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住址:.........
法定代表人:韦某,村委主任。
代理人:蒋万君,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
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某进,镇长。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南中法民上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申字第462号驳回再审申请书,特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请求再审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土地权属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支持申请人在原一审和二审中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基本案情:
某公社(现某镇,以下简称公社)为了搞好南蒲公路两侧绿化,于19xx年决定借位于某县某镇陶瓷厂至五象岭烟墩分场地段属申请人集体所有的高官岭、老虎岭一带面积为605.72亩的山地植树造林。双方约定:申请人借出山地,保留山权,并承诺成林后申请人集体用材经公社同意可砍伐,但山林分益问题未约定。公社企业办于19xx年牵头成立良庆公社林场(以下简称林场),申请人没有参与管理。林场与南宁市柳沙园艺场、申请人第十生产队于19xx年底至19xx年初分别发生纠纷,在申请
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签订了两份协议。公社于19xx年初又借用申请人一片山地办砖厂,并承诺给申请人5%的提成却未兑现。申请人多次交涉未果,便于19xx年以借山造林收入分益纠纷向当地县政府提请仲裁,并要求收回原大队的所有山地。县政府于19xx年作出处理意见,以上述两个协议是申请人与林场达成解决“山界纠纷”的协议,“协议仍然有效,应予维持”为由,把借山造林的山地划归为林场。申请人无奈之际诉至法院,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县政府处理决定合理合法”为由不予支持。于是,申请人向广西区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申请理由:
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错误地把申请人原本享有的该山岭的所有权认定为只有使用权。申请人于19xx年“四固定”时把该山岭分给各生产队管理,直到公社于19xx年借山造林时,该山权未转移。但是二审法院却错误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山岭原权属上诉方使用”。
2、把申请人从未参加签订的19xx年两个协议强加给申请人,错误认定为申请人与对方“订有协议将争议的山岭划给良庆乡林场”并多年来按此协议履行。二审法院判决第二页关于“一九七六年为绿化交通环境和促进社队的林业发展,双方订有协议将争议的山岭划给良庆乡林场管理至今,多年来双方均按协议履行”的认定错误。首先,协议一是公社背着申请人与第三者进行的,属于无权处分;其次,协议二中的黄朝荣从未得到集体授权,无权代表申请人签订协议,即使他是大队干,其代表权也是非常有限的;申请人下面第十大队与林场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权处分,并且该林场无法人资格。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
1、错误地把上述两协议作为该山岭划分权属的依据。
如前所述,鉴于黄朝荣的无代表资格、权限以及申请人第十生产队和邕宁县良庆公社的无权处分,两审法院错误的把上述两协议作为确权依据此显然错误。
2、错误地把申请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认定为申请人履行“协议”的证据。
19xx年实行林业生产改制以前,山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对其小生产队的经营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完全是内部的管理活动。二审法院把这种与上述两个协议无关的活动扯上关系,错误地认定为申请人履行“协议”、同意把自己借出的山岭划给林场的证据。二审判决书第二页称“大队并于同年六月另调拨山地给生产队。协议各方也履行协议条款”是错上加错。
三、一审、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1、二审法院把适用于程序问题的规定适用于实体判决错误。
二审法院适用我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但忽略其第三款(对政府处理前置的山林确权纠纷还可起诉),从而断章取义,把县政府的错误处理决定当作正确的东西来维护。
2、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1982)桂政36号《稳定山林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四条“四固定后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或经政府批准作了调整的,一律有效”的规定,认为原审法院将上述两协议及邕宁县政府的确权作为判决的依据正确,显然错误。首先,本案中的“有关方面协商同意”,也就是上述两协议,但是如前所述属于无权代理及处分。其次,本案中的“经政府批准整”,也就是邕宁县政府的确权决定,但其是建立在无效协议之上的错误决定。
3、被申请人至今都不享有该山岭的所有权。
诉争的山岭权原属申请人,被申请人只是借山造林,其未经批准征地、也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该山岭权根本没有发生转移。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贵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再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20xx年8月16日
第二篇:刑事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
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