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306
测 绘 合 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 家 测 绘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年三月
委托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1、
2.
3.
4.
第二条 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1.灰线开挖2..基础定位3.主体检测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其它技术要求:
无
第四条 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20##年颁布。
2.取费项目及工程总价款: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每批结付按乙方实际放线量进行结付,乙方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后甲方按期结付。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两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测绘成果。.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日起一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一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测绘成果应于 年 月 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乙方将资料提交甲方后原始资料自己存档,甲方不能随意把乙方提交的资料提供给与此项目无关的个人或单位使用。
第十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并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人民币 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 %,人民币 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 %,人民币 元。
4、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 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作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一条
1、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日起 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两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分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 元。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向乙方偿付预算工程款费的 %,人民币 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款的 %( 元)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 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款的 %,人民币 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价款的 %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影响测绘作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 天,到 年 月 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接甲方要求放线通知后,乙方不得超过24小时不到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尝付预算工程费20%的违约金。
5.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尝付预算工程费 %(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即每栋工程款总额除以灰线、定位线、竣工验线计算。每期第一次付放灰线款,第二次付定位线款,第三次验线后提交资料一次付清。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委托方单位名称:
(盖章)
委托方地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E-Mail: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传 真:
承揽方单位名称: E-Mail: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 委托代理人:
承揽人住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第二篇:测绘工程合同1
测绘工程合同书
鄂尔多斯市华纬测绘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鄂尔多斯市华纬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或地址
测区位置:
第二条 测绘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第三条 测绘工程费为
1.取费依据:
依据国家测绘局20##年1月版《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取费标准,依据地形及地区现执行收费标准;
(1) 地形测量:
(地形图1:500) 元/km2计算,
(地形图1:2000) 元/km2计算,如需进一步细部测量另行计价收费。
(2)土方计算:
(3)放线定界测量:
2.工程总价款:
工程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自本合同签订起 5 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或提出技术要求。
2. 负责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
3. 协调乙方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4.及时向乙方通报施工进度,以便乙方安排时间完成观测工作。
5. 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测绘工作费。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 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于 5 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2.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
3. 允许甲方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第六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实际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配合,按时完成。
第七条 乙方于全部成果交付前 5 日通知甲方,甲方自接到全部成果之日起 7 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八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规属的约定: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支付全部测绘费用。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 一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 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附则
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之后,本合同终止。
3.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