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作业指导书

时间:2024.4.21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作业指导书

为了规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确保项目监理服务提供满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 定义

1.1 监理规划:在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2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 职责

2.1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批准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2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本专业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参与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

2.3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项目监理规划。

3 工作程序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与审批流程见图1。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作业指导书

图1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与审批流程

3.1 编制原则要求

3.1.1 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构成应当力求统一

监理规划作为指导项目监理组织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总体内容组成上应力求做到统一。这是监理工作规范、统一的要求,是监理制度化的要求,是监理科学性的要求。

1

2、监理规划的具体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监理规划基本构成内容应当统一,但各项内容要有针对性。因为监理规划是指导一个特定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技术组织文件,而每个工程项目都具有单件性和一次性特点,且每一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一个具体项目在监理思想、方法和手段上都有独到之处,因此监理规划要根据总监的指导思想编制,具体内容要适应于这个工程项目。

3、监理规划的表达方式应当格式化、标准化

科学管理讲究率、效能和效益。监理规划的内容表达,最有效、最基本的方法方式是:图、表和简单的文字说明。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规划编写的主持人

监理规划应当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写制定,同时,要广泛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并吸收他们中的一部分共同参与编写。

监理规划在编写过程中应当听取项目业主的意见,最大程度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为进一步搞好服务奠定基础。监理规划编写过程中还要听取被监理方的意见。

5、监理规划应当把握住工程项目运行的脉搏

监理规划是针对一个具体工程项目来编写的,而工程的动态性很强。项目的动态性决定了监理规划具有可变性。所以,必须把握工程项目运行的脉搏,只有这样才能实施对这项工程有效的监理。

6、监理规划可分阶段编写

监理规划编写阶段可按项目实施的各阶段来划分。例如,可划分为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

7、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报送建设单位。

3.1.2 监理实施细则

对中型(对应于建设部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中的二级工程项目)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之前,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具体项目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要求应在项目监理规划中明确。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要具有可操作性。

3.2 编制依据

3.2.1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2.2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应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

3.3 编制内容

3.3.1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并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项目概况;

——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计划;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设施。

按以上内容,一般监理规划的章节组成参照附录A《监理规划章节一般内容》的提示编写。

3.3.2 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和监理规划的规 3

定。其内容(也是章节编排顺序)通常应包括:

1、工程特点(描述本专业工程特点);

2、工程质量控制点及目标值;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方法及措施。

3.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格式要求

3.4.1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均由前引部分(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页)和正文部分组成。

3.4.2 封面

监理规划的封面由工程名称、文件名称(监理规划)、编制单位(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单位联络方式等信息组成。

监理实施细则的封面由工程名称、专业名称、文件名称(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单位(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单位联络方式等信息组成。

封面参考格式见附录B。

3.4.3 扉页

扉页由封面的信息(除单位联络方式外)加上编制人、审核、批准人(签署)的信息组成。扉页上加盖公司公章(规划)或项目监理部印章(细则)。扉页的参考格式见附录C。

3.4.4 目录页

目录页由“目录”字样(横向居中写)开头、列出章节的编号、名称(一级目录左起顶格、次级目录缩进1字符),目录若有多页,应插入用罗马字母表示的页码(居中)。

3.4.5 正文部分的各页包括页眉、正文内容、页脚等信息。

1、页眉,由工程名或工程名加专业名(监理实施细则)(左部)、文件名(“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右部)、页眉线组成;

2、页脚,由单位名(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部)、页码(右部)组成,起始页码(第1页)为正文首页。若有复印件,则只插入页码,不插页眉、页脚;

3、封面、扉页、目录页字体、字号、位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D排版要求; 4

4、正文的层次编号规定见附录E。

3.4.6 除封面、扉页以外的其他页面排版要求:

1、文件的页面一般采用A4纸竖装,有效幅面为245×165mm(不含页眉、页脚,即左边距2.5cm,右边距2.0cm,上、下边距2.6cm);

2、正文通常用小四号宋体汉字(章节名用黑体字、字母及数字用半角Times New Roman字体),1.5倍行距,每页30行(不含页眉、页脚),每行39个汉字。文件名用四号黑体字;

3、页眉、页脚用五号斜宋体字。

4、页码用五号宋体字。

3.5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要求

3.5.1 监理规划编制人签名应专业配套,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人由对口专业工程师签名。

3.5.2监理规划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批表见附录F),送公司审批前必须经总监审核,公司审批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审批的过程资料项目监理部应留档。

3.5.3 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审批(审批表见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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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监理规划章节一般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规模

1.4 工程特点概述

2 监理阶段

3 监理工作范围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 监理机构与职责

6.1监理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

6.2主要人员简介

6.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6.4监理人员进场计划 7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8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9 工程进度控制方法和措施

9.1工程开工

9.2进度的事前控制

9.3进度的事中控制

9.4进度的事后控制

10 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10.1质量的事前控制

10.2质量的事中控制

10.3质量的事后控制

11 工程投资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11.1投资的事前控制

6

11.2投资的事中控制

11.3投资的事后控制

12 安全生产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13 文明施工管理

14 合同管理

14.1工程变更

14.2工程延期

14.3费用索赔

14.4工程分包

14.5违约

14.6争端与仲裁

14.7保险

15 信息管理

15.1信息采集

15.2信息储存

15.3信息传递与发布

15.4信息流程图

15.5制定信息管理的工作流程与措施 16 组织协调

17 监理工作制度

18 监理工作程序及流程

19 监理设施

20 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规范、标准目录21 本工程拟使用的监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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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封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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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监理实施细则填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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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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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监理实施细则填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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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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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正文层次编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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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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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监理规划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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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监理实施细则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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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施工起重机械 (20xx年第二版)

本作业指导书指的施工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施工机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条文说明第6.4节)

1塔式起重机

1.1资质、资格审查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二)):

1.1.1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注意承包工程范围应符合规定)。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

1.1.2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

1

1.1.3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京建施〔2007〕1332号)第四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三条)

1.1.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三条、第四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五条)

1. 2方案审查

1.2.1项目监理部对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三);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

(三))

1.2.2核查拆装单位是否编制了专项拆装方案,并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6.4.1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二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一)]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的1.10.6要求)

1.2.3群塔作业方案:如施工现场使用2台及2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写《群塔作业方案》。(DB11/383-2006第7.8.3条)

2

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布置塔式起重机的位置,确保各相邻塔式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并绘制平面布置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7.8.3条)

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消防标准》DBJ01-83-2003中第1.10.9条)

1.2.4审核拆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4.2.1(5)条]

1.2.5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

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一条]

1.3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拆除报审验收程序

1.3.1塔式起重机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京建施〔2008〕368号)文件附件2用表,表AQ-B2-2已经作废)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五);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

所附资料包括:

(1)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

(2)专项安装方案及群塔作业施工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产权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颁发的“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

AQ-C1-20);

(5)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6)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说明: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依据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九条)]

1.3.2 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安装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京建施〔2008〕593号第六条及附件3)

1.3.3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下列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和《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及附表2;京建施[2008]368号附件3)

1.3.3.1核查《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表AQ-C8-1)验收内容完整性及各方签字手续。

4

1.3.3.2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一条)

1.3.4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填报《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审查合格后,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使用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项目监理部注意核查每个塔式起重机的统一编号与《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中统一编号是否相符,并留存《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三条及附件3)

1.3.5塔式起重机拆卸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京建施〔2008〕368号)文件附件2用表,表AQ-B2-2已经作废)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五);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

所附资料包括:

(1)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专项拆装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

AQ-C1-20);

(4)拆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5)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说明: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依据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九条)]

1.3.6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拆除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京建施〔2008〕593号第六条及附件3)

1.4塔式起重机拆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

1.4.1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塔式起重机的统一编号及拆装单位资质。( 京建施〔2008〕593号第七条)

1.4.2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及其操作资格证书与所报人员是否相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京建施〔2008〕593号第七条)

1.4.3拆装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

6

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

1.4.4监督拆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四))

1.4.5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的 “塔式起重机顶升检验记录(表

AQ-C8-1-6)”和“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验记录(表AQ-C8-1-7)”,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五条)

1.4.6检查安全限位和保险等安全装置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证明。(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条)

1.4.7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七条)

1.4.8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八条)

1.4.9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JGJ33-2001 第 4.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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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JGJ33-2001 第

4.1.10条)

1.4.1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JGJ33-2001 第 4.1.12条)

1.4.12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JGJ33-2001 第 4.4.2条)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1.4.13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JGJ33-2001 第 4.4.3条)

1.4.14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JGJ33-2001 第 4.4.4条)

1.4.15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JGJ33-2001 第 4.4.47条)

1.4.16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JGJ33-2001 第 4.4.19条)

1.4.17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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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升降机

2.1资质、资格审查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二)):

2.1.1施工升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注意承包工程范围应符合规定)。(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

2.1.2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

2.1.3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京建施〔2007〕1332号)第四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三条)

2.1.4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三条、第四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五条)

9

2.2方案审查

2.2.1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三);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

(三))

2.2.2核查拆装单位是否编制了专项拆装方案,并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6.4.1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二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一)]

2.2.3审核拆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4.2.1(5)条]

2.3施工升降机进场安装、拆除报审验收程序

2.3.1施工升降机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京建施〔2008〕368号)文件附件2用表,表AQ-B2-2已经作废)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五);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

所附资料包括:

(1)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专项安装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产权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颁发的“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10

(4)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

AQ-C1-20);

(5)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6)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同1.3.1

(6)说明)

2.3.2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安装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京建施〔2008〕593号第六条及附件3)

2.3.3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下列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和《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及附表2;京建施[2008]368号附件3)

2.3.3.1核查《北京市施工升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表AQ-C9-1)验收内容完整性及各方签字手续。

2.3.3.2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一条)

11

2.3.4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填报《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审查合格后,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使用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项目监理部注意核查每个施工升降机的统一编号与《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中统一编号是否相符,并留存《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三条及附件3)

2.3.5施工升降机拆卸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京建施〔2008〕368号)文件附件2用表,表AQ-B2-2已经作废)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五);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

所附资料包括:

(1)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专项拆装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

AQ-C1-20);

(4)拆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5)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同1.3.1

(6)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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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拆除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京建施〔2008〕593号第六条及附件3)

2.4施工升降机拆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

2.4.1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施工升降机的统一编号及拆装单位资质。( 京建施〔2008〕593号第七条)

2.4.2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及其操作资格证书与所报人员是否相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京建施〔2008〕593号第七条)

2.4.3拆装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

2.4.4监督拆装单位执行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四))

2.4.5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接高的,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的 “北京市施工升降机接高验收记录(表

13

AQ-C9-1-6)”,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五条)

2.4.6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八条)

2.4.7检查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有关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证明。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1332号第二条)

2.4.8施工升降机地基应浇制混凝土基础,其承载力应大于150kPa,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0MM,并应有排水设施。(JGJ33-2001中6.12.2条)

2.4.9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壁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壁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出厂规定。(JGJ33-2001中6.12.5条)

2.4.10升降机梯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栏杆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JGJ33-2001中6.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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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道中间时,应在全行程范围井壁四周搭设封闭屏障。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升降机,应在全行程上装设足够的照明和明亮的楼层编号标志灯。(JGJ33-2001中6.12.8条)

2.4.12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严禁超载运行。 (JGJ33-2001中6.12.15条)

2.4.13升降机在大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以及导轨架、电缆等结冰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升降机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JGJ33-2001中

6.12.18条)

2.4.14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六))

3物料提升机

3.1资质、资格审查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二)):

3.1.1物料提升机的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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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拆卸业务(注意承包工程范围应符合规定)。(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

3.1.2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

3.1.3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京建施〔2007〕1332号)第四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三条)

3.1.4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三条、第四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五条)

3.2方案审查

3.2.1项目监理部对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三);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

(三))

3.2.2核查拆装单位是否编制了专项拆装方案,并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6.4.1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二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一)]

3.2.3审核拆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4.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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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物料提升机进场安装、拆除报审验收程序

3.3.1物料提升机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京建施〔2008〕368号)文件附件2用表,表AQ-B2-2已经作废)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五);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

所附资料包括:

(1)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专项安装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产权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颁发的“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4)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

AQ-C1-20);

(5)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6)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同1.3.1

(6)说明)

3.3.2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安装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京建施〔2008〕593号第六条及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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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物料提升机)(表AQ-C9-10)和《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及附表2;京建施[2008]368号附件3)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1332号第一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一条)

3.3.4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填报《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审查合格后,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使用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项目监理部注意核查每个物料提升机的统一编号与《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中统一编号是否相符,并留存《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三条及附件3)

3.3.5物料提升机拆卸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京建施〔2008〕368号)文件附件2用表,表AQ-B2-2已经作废)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五);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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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资料包括:

(1)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专项拆装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AQ-C1-20);

(4)拆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5)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同1.3.1

(6)说明)

3.3.6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拆除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京建施〔2008〕593号第六条及附件3)

3.4物料提升机拆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

3.4.1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物料提升机的统一编号及拆装单位资质。( 京建施〔2008〕593号第七条)

3.4.2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及其操作资格证书与所报人员是否相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京建施〔2008〕593号第七条)

3.4.3检查安全停靠、超高限位等安全装置有关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证明。(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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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拆装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

3.4.5监督拆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四))

3.4.6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

置。(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五条)

3.4.7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八条)

3.4.8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JGJ88-1992第10.1.2条)

3.4.9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JGJ88-1992中2.0.3条)

3.4.10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JGJ88-1992中5.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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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JGJ88-1992中5.0.1条)

3.4.12上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提升高度30m以下)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提升高度31 m--150 m)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JGJ88-1992中5.0.1条)

3.4.13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 mm。(JGJ88-1992中7.1.2条)

3.4.14提升架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必须有保证架体稳定的措施。(JGJ88-1992第7.1.3条)

3.4.15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JGJ88-1992第7.2.1条)

3.4.16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JGJ88-1992第7.2.2条)

3.4.17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JGJ88-1992第7.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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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

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JGJ88-1992第7.3.1条)

3.4.19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JGJ88-1992第7.3.5条)

3.4.20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JGJ88-1992第

7.3.8条)

3.4.21龙门架整体安装和拆除工作属起重作业,必须由持证的起重工和有经验的指挥人员配合进行。(JGJ88-1992第8.4.7条)

3.4.22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的顶部应按第3.4.8条中防护棚的要求架设。(JGJ88-1992第8.3.1条)

3.4.23固定卷扬机的锚杆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JGJ88-1992第8.3.2条)

3.4.24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JGJ88-1992第8.3.4条)

3.4.25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

升机。( 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四条)

3.4.2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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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处作业吊篮

4.1资质审查

4.1.1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出租。( 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企业资质和安全认可证明文件,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目前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拆除)单位资质证书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负责颁发)

4.1.2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承租起重机械设备。(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三条)

4.1.3高处作业吊篮的拆装必须由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承担。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吊篮操作人员等特种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项目监理部核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证书复印件后,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AQ-C1-20)上签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三条、第四条及《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使用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726号第3条)

4.2方案审查

4.2.1项目监理部对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拆装方案进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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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核查拆装单位是否编制了专项拆装方案,并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6.4.1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二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一)]

4.2.3审核拆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4.2.1(5)条]

4.3高处作业吊篮进场安装、拆除报审验收程序

4.3.1起重机械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条)

所附资料包括:

(1)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认可文件;

(2)专项安装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高处作业吊篮产品检测报告(正常生产时,一年应周期性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和进场的每个吊篮的出厂合格证、产品标牌复印件;(《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的7.1条、7.2条)

(4)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吊篮操作人员等特种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AQ-C1-20);

(5)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6)每个吊篮的防坠安全器(安全锁)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牌复印件及一年期的有效标定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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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个吊篮的提升机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标牌复印件。

(8)上、下行程限位装置、超高限位器、独立设置的保险绳等安全装置有关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证明。

4.3.2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分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高处作业吊篮)(表AQ-C9-2),由相关责任人签字。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7.9.4条)

4.3.3起重机械拆卸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报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卸。(《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条)

所附资料包括:

(1)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2)经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起重机械专项拆卸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拆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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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

4.4.1核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吊篮操作人员及其操作资格证书与所报资料是否相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

4.4.2检查现场吊篮标牌,标牌上应写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标准代号;产品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产品编号和出厂日期。核查每个吊篮标牌中产品编号与报送的相应出厂合格证是否相符。(《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7.1条、8.1条)

4.4.3检查现场吊篮安全锁及相应的安全锁一年期有效标定证明文件是否相符。(《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的5.4.5.6条)

4.4.4吊篮布置应符合方案要求,配重标有质量标记,并准确、牢固安装在配重点上。吊篮拆装要符合拆装方案要求。(《高处作业吊篮》

(GB19155-2003)第5.4.1.3、5.4.1.4条)

4.4.5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护栏应设有腹杆,工作面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0.8m,其余部位则不应低于1.1m。((《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5.4.2.5条)

4.4.6悬吊平台内工作宽度不应小于0.4m,并应设置防滑底板。(《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5.4.2.6条)

4.4.7悬吊平台底部四周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50MM挡板,挡板与底板间隙不大于5m m。(《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5.4.2.7)

4.4.8悬吊平台上应醒目注明额定载重量。(《高处作业吊篮》

(GB19155-2003)第5.4.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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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安全钢丝绳宜选用与工作钢丝绳相同的型号、规格,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处于悬垂状态。(《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5.4.6.5条)

4.4.10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5.4.6.6条)

4.4.11电气控制系统供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与接地线应始终分开。(《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5.4.7.1条)

4.4.12吊篮的电气系统应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在接地装置处应有接地标志。电控柜门应装锁。(《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5.4.7.2条)

4.4.13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5.4.7.4条)

4.4.14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如果条件有限,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9.2.2条)

4.4.15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置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

9.2.5条)

4.4.16吊篮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9.2.6条)

27

4.4.17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9.2.8条)

4.4.18督促施工单位每天工作前,核实配重,检查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监理人员应经常抽查。(《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第9.2.3-4条)

5安全检查规定

5.1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等安全检查,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参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第6.1.2条)

5.2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第6.1.5条)

6资料要求

执行银建管字[2007]003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对如下内容进行核查、归档:

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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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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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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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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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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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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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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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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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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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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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据性文件

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7.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7.3《高处作业吊篮》 GB19155-2003

7.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DB11/382-2006

7.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11/383-2006

7.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JGJ88-1992

7.7《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消防标准》DBJ01-83-2003

7.8《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363-2006

7.9《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01-80-2003

7.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7.11《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7.1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

[2007]1332号

7.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7.14《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使用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726号

7.15《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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