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对于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面对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质疑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拆除执法所存在的违法之处。复议和诉讼的程序走完,短则半年,长则一到两年,在此复议和诉讼期间,根据上述《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章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章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章往往不了了之,因为拆迁方心里很清楚,因为拆迁而去拆违章这一目的本来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大量的违法拆迁行为,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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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自“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截止4月22日,在石浦镇镇政府的牵头组织下,石浦行政执法局、建设局、供电所等部门一百余人联合行动,对金山路城区段、金星、番头、昌国等片区的车库简易房和钢棚进行依法拆除,拆除了简易房面积2700余平方米,钢棚近100平米,整个拆除过程平稳有序,当地百姓拍手称快。
记者:高伟民 通讯员:陈吉明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