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问效机制
问责问效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贯彻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以及实施重大项目的责任、效果的综合监察方法;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积极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追究。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党政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推进建设责任政府、提升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目标,以奖优、治庸、罚劣为核心,坚持对人对事相结合,切实追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促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全面、正确的履行职责,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高效履职,推动我县党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问责、问效”制度,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责任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努力形成勇于承担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追究失职和过错责任的工作机制,促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推进“廉洁高效”荔波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权力和责任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有权力必须有责任,有多大权力就要负多大责任。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发生的应该问责事项负有领导责任。
(二)要坚持赏罚分明的原则。问责的核心是罚,但仅有罚是不够的,干的好应予以奖励,特别突出的应予以必要的物质、记功等奖励。如果干的好也不奖励,就会打击那些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的干部的积极性。因此,建立“问责、问效”制度的同时,应考虑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三)要坚持责罚适当的原则。问责必须掌握好度的问题,也就是追究到什么程度,不能无限制的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太严、太宽、太泛,势必会束缚行政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责任追究太松、太窄、太小,就会让应该承担责任的人逃脱责任,问责也就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对特定的问责对象,必须以其在需要问责事项中所担负的职责来认定其责任,同时还必须综合考虑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初衷、原委、后果等因素,做到责任认定科学,责任追究适当。
(四)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问责涉及到当事人的政治前途、政治生命,必须实事求是。在问责过程中,必须以事实说话,坚持有问题不放过、调查研究不全面不研究、事实不清楚不讨论、证据不充分不定性,做到让应该承担责任者受到相应的处理。
(五)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问责是一种惩处手段,但惩处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问责来教育挽救干部,让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改进问题和不足,把工作干好。因此,对受到问责的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追究的责任要坚决追究,
做的好的方面也要给予充分肯定。此外,受到问责的毕竟是少数,所以在对少数人进行问责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对大多数人的警示意义,充分发挥好教育警示作用。
(六)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问责事项往往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是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问题,它是一项涉及公众的工作。涉及公众的工作都应该公开,所以问责的事由、经过、程序、结果等应该如实的向社会公众公开,以公开强化监督,以公开确保公正。
四、“问责、问效”的重点事项内容
(一)“问责”重点事项内容
1、对党委、政府要求落实或交办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点工程,工作不力,影响全局工作推进的;
2、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工作失职渎职,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民生工程中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4、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5、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重大项目审批或规划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处置不当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的;
8、发生严重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9、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0、有其他不负责任行为的。
(二)“问效”重点事项内容
1、对党委、政府决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工作无故没有按期保质完成的;
2、违反荔波县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
3、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恶劣的;
4、部门劳动纪律差或违反“五项禁令”现象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服务质量差,工作效果不明显,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6、对同级或下级部门、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专题工作报告或请示不及时处理,久拖不决不答复的;
7、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8、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督部门作出的决定和建议或执行不到位的。
五、“问责、问效”程序
一个完整的问责程序应该包括立项、调查、决定、执行、复查等程序。
(一)立项
一般情况下,对被举报投诉、被媒体曝光、被通报批评、或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问责建议,或发现有违反“问责、问效”制度规定的事项,可以考虑立项问责;对领导明确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问责问效事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有关问责问效的问题、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引发出的问题等应该立项问责。“问责问效”是组织行为,是否立项启动“问责问效”,应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调查
调查是“问责问效”的关键环节。为保证问责实事求是,决定实施“问责问效”之前,应该对初步掌握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要尽可能做到翔实具体,要注意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据此作出的问责决定才会准确、合理。
(三)决定
决定应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问责主体经集体领导班子研究,作出具体的问责决定并签发问责通知书。问责决定应该明确具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对象。
问责决定由承办机关制作,具体内容可包括:
1、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2、存在问责情形的事实和证据;
3、责任的认定;
4、问责的依据;
5、决定机关的问责决定;
6、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7、承办机关和日期。
(四)执行
问责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落实问责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复查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问责主体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复查或申诉申请。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认真对待申诉,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六、“问责、问效”处理方式
“问责问效”是一种党政管理措施,它与法律、纪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因此,在设定“问责问效”方式时要尽可能采取组织处理手段。根据当前管理活动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采取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处理方式。
七、“问责、问效”结果的运用
运用“问责问效”结果,既是对“问责问效”机制本身的肯定,也是建立实施“问责问效”机制的目的之所在。在运用“问责问效”结果方面:一要做到运用及时,“问责问效”结果一旦形成,形成结果的部门应当在一定的时限内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有关个人,使有关单位、有关个人及时知道“问责问效”的结果;二要做到结果公开,对于有典型意义的“问责问效”结果,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如媒体通报、会议通报、文件通报等在一定范围、直至社会公开,达到表扬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三要把“问责问效”结果作为衡量干部优劣的重要尺度,与干部的奖惩、干部
的提拔任用挂钩,对被处理过的干部和公务人员,相关部门应予登记备案,在一定的时限内不能再变相提拔任用。
八、“问责、问效”纪律
(一)举报、投诉人对所举报、投诉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严禁借机造谣中伤、诬告陷害;
(二)“问责问效”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三)“问责问效”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四)参与“问责问效”的工作人员与“问责问效”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实行回避;
(五)严禁将调查情况和举报人、投诉人姓名泄露给“问责问效”对象;
(六)违反上述纪律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