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书
(2013)威证字第1678号
申请人:×××,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男,19xx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证明; 四、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20xx年4月22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被继承人×××生前无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陈珍一人。
三、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座落×××的住房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10m2,房产证为×××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号,使用面积为15.71m2
四、据被继承人罗杨庸的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前, 1
亦未有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前无债务。
六、现×××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房屋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死亡,婚后也未生育子女,除配偶×××外,也无其他合法继承人,故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配偶×××一人继承。
公 证 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公证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
第二篇: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撤销。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xx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