写《伤病员工及亲属探望申请单》,公司工会将组织探望和慰问;
3.4员工及直系亲属去世的,公司工会将组织慰问;
3.5一年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员工,原则上可申请一次救济。
4. 救济金来源
4.1在职员工每月人均5元的困难补助基金。
4.2行政福利费。
第二篇: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等两个研究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浙财院〔2010〕17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 实施办法》等两个研究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等两个研究生管理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为帮助经济困难研究生完成学业,鼓励其勤奋学习、努力成才,根据《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经费来源
学校按每位研究生每月8元(一学年以10个月计)的标准,划拨研究生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二、补助对象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勤奋,生活简朴;
3.持有家长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且同时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相关证明;
4.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
困难补助方式包括特别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1.特别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保证正常学习生活的在校研究生。补助标准为:一等800元/人〃年,二等600元/人〃年,三等400元/人〃年。
2.临时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因病因伤,或因个人及家庭遭受突发性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在校研究生。
(1)意外事故补助
研究生遭受意外事故(如家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最高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重大疾病补助
在校研究生(含因病休学但仍保留学籍的研究生)长期患病或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且通过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理赔后,自负部分医药费仍造成严重经济负担的,学校将酌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1000元。
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各类困难补助总额最高一般不超过3000元。
四、补助比例
研究生困难补助的总比例控制在全校研究生总数的10%以内。
五、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研究生根据自身困难情况和有关补助条件及规定,填写《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困难补助的书面申请,经研究生辅导员初审,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核发补助经费。
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级学院: 专业: 年级: 导师:
此表一式两份,研究生处、二级学院各一份。
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延长修学年限管理规
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对研究生延长修学年限(以下简称延期)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条件与期限
1.申请延期的条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期。在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者,可申请延长修学年限:
(1)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可延长相应的修学年限;
(2)未完成培养计划,达不到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者,可适当延长修学年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3)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可适当延长修学年限,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研究生延期学习期间不算学制。
2.延期研究生每3个月要向导师递交学位论文进度报告,经导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导师应加强对延期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科研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经两次报告表明研究生在延期期间学位论文未取得积极进展的,应停止延期,由研究生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作退学处理。
研究生学制期满未办妥延期,或延期已经到期未被批准再延期的,不再准予常规注册,由研究生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作退学处理。
二、审批程序
1.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当在学制期满前提交延期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延长修学年限申请表》,经导师同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其中,定向与委托培养研究生的申请延期必须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2.延期到期者,不再准予常规注册。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继续延期的,应当提交特别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同时提交论文已完成部分的稿件、已发表论文、待完成工作内容及进度说明等,经导师、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经批准继续延期的,由研究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给予注册。
三、延期的费用与延期后的待遇
1.获准延期的研究生,需向学校缴纳相应的培养费,费用参照自筹研究生学费标准。
2.获准延期的研究生,经研究生处开具证明,由宿管中心继续安排住宿,校图书馆允许其继续使用借书证。
3.延期研究生自延长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参与优秀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在按照学校规定标准,向校医保办缴纳延期期间基本公费医疗费之后,可享受延期期间的公费医疗。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延长修学年限管理规定(暂行)》(浙财院〔2006〕277号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延长修学年限申请表
本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处、二级学院、学生档案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