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合同模板

时间:2024.4.20

合同编号:TJCWC1202-G001

天津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 发包人:天津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桩基础工程 施 工 合 同

20xx年2月15日

天津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天津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意见,并且承包人已经阅读并清楚的了解了?廉政协议?等合同相关文件,甲乙双方就天津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桩基础工程的施工工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 工程名称:天津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桩基础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工程地点: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园区内

1.3 工程承包范围及界面

本工程承包范围为天津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桩基础工程

2.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1) 甲乙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补充协议、会谈纪要、洽商等。

2) 本合同。

3) 甲方或其下属企业与乙方签署的《廉政协议》文件均属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各方形成约束力。

3. 工期要求

3.1 工程的工期计划为45日历天,若因天气及其它原因,工期顺延,开始

时间暂定为20xx年2月20日,开始时间如有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

准。竣工日期为完成桩基检测、截桩等工作,与下一道工序施工交接的时间。

3.2 具体工期约定如下:

开工15天内至少完成总量的40%并交付下一道工序。

3.3承包人需接受甲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期所作的调整和其它约定。

3.4 如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4. 质量要求

4.1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

2

1)管桩压桩的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1%。合理调配管节长度,尽量避免接桩时桩尖处于或接近硬持力层。每根桩的管桩接头数不宜超过4个;同一承台桩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对群桩承台压桩时,应考虑挤土效应。对长边的桩,宜由中部开始向两边压桩;对短边的桩,可由一边向另一边逐桩施压。

2)桩压好后桩头高出地面的部份应及时截除,避免机械碰撞或将桩头用作拉锚点。截除应采用锯桩器截割,严禁用大锤横向敲击或扳拉截断。对需要送桩的管桩,送至设计标高后,其在地面遗留的送桩孔洞,应立即回填覆盖,以免桩机行走时引起地面沉陷。

3)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应大于2mm。为保证接桩的焊接质量,电焊条用E43,焊接层数不得小于3层,内层焊渣必须清理干净后方可在外层施焊。焊缝应饱满连续,焊接部分不得有咬边、焊瘤、夹渣、气孔、裂缝、漏焊等外观缺陷,焊缝加强层宽度及高度均应大于2mm。应尽可能缩小接桩时间,焊好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方可继续压桩,自然冷却时间应>8min.焊接接桩应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终压后的桩顶标高,应用水准仪认真控制。

4)雨季施工预应力管桩,其场地内宜设置排水盲沟,并在场地外适当位置设集水井,随时排出地表水。使场地内不集水、不软化、无泥浆。操作人员应有相应的防雨用具。各种用电设施,要检查其用电安全装置的可靠性、有效性,防止漏电或感应电荷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

4.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检测与验收

1)需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与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2)预应力管桩施工结束后,应按《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的要求对桩基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测。

5. 合同价款及工程支付

5.1采用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综合单价即打桩费。

打桩费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所有项目的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材料场地内运输费、保管费、打桩费、送桩费、接桩费、试桩费、截桩\锯桩费、打桩设备场内转运、临时设施、法兰盘制安、超设计标高部分的桩长的截断、配合桩基检测、因桩位偏移引起的增加费用、废桩运出场费、间接费、风险费、管理费、水电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保险费用等。除此外,综合单价还包括桩基检测、报建、验收、配合质检站检测及以上各程序发生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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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本合同详细价格组成详见附件的《天津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桩基础工程计价表》。

5.3 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承包商进场施工准备完成以后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在预付款中冲抵。

5.4合同价款的调整

1) 本合同价为固定单价合同,以下风险情况均不调整单价:

a)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b)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c) 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单价中,结算时单价不作调整; d) 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

e) 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2)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工程结算工程量按工程竣工后实际发生为准并须重新进行计算核定,核定的依据包括竣工图及其他经监理、甲方核定的签证单;合同总价款按照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要求包干的报价项目除外)。

3) 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仅给予一定的工期顺延,但属应该预见而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工期延顺,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5变更价款的确定:

1) 变更后的增减工程量,其工程竣工决算单价如能直接套用投标工程

量清单报价,直接采用附件单价清单结算。相似工程(如管径变化、

管材变化的)参照附件单价清单并协商调整主材价格定价。

2) 工程变更或原工程量清单错漏,如引起完全新增内容的子项,由乙

方报价,甲方审核,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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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工程量的确认:

1)打桩工程量:按照设计长度要求,实际工程量以打入桩长为准。为

避免管桩浪费,打桩时发现超出设计标高的情况,应及时调整,承

包人不做桩长调整仍继续超出设计标高的应承担相关损失及责任。

5.7工程款支付:

1) 本工程预付款暂定为20万元,根据是否甲供主材可调整预付款金

额。

2) 本工程每月支付进度款一次。

a) 承包人每月25日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造

价,经监理、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核定后,由发包人预算部审定。

发包人于收到乙方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后2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经审

定造价的80%作为当月的进度款。

b) 报送当月工程量清单时须附质量进度报告,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

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c)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付款至实际完

工合同款的80%;工程结算完成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发包人

付款至工程结算款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

修期之后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等移交完毕,

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3) 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

扣除。

5.8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程序,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上报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支付扣除保修款、承包人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保留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3%的桩基工程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半年内支付,2%待工程通过单体验收及建委备案验收后付清)。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自行安排审核。审核费即核减收费,核减收费为核减额的6%,即核减收费=核减额*6%,核减额计算公式为:核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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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申报价-发包人核定价;核减收费结算时直接从审定价中扣除。

6. 甲方工作

6.1甲方履行本合同、《廉政协议》中甲方或发包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2甲方指定 为工地总代表,代表甲方行使相关权责。

6.3如乙方进度及打桩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书面提出加快进度要求,如乙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7. 乙方工作

7.1负责根据管理的需要,组建承包管理团队并根据管理需要的人数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内业资料员、安全员以及财务人员等。

7.2乙方任命 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为技术负责人。

7.3乙方履行《廉政协议》、《工程质量包修书》中乙方或承包人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

7.4乙方委托项目经理全权代表乙方接受甲方指令。

8. 其他约定

8.1承包人需完全按照甲方的施工图纸、通知、指令等施工,一旦违背甲方的有关意愿和影响工程进度的推进,甲方将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8.2为确保天津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按时竣工开业,承包人理解甲方对工程进度、质量的特殊要求,如发生以下情况时,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当承包人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要求,且经甲方书面提出,承包

人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可将该部分工程独立转交其他

公司承担,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赶工费、临

时设施费、措施费等;

2) 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节点或者甲方提出其他正当

的要求工程节点,超出节点工期7天仍未完成时,甲方可将工程的

部分转交其他公司承担,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

括赶工费、临时设施费、措施费等;

3) 承包人连续两个工程节点未能按期完成,且累计延迟超过12天仍

未完成时,甲方可将工程的部分转交其他公司承担,承包人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赶工费、临时设施费、措施费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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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合同。

4) 承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其他拒不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甲方

工程总造价20%的赔偿金。

8.3本工程关键工序包括:桩位测量定位、吊桩、对中、焊桩尖、压桩、焊接接桩、送桩、终压、截桩。各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按通用合同约定进行检查。

8.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因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乙方予以积极配合接受。

8.5本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积极做好遇到的各种管线的施工配合与协调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杆线、临近建筑物、临近构筑物、已交底的现状地下管线的保护等工作。

8.6双方在工程竣工移交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9.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如有与本合同条款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11.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 陆 份,乙方执 贰 份。

本合同无附件。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20xx年2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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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桩基工程专用条款-合同模板


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专用条款

(20xx年版)

目 录

第一条 工程概况 ....................................................................................... 1

第二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 1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质量保修期................................... 1

第四条 合同工期 ....................................................................................... 1

第五条 合同价 ........................................................................................... 2

第六条 调价内容及调价方法 ................................................................... 7

第七条 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11

第八条 现场移交标准 .............................................................................11

第九条 材料厂家、品牌 .........................................................................12

第十条 双方现场代表 .............................................................................12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3

专 用 条 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本工程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以及设计变更通知等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等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质量保修期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及行业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发包人的要求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前述标准或要求不一致的,按最高标准执行;须由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桩检测合格的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三、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条 合同工期

一、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

二、承包人须在协议书约定的工期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淤泥、土石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等天气在内。

四、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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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合同价

A、灌注桩、CFG桩地基处理:

一、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协议书附件一中的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所需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位放线及复核、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移位及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钢筋制安、浇捣桩成型、后注浆:注浆管(含阀门)的制安、水泥浆制作、水泥浆灌注、入岩增加费、各种特殊地质(如溶洞、土洞、斜岩等)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石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综合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的除外)。

三、计量方式

工程量结算以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桩验收记录合格的数量为准,工程量计算方式如下:

(一)空桩、钻孔压灌超流态砼灌注桩空桩超灌: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空桩、钻孔压灌超流态砼灌注桩空桩超灌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

2

(二)成孔、混凝土浇筑、CFG实桩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混凝土浇筑、CFG实桩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钢筋制安:

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损耗包括在单价内,不另外计算长度。

(四)后注浆(不含注浆管及阀门):按设计水泥用量以吨计算。

(五)注浆管(含阀门):

自设计规定的注浆位置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相应的根数,以米计算。

(六)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出设计要求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七)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予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八)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九)检测管:

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B、人工挖孔桩:

一、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协议书附件一中的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材料所需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位放线及复核、护筒的埋设、成孔、成孔过程中的障碍物排除、修整边底壁、孔内照 3

明、抽水、送风、安全架子搭拆、毒气及有害气体等的检测、安拆护壁模板、钢筋制作安装、制作浇捣护壁混凝土及桩成型、遇淤泥流沙和淤泥等复杂地质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费、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石方场内转运、入岩增加费、排水沟的修造、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各种施工风险、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及坑内排水及抽水、抽水台班、管理费、税费、利润、市场风险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综合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的除外)。

三、如本工程需采用爆破,则由承包人承担采用爆破所产生的费用,并负责办理爆破许可证等相关工作及其费用。

四、计量方式

工程量结算以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桩验收记录合格的数量为准,工程量计算方式如下:

(一)成孔:

按实际开挖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开挖地面标高)乘以桩设计截面积(桩芯加护壁)以立方米计算,扩大头挖方并入计算。

(二)人工挖孔桩护壁砼:按实际护壁长度(护壁底标高至开挖地面标高)乘以设计护壁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三)人工挖孔桩桩芯砼:按实际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乘以设计桩芯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扩大头砼并入桩芯计算。

(四)扩大头增加部分的体积:

1、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的体积小于设计图示体积,则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的体积大于设计图示体积,则结算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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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护壁插筋及桩钢筋笼制安: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损耗包括在单价内,不另外计算长度。

(六)实际入岩深度超过设计入岩深度,超出部分的费用不计入结算,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实际桩径大于设计桩径,超出部分的费用不计入结算,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七)检测管从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C、预制桩:

一、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协议书附件一中的综合单价包干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所需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运输费、采保费、卸车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位放线及复核、桩机进退场费、桩机的安拆费、吊装定位、安卸桩帽、校正、移桩机、桩尖制安、引孔、引孔余泥的场内转运、压(打)桩、送桩、接桩、截桩、桩底封桩、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综合包干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的除外)。

三、实际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由承包人负责接桩到设计标高;实际桩顶标高高于设计桩顶标高的,则承包人须负责截桩。接桩、截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四、由于地质原因而导致的断桩、飘桩、超深且压力不够的为废桩(须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承担此部分废桩的主材费,废桩部分的施工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因上述原因而需补桩、补强的桩,该部分主材费由发包人负责,如该部分的数量占桩总数量(包括补桩数量)的5%以内(含5%),该部分的施工 5

费由承包人负责,如超过5%则由发包人负责超出5%以上部分的施工费。上述主材费、施工费均按协议书附件一《综合包干单价表》确定的价格执行。

五、计量方式

工程量结算以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桩验收记录合格的数量为准,工程量计算方式如下:

(一)送桩:

1、送桩完成后,桩顶标高低于或等于设计桩顶标高:

自桩顶设计标高至自然地坪面(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另加0.5米为计价长度。即:

送桩工程量=自然地坪面标高-桩顶设计标高+0.5m

2、送桩完成后,桩顶标高高于设计桩顶标高:

自桩顶标高至自然地坪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另加0.5米为计价长度。即:

送桩工程量=自然地坪面标高-桩顶标高+0.5m

3、送桩完成后,桩顶标高高于自然地坪面(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则不计取送桩工程量。

(二)实桩:

1、无桩尖或桩尖制安单独列项: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即

实桩工程量=桩顶设计标高-桩底验收标高(不含桩尖)

2、桩尖制安未单独列项:

自桩底验收标高(包括桩尖)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即

实桩工程量=桩顶设计标高-桩底验收标高(包括桩尖)

(三)桩尖制安(仅桩尖制安单独列项时适用): 按个计算。

(四)引孔:自孔底验收标高至自然地坪面(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即:

引孔工程量=自然地坪面标高-孔底验收标高

(五)引孔产生的余泥外运:按实际外运量以立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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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桩基检测

一、桩基检测的费用:

桩基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二、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桩基检测,使现场达到检测要求,保证检测工作顺利进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桩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三、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

超声波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见协议书,该费用已包含检测管制安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保修及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第六条 调价内容及调价方法

一、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一)商品混凝土、水泥的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①基准期价格:以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当期的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该施工段(批次)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当期的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综合单价不因商品混凝土、水泥市场价格波动而作调整。

(二)钢筋的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1、以信息价格为依据的调价方法:

①基准期价格:以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当期的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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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施工期价格:以该施工段(批次)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当期的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日期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综合单价不因钢筋市场价格波动而作调整。

2、以“钢铁网价格”为依据的调价方法:

(1)“钢铁网价格”:

①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取其加权平均价;

②同规格钢筋有多个厂家的价格,则取其平均价;

③一天内多次发布,则以最后一次为准。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①基准期价格:以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当天的钢铁网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若当天因恰遇周六、周日、休市日、节假日无钢铁网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钢铁网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该施工段(批次)工程实际开工当天的钢铁网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若当天因恰遇周六、周日、休市日、节假日无钢铁网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钢铁网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

(三)预制桩的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①基准期价格:以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当期的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该施工段(批次)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当期的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综合单价不因预制桩市场价格波动而作调整。

(四)若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具体日期无法确定,则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落款日期作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日期。

二、调价内容及调价方法

(一)分项工程的调价

1、调价内容

A、灌注桩、CFG桩地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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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浇筑项目中的商品混凝土,钢筋制安项目中的钢筋,后注浆项目中的水泥。

B、人工挖孔桩:

护壁混凝土、桩芯混凝土项目中的商品混凝土,钢筋制安项目中的钢筋。

C、预制桩:

实桩项目中的预制桩。

2、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的调价内容施工期价格比基准期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综合单价作如下调整:

①若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②若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开工令指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15天:

① 若调价内容施工期价格比基准期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因此调整; ② 若调价内容施工期价格比基准期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③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须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溶洞地质的调价(仅灌注桩、CFG桩地基处理适用)

1、溶洞地质的判断:由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及发包人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2、无溶洞桩:综合单价不因桩充盈系数的变化而调整。

3、有溶洞桩:

(1)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溶洞地质,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如未及时通知,则视为无溶洞桩处理。

(2)如桩充盈系数在协议书约定的充盈系数以内(含本数),则视为无溶洞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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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桩充盈系数在协议书约定的充盈系数以外(不含本数),则超出部分的混凝土浇筑按本协议书附件一中的“溶洞地质引起的混凝土超灌”计取费用,工程量按实结算。

(4)桩充盈系数的计算方式为:实际浇灌混凝土量/[桩设计截面积×实际浇灌长度(含桩顶超灌)]。

(三)入岩设计变更的调价

若本工程(非预制桩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按设计要求的最小入岩工程量以立方米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设计变更引起的桩端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除上述设计变更外,本工程入岩费用已包含在成孔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三、其他调价内容及调价方法: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同协议书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签证,承包人均应于签证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逾期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事项的权利,发包人不予确认。

(三)委托工程

1、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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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3、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四)上述设计变更、签证、委托工程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不要求额外增加费用。

四、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七条 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二、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第八条 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二、若由现场提供水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发包人现场确定,场地内的用水设施费用(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已经考虑在综合单价中。承包人每月按其消耗水量及水路损耗乘以自来水公司水价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 11

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若现场不能提供水源,则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三、若由现场提供电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接驳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采购及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施工用电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搭设、拆除等)由承包人承担,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工程所需电费、附加费用及现场变电损耗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次工程款中按代缴费用额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总配电房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若现场不能提供电源,则由承包人自行发电,费用详见协议书综合包干单价表。

第九条 材料厂家、品牌

一、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中使用协议书指定的材料品牌及厂家,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未经发包人同意而使用其他企业品牌材料的,视为使用不合格材料,承包人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6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书第九条未指定生产厂家、品牌的材料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第十条 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的现场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工作。

三、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 4 小时,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发 12

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次 2000 元的违约金。

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日历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 3 天的,每超出一天,承包人承担 5000 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承包人承担 2000 元的违约金。

五、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协议书附件《项目组织架构表》,由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在施工期间每天8:30前、17:30后各打卡一次,未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批准请假而缺勤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缺打卡一次 2000 元的违约金。

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人员不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每更换一人承担 5万 元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力指令承包人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等及施工管理人员等)及班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执行。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到位,否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承担 5000 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在前一期(批)开工后超过六个月,发包人仍未要求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并另行发包后一期(批)及其之后各部分的工程。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溶洞、淤泥、流沙、土洞等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有保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措施的专项方案。 三、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四、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工期不顺延。未按照设计 13

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应该按照图纸及技术要求整改,并保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未按照图纸及技术要求整改的,发包人不支付该部分工程费用(如该部分工程经检测可以达到现场实际使用要求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发包人确认后,按验收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费用),承包人按该部分工程合同造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排放及清运因桩基础、地基处理施工产生的所有泥浆、淤泥、土石方,自行解决外运部分排放场地,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排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通用条款第25.20条标准和程序执行扣除。

六、灌注桩、CFG桩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桩顶标高超出设计要求最小超灌高度+300mm的,或设计无超灌要求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桩顶标高超出设计桩顶标高+800mm的,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破除及外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本工程桩头凿除非承包人施工内容,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上述超出部分桩头砼破除及外运的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本工程桩头凿除属承包人施工内容,则上述超出部分桩头砼破除由承包人一并施工。

七、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纠纷,均应通过协商或者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组织、策划、指挥、指使、默许承包人工人(含所雇人员)、供应商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聚集闹事、静坐、围攻等等,并应积极预防、阻止上述情况发生,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八、因发包人原因,延迟付款超过30天且双方未达成付款协议的,发包人始以延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与第三人诉讼(仲裁)、执行纠纷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主张发包人违约,并且须继续正常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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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及人员安全,否则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一、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阻碍施工的地上或地下建(构)筑物,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负责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二、除施工周转材料、设备可堆放在发包人指定现场地点外,所有其他临时设施一律由承包人在红线外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十三、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设备、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施工期间,若无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十四、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及国家、当地政府现行的竣工资料归档管理规定,将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接收承包人移交的合格的竣工资料后30天内签发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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