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相关说明
附件
相 关 说 明
一、关于采购计划申报
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和实行协议采购(含网上协议采购)的项目,须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见附表1)。《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由采购单位逐级审核、逐级上报。对于申报前采购资金未落实,或财政主管业务科室没有签署意见的,政府采购监管科不予受理。
采购单位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所形成的资料要与《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核准。对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关于采购方式确定
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而又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经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或已挂网公示公开招标不成功,需要改变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和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并要依照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五条规定内容,提交真实全面的书面材料,统一以表格附资料方式报送市财政局申请批准(见附表2)。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行采购,无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协议采购除外)。
三、关于采购支付
1、支付方式。属于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属于限额标准以上和协议采购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2、支付管理。属于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支出需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授权支付令进行支付。属于限额标准以上和协议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向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申款,业务科室核定采购单位用款计划后,由采购单位根据审批通过的用款计划和合同的约定,在网上申报系统审核录入《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最终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开具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把财政应负担的资金支付给供应商;采购资金按照先支付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执行,属于非财政资金支付部分,由采购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国库支付中心需审核的资料包括:《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政府采购监管科出具的支付通知、评标报告或谈判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发票、收款人账户等。上述资料中发票如提交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验)。属于工程项目的要出具市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报告。属于分期付款的项目,验收报告可在最后一次结算时提交。
附表1
茂名市XX(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号:【 】 号
备注: 1、采购单位填写一式一份,审批后复印三份:采购单位一份、招标采购机构一份,财政局业务科、政府采购监管科各一份(盖茂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专用章)。
2、随附资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准通知书复印件、采购项目用户需求说明书等。
3、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形式是指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4、此表可由采购单位按A4纸规格印制使用,或从茂名市政府采购网(http://maoming.gdgpo.com/)资料下载栏下载。
附表2: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采购单位填写一式一份,审批后复印三份:采购单位一份、招标采购机构一份,财政局业务科、政府采购监管科各一份(盖茂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专用章)。
2、主要理由及依据详细说明,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说明。填写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全面。
3、此表可由采购单位按A4纸规格印制使用,或从茂名市政府采购网(http://maoming.gdgpo.com/)资料下载栏下载。
第二篇:安徽省省级20xx-20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
安徽省省级2011-20xx年度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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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或投资总额)满2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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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8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单项采购金额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采购金额满5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50万元的项目。
四、有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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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五)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九)采购人采购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复印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03?5号)规定执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财购?2006?1134号)规定执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协议供货”类货物,单项或年批量采购不足8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满80万元的,仍按原程序进行采购。
(十)《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为安徽省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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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目录规定,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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