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协议控制

时间:2024.5.15

VIE协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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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协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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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协议控制

黄花菜菜:

VIE并不是每个公司的痛

本文提到的股票有$百度(BIDU)$$新东方(EDU)$

原来我一直有个困惑,同样是VIE架构,为什么投资人那么信任百度,而那么不信任新东方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新东方的影响力弱于百度?我想精明的投资人一定不会这么武断和感性。带着疑问找出来两家的财报,把跟VIE架构有关的章节都看了一遍,初步的解惑了。分享出来跟大家讨论讨论,看我的理解是不是对的。

先从VIE的基本架构开始说,大家都知道,中国对于高科技行业是有外资限制的,完全禁止或部分禁止外资的运营,导致很多高科技公司想去海外上市,甚至是拿海外投资人的融资,都是不可能的。于是就想出来了VIE架构曲线救国。

VIE的基本结构分成3层,最上面一层是位于海外的holding co(控股公司),用来上市和接受融资的壳,基本没有任何实际运营,一般设在免税港,比如Cayman或BVI。第二层是放在中国境内的WOFE,外资直接控股企业,鉴于政策的限制,通常没有业务运营。最底层就是VIE,与上面2层没有股权关系,依靠协议控制,从事公司的核心业务。但事情远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百度:组织结构简单 控制协议完整 核心资产控制到位 利润转移及时足量

我整理的百度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如下:

查看原图

百度公司规模很大,但是没有很复杂的组织结构,一看就懂。黄色的VIE公司只有4家,分别是从事搜索业务、人力业务和支付。

百度的VIE跟WOFE之间签署的控制协议有两大类:控制类和转移利润类。控制类的包括借款和股权质押协议、排他的购股权协议、代理/委托授权协议、运营协议;转移利润类的包括排他的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和知识产权授权协议。

通过控制类的协议可以让WOFE对VIE行使股东的投票权,任命VIE的董事和高管,制定经营决策,而且把VIE的全部资产抵押给WOFE,这样WOFE就成了实际控制人。

而转移利润类的协议可以明确知识产权,并把VIE赚到的利润全部向上返给WOFE。百度作为技术公司,其最核心的资产不过就是技术,那么这些技术掌握在哪个公司就非常重要。知识产权的授权协议表明,百度的核心知识产权全部掌握在Baidu Online这个主体(WOFE),授权给VIE公司使用,包括一个软件授权,一个商标授权,一个域名授权和一个网页排列版权授权。虽然没有明确写明是什么,但可以推测出,百度核心的技术和域名都是实际控制在WOFE的手里,也就是说,控制在上市公司的手里(因为上市公司是直接控股WOFE的)。

其次,VIE要向WOFE支付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协议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服务费的计算标准:Baidu Netcom及Beijing Perusal:按照每千次PV的单价乘以实际的PV数;Baidu HR:全部的净利润;BaiduPay:暂未约定,因为该公司尚未盈利。而根据百度财报的进一步披露,通过技术服务协议,2009、2010及20xx年, Baidu Netcom已经向Baidu Online支付了其税前盈利的90%、90%和89%作为技术服务费。Beijing Perusal的这一比例为93%、87%和超过100%。BaiduPay和Baidu HR并没有支付服务费,因为这两家公司自设立以来仅够维持盈亏平衡或亏损。也就是说,所有来自VIE的利润都已经几乎足额向上返给了WOFE,也就是投资人持股的上市公司。

除此以外,百度的收入大头都不来自VIE,年报披露,2009、2010及20xx年,百度通过VIE公司获得的收入占比分别是21%、23%和29%。等于说人家压根没严重依赖VIE,当然风险就小得多了。

新东方:控制协议不严格 核心资产有失控风险 利润是否转移不明确

再来看新东方的组织架构图:

查看原图

这个架构图有两处我觉得诡异的地方:

1, 为什么幼儿园是直接控股,而52家学校都是VIE?难道是国家政策规定培训学校属于外资禁止,但幼儿园不属于?

2, 为什么VIE控制协议要分别同3家主体签呢?2个WOFE,1个境外控股公司,这样繁琐的签署控制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而且,新东方的VIE控制协议签署的相对简单,控制类协议只包括了股权质押协议和排他的股权收购协议。转移利润类的协议只包括了商标授权协议、学员登记系统开发服务协议。这样简单的协议,在我看来只能算是“半VIE架构”。

与百度相比,新东方是否可以理解为非技术公司,所以他的授权协议只有一个商标授权,所谓的学员登记系统并非新东方的业务运营不可或缺的核心技术,只是一项支持系统而已。新东方的核心资产是培训学校,这才是收入的支柱。而在新东方披露的的控制协议中,没有发现有类似百度的VIE全部资产要抵押给WOFE的协议,只有一份股权质押协议,且这个质押仅能保证WOFE对VIE运营的“指导权”,VIE需接受WOFE的关于公司政策的“随时的指

导”,包括“应当”委派WOFE推荐的董事,可以看出来这个约束比百度松散了许多。

财报中有一句话说到了VIE对新东方的重要性,集团的主营业务几乎全部(substantially all)通过VIE及其旗下的子公司来运营,集团的收入的绝大部分(substantially all)也都是来自VIE及其旗下子公司的运营收入。但从利润转移协议来看,并没有明确约定的利润转移的计算方法。也没有披露到底VIE公司的多少百分比的利润向上返还给了WOFE。是否可以推测,其实利润全部都留在了VIE公司?

结论:VIE不是每家公司必然的痛 投资人要的是安全感

投资人之所以质疑VIE架构,是担心出现“支付宝事件”,而面对遥远的东方国度和神奇的意识形态时,海外投资人当然需要足够的安全感。

百度这方面做得很好,牢牢的把公司核心资产(不论是知识产权还是收入盈利)归属到上市公司,并且降低对VIE公司运营收入的依赖。即使遇到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直接控股的公司们手里也握有足够多的公司资产,不会有很大损害。

而新东方则大大不同,可能是行业有别,因为没法把培训学校放入WOFE,自然一旦有政策风险,断开控制协议,那么上市公司仅剩持股空壳(外加俩幼儿园

集团就彻底变成俞敏洪集团了。 ),所谓的新东方


第二篇:协议控制(VIE)解析


一、使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离岸公司的原因

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比较

三、设立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公司的程序和费用

四、离岸公司在私人股权投资交易中及在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运用

五、起草招股书并完成定稿

一、使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离岸公司的原因

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是最近三十年的现象,对其需求仍在不断增加,使用在岸公司的问题和一些影响需求的因素:

发达国家:高税率、过度复杂的法律制度、过量的法规。

发展中国家:政治不稳定、经济不明朗。

离岸金融中心的优势:

1、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2、完善的立法及司法制度;3、有效的风险控制;4、优惠的税制;

5、快捷的成立程序及低廉的维续成本;6、保密性高;7、宽松的外汇管制;8、活跃的银行业务;9、高质量的专业及配套服务;10、完善而灵活的法律法规。

百慕大的介绍:

位于大西洋以西,距美国东岸550英里,由150个小岛组成

?英国海外领地

?共有7个主要岛屿,面积共21平方英里

?英国属地,自19xx年起,开始施行多党制和普选

?居民人口约为64,000,是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地区之一

?主要行业包括为国际性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约占60%)和旅游业(约占28%) ? 3/4位列美国财富100强的公司在百慕大拥有豁免公司

?拥有证券交易所,即百慕大证券交易所(BSX)

开曼的介绍:

由三个岛屿组成,即Grand Cayman, Cayman Brac和LittleCatman

? Grand Cayman距佛罗里达州迈阿密以南500英里,面积约为76平方英里

?英国海外领地

?居民人口约为40,000,享有高质量的生活水平

?不征收直接税,是一个繁荣的离岸金融中心

?主要行业是旅游业和离岸金融中心业务

? 19xx年开曼证券交易所成立

BVI(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的介绍:

?位于西印度洋,距波多黎各以东60英里,由40个岛屿组成

?英国的海外领地

?世界级的游艇和航海中心

?主要中心区为Tortola,包括首府Road Town

? 19xx年前,旅游业是经济支柱

? 19xx年, BVI通过《BVI国际商业公司法》来鼓励国际商务的发展,成立公司的收费已带来重大收益

?居民人口约为21,000

?当地未设立证券交易所

政府年费

?百慕大: 1,995美元至31,120美元

?开曼:574美元至2,400美元

? BVI:若股数不超过50,000,则年费为350美元,股数超过50,000,则年费为1,100美元 年度存档要求

?百慕大:年度声明以确认-

–豁免公司的主营业务

–豁免公司的授权资本和可催缴资本(authorised and assessable capital – assessable capital 是

authorised share capital 加share premium)

?开曼:年度申报以确认-

–除了已作通知之外,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未有变更

–豁免公司主要在开曼境外进行运营

–除为推进其在开曼境外的业务,豁免公司未在开曼境内与任何人士进行交易

–所有无记名股份由托管人保管

? BVI:无年度存档要求

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比较

1. 注册办事处

百慕大:

须在百慕大有注册办事处,并将其地址在公司注册处备案。邮政信箱不得作为注册办事处。 开曼:

须在开曼有注册办事处,并经公司注册处登记以及公告发布。邮政信箱不得作为注册办事 处。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须在BVI 有注册办事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公共记录。邮政信箱不得作为注册办事处。

2. 组织章程文件

百慕大: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章程大纲须向公司注册处存档,且供公众查阅。章程细则无需向公司注册处存档,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开曼: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章程大纲中必须列明公司名称及注册办事处。章程细则一般无需供公众查阅。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供公众查阅。

3. 子公司持有控股公司股份

百慕大:子公司可以持有其控股公司的股份,且在遵守对财务支持的限制的条件下,可以购买该等股份。

开曼:无法定限制,但须受制于董事诚信义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无法定限制,但须受制于董事诚信义务。

4. 财务支持

百慕大:《公司法》(s.39A(2A))19xx年修改后,若公司能够通过偿债能力测试,则不再禁止财务支持。

开曼:无法定限制,但须受制于董事诚信义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无法定限制,但须受制于董事诚信义务。

5. 按揭与押记登记册

百慕大:公司注册处保留公司的押记登记册。任何对豁免公司资产作出的押记均可提交给公司注册处进行登记。任何已登记的押记都将优先于随后登记的押记以及未登记的押记。优先权取决于登记日而非押记的订立日。

开曼:

豁免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保留一个有关其资产的按揭、押记及其它担保权益的登记册。普通法对优先权的规定可予适用。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保留一份有关其全球资产的押记登记册。任何已登记的押记都将优先于随后登记押记及在此之前订立却未登记的押记。优先权取决于登记日而不是押记订立日。

6.股本

百慕大:没有规定最低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不允许不记名股份及无面值股份,但可以发行零股。允许库存股(treasury shares)。股份的股款可以全额、部分缴付,也可不缴付。 开曼:没有规定最低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允许不记名股份,惟需托管人安排。可以发行零碎股及无面值股份。不允许库存股(treasury shares) 。股份的股款可以全额、部分缴付,也可不缴付。

BVI:对最低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没有最低要求。允许不记名股份,惟需托管人安排。可以发行零碎股和无面值股。允许库存股(treasuryshares) 。股份的股款必须全额支付。

7.投票

百慕大: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除非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否则股东决议通常只需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开曼: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开曼法律要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某些决议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或章程细则中指定的更高比例) 通过的决议案即为特别决议。除上述情况外,决议案通常只需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BVI: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股东决议通常只需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8.股份转让

百慕大:除非公司章程细则中另有规定,否则转让人可以签署标准的股份转让文件,对豁免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股份转让及发行新股通常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开曼:若公司章程细则中明示或默示允许股份转让,且章程细则中有关转让的限制或条件均得到遵守,则豁免公司可以对其股份进行转让。章程细则中可以规定,转让人以及受让人签署标准的股份转让文件后,转让即可生效。

BVI:在没有书面转让文件的情况下,董事可以接受其认为适当的股份转让证明。

9.股本增加

百慕大:可通过股东决议增加其法定股本。增股后30 日内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增股备忘录存档。

开曼:可以进行增股。章程细则中可以规定,股东通过普通决议进行增股。

BVI:可以根据股东决议或董事决议增加其法定资本。任何股本增加须通知公司注册处。

10.股本减少

百慕大:获得股东同意后可以减少其股本,但减股的意图必须预先在百慕大的报纸上公布,并且不应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公司在目前或减股后无法支付其到期债务。减股后30日内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减股备忘录存档。

开曼:依照开曼法律规定并经过法庭确认,若公司章程细则允许,公司可以经股东之特别决议减少其股本。决议通过后,公司必须向法庭申请颁令确认减股。法庭令的副本及决议案必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备案。备案后须作公布。

BVI:可以根据其股东决议或董事决议减少其可发行的股份数目。上述任何减少均须通知公司注册处。

11.回购股份

百慕大:在符合偿付能力测试且遵守章程大纲的前提下,允许回购股份

?面额只可从以下来源支付(a)已缴资本,(b)可以股息方式分配的资金,(c)发行新股的收益 ?回购股份时可还付的溢价须从以下来源支付(a)本用于支付该部分股份的股息,或者(b)股份溢价

开曼:在符合偿付能力测试且章程细则授权的前提下,可用利润,或者为赎回或回购股份目的而发行新股的收益来进行赎回或回购,在特定情形下,可用资本来进行赎回或回购。 BVI:在符合偿付能力测试且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限制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商业公司可以回购,赎回或购买自身的股份。

12.股份溢价/实缴盈余的使用

百慕大:使用认购股份产生的股份溢价受限制;但股份置换产生的溢价,即购买股份的价值超过已发行股份面额的金额,可被记入实缴盈余账户(contributedsurplus),若符合偿付能力测试,则是可分配的。

开曼:在遵守章程大纲或细则的情况下,股份溢价是可分配的,但公司必须符合偿付能力测试(solvencytest) 。

BVI:无股份溢价的概念。

13.招股书及公开募股

百慕大:《百慕大公司法》要求向公众发股的任何公司应编制招股书并将其存档于公司注册处。

开曼:开曼法律并不要求豁免公司在向公众发股时发出或公布招股书。

BVI:《BVI商业公司法》并不要求商业公司在向公众发股时发出或公布招股书。

14. 税项

百慕大:百慕大对豁免公司或其股东(除在百慕大通常居住的股东外)不征收任何税项。 开曼:开曼对豁免公司或其股东不征收任何税项。

BVI:BVI 对商业公司或其在BVI 境外的股东不征收所得税法下的任何税项。

15.外汇管制

百慕大:百慕大制订了针对当地居民及企业的外汇管制措施。在外汇管制措施中豁免公司被 认定为非当地营业公司。

开曼:无外汇管制。

BVI:无外汇管制。

三、设立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公司的程序及费用

1、公司名称预留

?百慕大豁免公司

免费预留3个月

?开曼群岛(开曼)豁免公司

须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支付每月49美元的预留费用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商业公司

免费预留10天,并可续展1次;其后每续展10天需支付20美元,客户亦可于起始即缴付25美元预留名称90天

2、中文名称

?百慕大豁免公司

可注册为公司第二名称;或以中文名称作商业用名或仅供识别

?开曼豁免公司

可作注册名称的一部份,但需经批核,收费122美元

? BVI商业公司

可作注册名称的一部份

成立批准

?百慕大豁免公司

成立、发行或转让股份均需得到百慕大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开曼豁免公司/ BVI商业公司

无需政府批准

“了解你的客户”(KYC)要求

3、针对对象

?百慕大豁免公司

5%实益拥有权人

?开曼豁免公司

5%实益拥有权人,以及公司两名董事

? BVI商业公司

5%实益拥有权人

4、需要提交的文件

?百慕大豁免公司/开曼豁免公司/BVI商业公司

1. 一份已填妥的个人声明;

2. 护照之照片页﹑驾驶执照(若含相片)或公民身份证之复印件;复印件须经一位律师、公证人、会计师、银行经理、上市公司之董事或高级人员、或者持牌及注册医生或牙医核证为真实复印件

若为开曼豁免公司

3. 地址证明(如公营机构发出账单的核证本)

5、可被豁免的情况

1. 已于一个经核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2. 拥有众多的实质营业场所和雇员,管理大量资产或资金等的私人公司;而此等资料能从公共资料来源中核实

3. 受监管的机构

4. 政府或政府机关;及

5. 目前是一间由CD&P管理的公司的百份之五(5%)实益拥有人,而其身份已经被核实

6、成立公司所需时间

?百慕大豁免公司

7日

?开曼豁免公司/ BVI商业公司

48小时

7、成立公司所需费用

?百慕大豁免公司

5,800美元至6,200美元及每年最低5,560美元的注册办事处费用

?开曼豁免公司

6,350美元(包括每年最低2,550美元的注册办事处费用)

? BVI商业公司

3,285美元至4,035美元(包括每年最低1,950美元的注册办事处费用)

8、是否有特快服务

?百慕大豁免公司/ BVI商业公司

?开曼豁免公司

四、离岸公司在私人股权投资交易中及在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运用

1、私募股权投资及合营企业

?利用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ies)/商业公司(BusinessCompanies)成立公司/组织架构 ?典型架构模式

通常在离岸金融中心建立特殊目的机构(SPV)

将资产(如经营性公司)转移至SPV

投资者通过SPV持有合营企业利益,而非直接持有合营企业资产

2、投资中国内地公司之典型架构

外商投资/并购内地公司前之架构

PRC创始股东——(100%普通股)———-SPV—–(100%)——-外商独资企业 PRC创始股东(1)—–(100%)—– PRC内地公司1

(2)——(100%)—– PRC内地公司2

外商投资/并购内地公司后之架构

(a)

PRC创始股东——(普通股)———-SPV—–(100%)——-外商独资企业—-(1)、(2) (b)

(a)、发行A优先股或可转换票据——投资者A

(b)、发行B优先股——投资者B

(1)—–(100%)—– PRC内地公司1

(2)——(100%)—– PRC内地公司2

3、实践运用--私募股权投资及合营企业

?利处

? 对于合营各方而言,是中性的司法管辖区(从税收及法律体系选择的角度) SPV?之架构可以满足合营各方及投资者的利益需要

低成本的进入/或退出机制(灵活的股份发行/转让机制)

? 无预提税

4、实践运用--普遍发行优先股

?下列权利受到保障:

? 股息

? 股份回购

? 股份转换

? 投票权

? 清算

5、各司法管辖区之比较

?百慕大

? 上市认可度高,监管要求最高,对招股书的内容有法定要求,须存档招股书

? 股份发行和转让须获得百慕大金管局批准

? 费用较高

? 公司章程细则,不提供给公众查阅

?开曼群岛

? 上市认可度高

? 相关决议通过后,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细则即生效,不提供给公众查阅

? 只有全额缴付股款之股份,才可回购

?英属维尔京群岛

? 上市认可度较低

费用最低

? 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细则经存档后生效,且提供给公众查阅

6、私募股权投资--基本文件

?股份认购协议

?股东协议/投资者权利协议

?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细则之重述

?认股权证

?董事会决议及/或股东会决议

?法律意见书

由私募股权投资进入国际融资市场

退出机制:首次公开招股

?在成熟的离岸金融中心所在之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公司受到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的认可 ? 百慕大

?可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

?还可在美国证交所、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伦敦证交所、新加坡证交所、东京证交所、百慕大证交所等证券交易所上市

? 开曼群岛

?可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

?还可在美国证交所、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伦敦证交所、东京证交所、新加坡证交所等证券交易所上市

? 英属维尔京群岛

?在现行规则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已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伦敦证交所、新加坡证交所等证券交易所上市

?被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认可并可上市

? 香港联交所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

? 纽约证券交易所

? 伦敦证券交易所

? 东京证券交易所*

*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除外

截止至20xx年3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百慕大、开曼群岛公司总数: 开曼群岛公司总数>350 占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比重>30%

百慕大公司总数>450 占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比重>39%

截止至20xx年3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百慕大、开曼群岛公司总数: 开曼群岛公司总数>150 占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比重>64%

百慕大公司>总数30 占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比重>13%

百慕大、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公开募股

?成立拟上市的公司以及组织公司架构

?起草招股书并完成定稿

?制订公司章程及细则

?监管机构之批准

?实施集团重组

?存档招股书

五、起草招股书并完成定稿

招股书之内容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 无法定之内容

?百慕大

? 无须满足对招股书内容的法定要求,若指定证券交易所,或适格监管机构已接受招股书作为向公众发行股份的基础

百慕大:指定证券交易所

?包括全球超过30个主要证券交易所,如:

? 香港联交所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

? 纽约证券交易所

? 伦敦证券交易所

? 东京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百慕大:适格监管机构

?百慕大金融管理局(BMA),以及

?全球范围内10多个证券监管部门,如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

? 日本大藏省关东财务局

制订公司章程及细则

?按照各地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 香港--企业管治

? 美国--防止敌意收购

监管机构之批准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 首次公开募股无须获得当地监管机构之任何批准

?百慕大

? 百慕大金融管理局

?审查百慕大公司的所有权属,拟成为百慕大公司之所有权人或控制人必须是具有良好声 誉之人士

百慕大金融管理局(BMA)

?上市后股份发行和转让

? 若公司有投票权股份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其所有股份之发行和转让均获得BMA的总括性批准

实缴资本盈余和股份溢价

?百慕大公司

? 购买股份之价值超过将发行股份之名义价值的部分将被记入实缴资本盈余帐户 ? 实缴资本盈余是可分配的储备金,可以作为股息分配,也可以用来抵消公司损失 ?开曼群岛公司

? 没有实缴资本盈余的概念,但股份溢价可以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

首次公开募股之董事会议

?召集特别股东大会,批准进行首次公开募股

?批准招股书之内容

?批准签订相关协议,如承销协议,银行托收协议,董事服务合约等

?成立审计委员会以及其他委员会如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指定股份登记处,制订股票的样式以及股份转让表格等

首次公开募股之特别股东大会

?增加股本

?发行红股,增加上市前股东持股数

?批准拟上市公司之章程及细则

?通过股份期权计划

?给予一般性发股授权

存档招股书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 没有向监管机构存档的要求

?百慕大

? 向百慕大公司注册处办理存档

? 公布招股书之前或者之后合理可行之时间内存档

? 存档之文件包括

§招股书和申请表

§百慕大律师确认函

新浪是第一个使用VIE模式的公司

我国19xx年时的电信法规规定: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

为了海外融资的需要,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途径:外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公司报表的目的。

20xx年,新浪以VIE模式成功实现美国上市,VIE甚至还得名“新浪模式”。 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20xx年11月,阿里巴巴也以这一方式实现在香港上市。 除了互联网,10余年来,到境外上市传媒、教育、消费、广电类的企业也纷纷采纳这一模式。而随着VIE的风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PP)也专门为此设计了“VIE会计准则”,允许在美上市的公司合并其在中国国内协议控制的企业报表,这一举措解决了困扰中国公司的财报难题。据不完全统计,从20xx年至今,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约有250家。

VIE可能会碰到哪些风险?

1、政策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并没有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2、外汇管制风险:利润在境内转移至境外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例如今年5月10日,世纪佳缘就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两大子公司之一北京觅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觅缘)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世纪佳缘因此未能完成对北京觅缘的首次出资。根据中国法律,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将失效,而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将被北京当地的工商局吊销,它将不再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3、税务风险:VIE结构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的问题,也有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比如新浪就在其年报中披露,上市的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在中国内地,如果非中国运营的境外壳公司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的分配的股息。壳公司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结构下获得持续的股息分配。

4、控制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

观点: VIE就是底裤,不必逢人都亮出来!

虽然VIE的合法性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可以佐证,但是,也不存在绝对违法的事由。 理由:1、这个VIE,叫的名字挺奇怪。不过,实质上,不过就是一个内资公司A,在海外弄了一个壳B,然后用这个壳公司B和A公司签订了一份概括性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然后,这个壳公司B在海外上市或者融资。很典型的SPC嘛,只不过人家这回SPC不是用来避税、骗个外资身份神马的,而是用来在海外上市。哪有什么重大的问题?

第一步,内资公司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获得法人资格。无任何破绽。

第二步,路人甲按照海外法律,注册了一个壳公司B,获得法人资格。无任何破绽。

第三步,A和B签订一份以未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概括性转让合同,问题貌似出在这儿了。

有人说,这份合同有问题,因为你这份合同是为了规避主管部门的监管。我说,没问题。

为什么?

首先,A和B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自身控股的外资企业)签订合同,所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没问题。 其次,我国合同法,没有禁止签订以未到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合法。

那么,有人说,你这份合同的内容涉及只批给内资公司的牌照,把他转让给外资就是违法。不过,按照我在网上搜集的资料,VIE结构中的合同内容,只是A公司的债权债务,而不是A公司获得的中国牌照。即便A公司的债权债务来源于其牌照,也不能将债权债务等同于牌照,这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既然A公司没有将牌照转让,又何谈违法呢?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我国对电信业采取许可制,不代表中国移动依靠其电信牌照获得的债权债务就不能转让给外国人,中国电信的股票不能拿到海外上市。

再者,退一步讲,从新浪用VIE模式上市,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从未有政府部门明文禁止VIE形式。也就是说,没有强制性法律规定禁止这种交易模式。所以,VIE也就谈不上合同法52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规定谈何违反)等合同无效事由。

最后,利用海外法人身份和内地进行交易,VIE又不是头一家。如果说VIE模式违法,那些在开曼、维尔京注册的回国内“投资”的“外资企业”,是否也同样违法了?更何况他们还涉及“规避”税法,挑战国家的征税权呢!

1.Anti-dilution: A contract clause that protects an investor from a substantial reduction in percentage ownership in a company due to the issuance by the company of additional shares to third-parties.

一项用以保障投资者,不会由于未来公司以较低价格(低于有关投资者支付的价格)发行股份而被摊薄条款。

2.Bridge financing: Temporary funding that will eventually be replaced by permenent capital from equity investors or debt providers.

过桥融资贷款。公司在正式IPO或私募融资前为确保经营和融资活动顺利推进所进行的短期贷款,通常期限在1年以内,最终会被永久性的资本如股权投资者或长期债务人所取代。

过桥融资贷款的提供者一般是承销商或私募投资者,通常这笔贷款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而是在IPO或私募成功后以股票方式支付。

3.Buy-sell agreement: A contract that sets forth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 shareholder must first offer their shares to other shareholders before being allowed to sell to third-parties.

股权买卖协议。一项条款,当一个股权控制人要将自己手中的股权卖给第三方之前,必须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卖给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股权控制人。

有一些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两个或以上数目的人共同控制,如果一个控制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过世,其拥有的投票权将落入受益人手中,这就意味着原有股东们对公司的控制力有可能被削弱。比如,儿子或者女儿过世可能导致其持有的投票权落入儿媳或女婿等“外人”手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共同控制人可以签订一份协议,如果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过世,另一方可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份买断。为了克服可能出现的流动性困难,协议各方还会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来购买人寿保险。

4.Capital call: When a private equity fund manager requests that an investor in the fund provide additional capital.

额外资本要求:当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提出增资需求时,基金投资人要追加额外的资本投入。

5.Carried interest: A share of the profits of a private equity fund.

利益补偿(资本利得提成)。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一般合伙人可以从基金的利润中获得补偿,尽管没有提供任何初期的资金。这种方法可以激励一般合伙人(基金经理)的工作对改善该基金的表现。

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分为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要承担无限责任,积极参与基金经营运作,后者仅承担自己的出资额为限的责任。

6.Co-sale right: A contract right of an investor to sell some of the investor's stock along with the founder's or majority shareholder's stock if either elects to sell stock to a third-party.

共售权利。出售股权不受制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限制的权利和在其他创始人股东出售股权时共售权利。

7.Drag-along rights: The contractual right of an investor in a company to force all other investors to agree to a specific action.Such as the sale of the company.

带领权(强卖权)。多数股东强迫少数股东加入出售公司交易的权力。带领的多数股东必须给与小数股东相同的价格、条款及条件。

如果"公司"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上市,投资者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股东和管理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投资者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投资者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原有股东在该交易中必须出让的股数最多等于:原有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总数×(投资者拟卖出的股数/投资者持有"公司"股票的总数)。

Drag-Along Right条款的普遍采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Omnicare, Inc. vs. NCS Healthcare, Inc案件中,判决兼并中的交易保护条款无效。之后,投资者为了使他们与股东签订的协议,在没有董事会支持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并可执行,于是普遍引入Drag- Along Right条款。而且Drag-Along Right条款在风险投资人为小股东的情况下,更加能够发挥其特殊作用。最近做出的Minnesota Invco of RSA #7, Inc. vs. Midwest Wireless Holdings LLC (Del. Ch. June 7, 2006) 一案判决,法庭明确支持了Drag-Along Right条款的效力,使得该条款在风险投资交易中得以大行其道。

8.Evergreen fund: A fund that reinvests its profit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availability of capital for future investments.

万年青基金。将基金经营利润再投资于本基金,以确保未来的投资项目投入的资本需要。

9.Full ratchet: An anti-dilu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 whereby the price per share of the preferred stock of one investor is adjusted downward due to the issuance of new preferrd shares to a new investor.

全棘轮。一种反股权稀释的保护机制,即一旦向新进投资者发行新的优先股,则优先股的股价就要向下调整。

10.Inside round: Financing in which investors are the same investors as the previous round. 内部再融资。在新的一轮融资中,投资者们仍是上一轮融资的参与者,没有新人加入。

11.J curve: Concept whereby the first few years of a private equity fund,cash flow or returns are negative due to investment,losses,andexpenses,but as investments produce results the cash flow or trends upward.

J曲线。即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运作的最初几年,由于初始投资,损失和费用等原因,现金流或投资回报是负的,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投资逐渐产生现金流或现金流的趋势向上。

12.Liquidation preference: Contractual right of an investor to priority in receiving the proceeds from the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清算优先权。公司出售时或倒闭时拥有该权利的股东有优先权把他们的股份变现。

几乎所有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的投资方式,而可转换优先股的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拥有清算优先权。

优先清算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公司某特定系列股份的股东,然后分配给其他股东。例如,A轮(Series A)融资的投资协议中,规定A轮投资人,即A系列优先股股东(Series A preferred shareholders)能在普通股(Common)股东之前获得多少回报。同样道理,后续发行的优先股(B/C/D等系列)优先于A系列和普通股。也就是说投资人在创业者和团队之前收回他们的资金。

很多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参与权优先股,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基金的出资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也是这样向他们收取回报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向LP募集资金,成立一个基金(Fund),LP出资(GP也可能会出1%),GP运营,到基金存续期结束清算的时候,LP拿走出资额外及基金盈利的80%,GP获得盈利的20%。比如:一个$100M的VC基金,LP实际上是借给私募股权基金公司$100M,LP需要拿回他们的$100M,外加80%的利润。

另外一方面,为了避免创业者从投资人那里不当获利,让基金蒙受损失。比如:你从投资人那里获得$10M投资,出让50%股份。然后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到账后立刻关闭公司(没有其它资产),那投资人只有得到企业价值($10M)的50%,这样你就从投资人那里欺骗到$5M。要是真的这样,以后你的基金就很难募到资金了。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也因为投资人一贯的贪婪本质,他们会要求最少1倍(1X)的清算优先权,这样在公司发展到退出价值超过投资人的投资额之前,你是不会关闭公司的。

13.Management fee: Charge made by general partners to limited partners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 privete equity fund.

管理费。基于管理私募股权基金所付出的工作,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普通合伙人得到的报酬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管理费(每年的管理费一般为风险资金总额的1%-3%;也有的管理费不按出资额计算,如可以是投资组合价值的一个百分比。二是每个风险基金的资本利得提成(Carried Interest),在合伙制解散后得到10%-30%的风险资金已实现的资本利得作为其报酬的主要来源。

14. Piggyback rights: Rights of an investor to have their shares included in a registration of start-up's shares in preparation for an IPO.

背负权。证券包销商允许公司现有股份随同新发行股份一起销售时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 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投入几年后,通常有权要求公司股票上市,将其持有的一定比例股票登记出售变现。公司必须尽力首先为该部分证券注册上市,优先股投资人可要求公司将其股票全数上市。

15.Right of co-sale with founders: Clause in a VC agreement that allows the VC fund to sell shares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founders of a start-up.

与公司创始人同售权。风险投资协议中一项条款,公司上市后,在公司创始人出售股权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同时出售其所持有的股权。

16. Sweet equity: Ownership of shares in a company resulting from work rather than

investment of capital.

甜蜜股权。特指通过工作而非投资所获得的公司股权。

17.Washout: Financing round whereby previous investors,the founders and management suffer significant dilution.

股权清洗。本轮融资中,上一轮的投资者、公司创始人和管理层的股权遭到重大稀释。

18.Zombie: Company that has only managed to generate sufficient cash flow to maintain its operations without any significant growth.

僵尸公司。这种公司的管理方针只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以维持经营,但是其业务没有任何显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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