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员工作标准
“运输管理”工作依据:
1、运管员针对自己对应的市场车辆到厂时间进行安排追踪,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针对情况对物流公司进行罚款。每天由运管员将该信息及时报于主管处,如不报或未追踪,每次对运管员负激励30元。
2、保管每日对未及时装车需提前确认时,必须向运管员了解车辆到厂情况和库存情况,如车辆未订或库存不足应及时向运管员或上级反映,否则造成晚发货每次负激励30元。
3、运管对到货信息每天10点前进行追踪并将结果反馈给物流处长,如有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对相关方进行考核,如是物流公司原因运管员对其要有考核且必须进行追踪,罚金在运费中扣除,如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如未进行追踪或未向领导反馈追踪信息对运管负激励30元/次。
4.操作过程中运管员、保管应经常沟通,避免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晚发。如因沟通不到位导致晚发的对责任人负激励50元/次。
5、运管员必须根据实际吨位及时合理派车,每有一次派车不合理或不及时对运管员进行负激励50元/车。
“费用报销”工作依据:
运费:
1、运输单位(个人)报销结算时间以财务要求的时间为准。
2、结算凭证:
(1)具有运管、保管、经销商意见的派车单及其他有效证明。
(2)必须附合法、等额的、符合本部门规定的运输发票,加盖税务局专用章和运输业务章。
3、结算程序:
(1)提前报用款申请单(提用款计划)。
(2)各运输单位在规定结算时间内,将结算凭证整理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由财务进行付款。
(3)以派车存根及返回的派车单与运输合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发票是否规范
b.发票金额与派车单金额是否相符
c.结算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d.派车单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
e.返回的派车单是否有需处理的事项
f.派车单是否符合合同条款。
(4)审核无误后填写合规的报销单,负责人审核签字。
(5)物流部长审核派车单及汇总单据,审核后一起交到财务处审核付款
(6)当天的运费结算情况需在次日10:00前上报物流处长。
4.考核办法:
(1)出现运输合同错误一次,对责任人负激励10元。
(2)出现派车单与运输合同核对审核错误一次负激励10元。
(3)出现报销单审核错误一次对责任人负激励10元。
(4)如出现人为原因晚付款或负错款的对责任人负激励30元/次,客户反馈的对责任人负激励50元/次。
第二篇:2、核算员工作标准
核 算 员 工 作 标 准
2002-12-01发布 2003-01-01实施
集贤县农电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集贤农电局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执行《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以及《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DL/T600-1996)
本标准由集贤县农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局用电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时
本标准审核:康树华
本标准审定:集贤县农电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批准:孟广森
本标准由局用电科负责解释。
核算(微机操作)员工作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算工作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本岗位工作考核分满分100分。
2、职责范围
2.1各种电费的核算及电力销售发票、电费结算明细的打印。
2.2提供各种查询信息,打印各种相关报表。
2.3用电登记契约书的审核。
2.4抄表卡片及变动栏的审核及修改。
2.5有关数据的定期备份。
2.6会同有关人员定期对设备原簿、抄表卡片和微机存储的用户信息进行核对。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使用抄表器的单位根据抄表例日为抄表员灌装抄表器。接收抄表员抄表返回的信息后,打印用户用电情况明细转抄表整理审核。未使用抄表器的单位应根据抄表卡片输入本月抄表信息。
3.2审核抄表卡片电量与抄表卡片变动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在变动栏内相应项盖名章,并做电费发行。
3.3按时完成电量、电费的发行。对抄表整理转来的临时发行数据要及时转入正式发行。
3.4打印计算票、电力销售发票、电费结算明细。对发行时打印电力销售发票的用户需打印一份电费明细,对实行购电制的用户,发行时可以不打印电力销售发票,但需打印一式两份电费结算明细或电费结算明细存根。
3.5认真审核电费发行数据和电价执行情况。无误后填记领发据单,转核算整理审核。
3.6按时打印电费发行表电费帐等相关报表。
3.7认真审核转来的用电登记契约书信息与微机处理信息是否一致,无误后在相应栏内盖名章并注明处理日期。用电契约书必须在发行前审核完毕,最长不得超过7天。发现问题填记差错记录簿并及时与现代化管理员联系。
3.8定期对抄表卡片和微机用户信息进行核对。居民照明用户每年一次,其他用户应每年两次。
3.9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查询信息。
3.10对电费发行数据等信息进行月备份。备份档案交现代化管理员,并在微机档案交接记录上盖章。
3.11禁止非营业部门的软件上机运行。
4、责任与权限
4.1核算(微机操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工作失职责任:
a、错、漏输入数据或错发行;
b、擅自修改参数;
c、不按时处理数据,操作不当损坏数据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d、接到登记契约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
e、丢失或损坏登记契约书。
4.2核算(微机操作员)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a、拒绝受理有问题的登记书。
b、拒绝违反规定的电费发行。
c、拒绝违反规定调阅任何数据。
d、未经领导同意拒绝正常工作以外的其他操作。
5、检查与考核
5.1查数据输入、打印质量。每次扣10分。
5.2数据输入、输出错误。每次扣10分。
5.3不按规定处理数据或操作不当损坏数据。每次扣10分。
5.4不按期打印规定的数据。每次扣10分。
5.5查登记契约书处理情况。 每次扣10分。
5.6登记书丢失。每次扣10分。
5.7登记书积压。每次扣10分。
5.8擅自修改参数。每次扣10分。
5.9未按时传递数据或错误传递数据,造成购电错误。每次扣10分。
5.10不遵守微机制度,利用单位微机干私活或当游戏机使用。每次扣10分。
以上按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