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落坡学校章程

时间:2024.5.8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安全办、工会和行政办公室等职能工作机构。学校设四个年级组,实行级部、科室同时管理的模式。

第十条:水落坡学校由阳信县教育局主管。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阳信县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5、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6、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7、配合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8、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校长的主要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学校各处(室)中层干部依据《阳信县水落坡镇中心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 2


第二篇:学校章程_34392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的名称是                                 

本校的住所地是                                      

第三条本校的性质是学校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本校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办学形式:                                          

办学层次:                                          

招生范围:                                          

办学规模:                                          

第五条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马鞍山市民政局;本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马鞍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选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有权获得合理回报;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本校开办资金:人民币            元(¥      元);举办者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九条  本校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校设董(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至少五人以上〕。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理)事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预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理)事会会议:

(一)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董(理)事长1名,主持董(理)事会日常工作。设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开展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首届董(理)事会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今后各届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均由董(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时方可召开董(理)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超过1/2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校设校长一名,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校长任期    年。

第二十一条  本校校长对董(理)事会负责,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七)本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如校长为理事,本条删除)

第二十二条  校长、副校长不得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不得参与其他学校对本校的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与董(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校长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本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

(一)本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由董(理)事会根据当年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因素,由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决定从办学结余中给予出资人的回报比例,并依法将该决定及相关内容公告社会,报审批机关备案。以上行为达到法定时效,并没有异议,本校出资人则按照举办学校时所出资金占学校总资产的比例取得出资回报。学校依法代扣有关税金。本章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本校属于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回报。

(三)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

(四)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董(理)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提取的百分之    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提取的百分之     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本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五)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章 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各类变更项目依法办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办者的学校,其中有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该举办者必须取得其他举办者同意,再获得学校董(理)事会同意,并优先将出资权变更给已有的举办者。

第三十九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条  本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本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一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            日制定,已经董(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签字: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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