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申请表

时间:2024.4.14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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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考试和鉴定


第二篇:武侯区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武侯区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管理,提高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成都市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成都市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以及本行业各相关管理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在严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关的基础上,实施医师和其它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制度,以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动态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全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活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区卫生局主管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在市卫

生局注册医疗机构)及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中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考核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区卫生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主要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确定考核机构,公告考核时间,考核表格制定,考核结果审查;负责向考核机构提供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处分情况和良好、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及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区卫生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局领导及医政、人事、疾控法监、妇社、计财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区卫生局考核办公室由医政科、人事科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机构:本着谁注册谁考核的原则,区卫生局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区医学会为我区的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职责:考核机构按照区考核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承担和组织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期考核评定工作,并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考核机 2

构工作管理制度,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承担业务水平考核试题命题组卷、考生报名审核,分发考核成绩,受理成绩查询;负责建立并管理全区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档案信息库;负责对考核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分析及向区卫生局报告备案;负责对不合格考核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再次考核等。

(四)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成立定期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并建立个人执业考核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做好执业人员的动态监控和考核管理。

三、考核对象和考核方式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局负责管理和登记注册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包含工矿企业和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中依法取得医师、护士资格,以及其它取得卫生技术专业职称并在该机构中执业的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20xx年开始,凡20xx年底前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医疗护理人员和其他已获得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均要参加本年度定期考核,以后工作累计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参照执行),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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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岗位职责对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个方面。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考核方式为:个人总结、述职和单位评定。其考核工作由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区考核工作办公室复核。

业务水平的考核方式为适时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

1.适时考核。由执业机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和抽查。主要内容是抽查被考核人的医学文书,包括对病历、处方和报告单(5份以上)的书写质量进行评价,对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操作等进行考核。适时考核每周期内须进行2次以上,并将结果记入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考评档案》。

2.周期考核。由区卫生局定期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每2年一次。

四、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判定

(一)考核内容

1.业务水平:主要考核其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常规和规范的应知度,以及掌握本 4

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考核内容参照市卫生局制定的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医师、护士、药剂、检验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内容》)。

2.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其履行职责和遵守制度,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的情况;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做到优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无旷工和超规定休假的情况。具体内容依据卫生部及人事部门规定的考核内容实施。

3.职业道德:主要考核其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廉洁自律的情况,是否遵守医德规范, 依法执业、作风正派、尊重病人的人格、权利与隐私;有无以职谋私和不良行为记录(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分别纳入各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具体内容暂按附件《成都市卫生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实施,待卫生部制定的有关行业职业道德考核标准下发后按卫生部考核内容执行。

(二)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是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综合考核的总体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工作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5

不合格四个档次;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

1.合格: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要求的为定期考核合格。

2.不合格: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为定期考核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判定标准

1.合格判定标准:业务水平判定标准由成都市卫生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工作成绩判定标准按照成都市人事局(成人发[2004]10号)《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职业道德判定标准按《成都市卫生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考核内容》执行(附件四)。

2.不合格判定标准: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工作成绩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至(十二)项规定的;

3)违反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一)至(十四)项规定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专业执业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情况。

5)违反相关行业、专业、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6

五、考核程序与考核组织

(一)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考核程序和简易考核程序两种。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考核内容为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内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执行一般程序:

5年以下执业经历的人员;

具有5年以上(含年满五年)执业经历,但在考核周期内无良好行为记录的人员。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两项内容。由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执行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含年满5年)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

良好行为记录的人员;

具有12年以上(含年满12年)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

在考核周期内通过国家专业资格类考试或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人员;

通过市级以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二)考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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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卫生局考核办公室于定期考核前60日公告考核时间。被考核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考核机构报名并参加考核。

2.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与其年度考核和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相衔接。在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表》(内容及样式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并由法人或负责人签署评定意见后,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表》和考核人员名册报考核机构。由考核机构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

3.各考核机构复核无误后,在《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负责及时安排业务水平的测评。

4.将业务水平测评结果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相结合,综合后做出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 结论,其中“不合格”要注明原因,并在《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汇总名册报成都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简易考核程序的人员考核结果一并上报)。

5.考核机构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以电子文档报区卫生局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 8

通知被考核人员的执业所在机构,由执业所在机构负责通知本人。

6.考核机构将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其它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记入其《职称证书》的备注栏内。区卫生局相关科室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库,并在武侯公众信息网页上公布考核信息。

六、考核结果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采取如下处理措施,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一)区卫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

(二)接受专业培训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三)暂停执业活动期满或经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对其不合格项目再次予以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四)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其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给予公示。

(五)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考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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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卫生局划拨一定专项资金保证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办公经费、设备购臵、专家命题阅卷,以及各考核机构的组织实施、考官劳务等工作开支。考核机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资金,并接受区卫生局财务监督和审计。

八、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局有关科室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定期考核工作纳入医院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定期考核激励机制,强化监督指导,认真部署,严格管理,抓好落实,提高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大考核力度,依法组织和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考核规定,提高考核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站在依法执考和对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人民健康负责的高度来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定期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聘用、晋升晋级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激发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10

(四)要保证定期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考核结果失真的考核机构和个人,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注释: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或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如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半年以上等)、取得市级以上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等。

附件:

1.成都市武侯区卫生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汇总表

3.(1)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2)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工作成绩定期考核内容

4.(1)《成都市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2)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定期考核内容 11

5.(1)成都市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

(2)成都市口腔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

(3)成都市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

(4)成都市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

6.成都市执业护士定期考核内容

7.成都市药剂人员定期考核内容

8.成都市检验人员定期考核内容

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内容参照上述内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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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成都市武侯区卫生局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小明

副组长:邓乃涵、田军、陈勇、刘莉

成 员:唐小军、叶晓良、陈锦、卢惠、曹莉莎、高进

成都市武侯区卫生局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政科,由唐小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叶晓良、田一川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卫生局医政科、人事科工作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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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都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考核汇总表

( 年度)

执业机构:

武侯区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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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武侯区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注:1.在选定的□内划√

2.考核不合格原因填入备注栏。

3.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填入备注栏。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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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3(1)

成人发[2004]10号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活力,加速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制度。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川办发[1996]134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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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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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三)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业务素质不够 19

高,职业道德欠缺,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

第九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优秀标准,严格控制优秀比例。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2%,最多不超过15%。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期满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原则是:聘期内各年度考核等次有不连续的两次“基本合格”,或聘期届满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时各单位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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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六)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的内容:履行岗位职责的日常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学习情况,廉洁自律和出勤情况。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应坚持实用、简便的原则,采用《考核手册》由本人如实记载与主管领导人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定平时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记载的内容是年终工作总结的重要素材,是主管领导人撰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 21

核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时,工作人员应将《考核手册》、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交主管领导人。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项规定的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22

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资格。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应予批评教育,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二)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给年终一性将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应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 23

奖励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导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 24

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凡未进行考核工作的单位,一律不得兑现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除学校可按学年进行考核外,其余的与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统一汇总,于翌年3月底前将《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统计表》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臵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部队移交地方时的转业(退伍)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 当年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第三十条 抽调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单 25

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其中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三条 当年9月30日前到离退休年龄的、离岗待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三十五条 受党内警告或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正常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合格。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党纪、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党内、行政撤职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六条 违反党纪,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结论后视处理结果再明确是否确定等次。

第三十七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

第三十八条 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 26

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而又无职(技术等级)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低。

第四十条 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十一条 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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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工作成绩定期考核内容

(配套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方式、标准

个人述职,单位考核小组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医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考评结果记入本人《工作成绩考评档案》。

量化指标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考核内容

(一)遵守职业相关规定(10分)

从事专业技术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达到岗位职责要求。遵守执业规范,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求实创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以专家组综合评定为准)

(二)工作数量、质量(50分)

1.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科室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内无擅离职守,无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出勤达到国家规定工作量。(10分)。

2.业务技能。能熟练诊治常见多发病,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操作技术,能独立完成中小手术和较大手术,有一定处理本职专业较复杂问题的能力,能胜任本职业务工作。(20分,以专家组综合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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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期考核内甲级病历率﹥90%(10分,有一份丙级及以上病历不得分,以单位医务科统计数据为准)。

4.周期考核内处方合格率达到医院等级要求,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合格率100%(10分,以单位医务科统计数据为准)。

(三)完成政府指令工作(10分)

服从组织安排,对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应急任务、医疗急救、卫生下乡、义诊等能高质量按时完成(以专家组综合评定为准)。

(四)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年(10分)

(五)科研及创新(20分,此项可以累计)

1.参与科研项目(3分):主持(2分),参与(1分)。

2.科研成果(4分):省级(2分),市级(1分),局级(1分)

3.开展新技术(3分):开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新技术新项目(2分);开展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新技术新项目(1分)。

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10分): 国家级刊物:A类杂志每篇(6分),B类杂志每篇(4分),二者可兼得分。

三、执业护士、药剂人员、医学检验人员等人员的工作成绩考核参照本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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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1)

成都市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医方向,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医德医风的好坏是衡量和评价每个医疗单位卫生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 通过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医德高尚、技术精湛、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的医疗卫生队伍,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主义医德新风,忠实地履行历史赋予的“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神圣使命。

第四条 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市卫生局对医院的目标管理。各医疗单位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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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德规范

第五条 医院医德规范:

(一)医德医风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健全;医德医风建设措施具体并认真落实;收集、处理服务意见及反馈处理意见的渠道健全;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90%。

(二)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医务人员与窗口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行为规范;将医务人员与窗口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行为规范教育列为员工教育规划。

(三)严格执行卫生部“八不准”、省卫生厅“五不准”等廉洁行医的规定。有健全的约束机制和监控制度。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廉洁行医教育。

(四)严格执行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病人转院工作的规定,严禁推诿病人、拒诊病人。医院用药全部从正规渠道采购,不得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有转院外检查与治疗,外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审准程序。

(五)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选择权等权益。

第六条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 31

人民,热爱党,积极投身改革与建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二)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热爱本职工作,对人民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

(三)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尊重关爱患者,服务热情周到,坚持首诊负责制,不推诿、刁难病人,文明行医。

(四)对工作认真负责,尊重科学,做到诊断及时准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治疗安全有效,护理周到热情;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技术操作常规,不得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确保医疗安全;遵守保护性医疗原则,不得泄漏病人秘密和隐私。

(五)严格执行各种卫生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脱岗、不串岗;佩戴工作牌上岗,衣帽整洁,举止端庄;互敬互学,团结友爱,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做安定团结的模范;不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或闹无原则纠纷,不在任何场所发生有损医院声誉的言行。

(六)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规定,禁止各种名 32

义的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私收病人现金,只有门诊和病区收费室为合法收费单位;不准在各种业务往来中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扣、变相回扣,不得收受各种名目的促销费、开单费等;廉洁行医,不以医谋私、索贿受贿、收受红包和礼品,不接受病人及亲属吃请。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市卫生局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局医政处牵头负责,局中医处、妇社处、农卫处、监察室、机关党委、系统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参与。

第八条 医院设立三级医德医风建设领导组织,即: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医德医风建设考评小组、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小组。

第九条 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成员担任,成员由党办、纪检监察、院办、医务科、护理部、质控办、工会、人事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单位党办。

第十条 医德医风建设考评小组组长由院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医德医风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团委、医务科、门诊部等科室负责同志组成。

33

第十一条 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小组由科室科委会成员组成。

第四章 医德医风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医院在岗职工,均建立医德医风档案。是评价医务人员和机关后勤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政治表现的重要资料,是晋升、晋级、调出、评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医德医风教育管理制度。将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医院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新职工上岗前要进行常规性的医德医风教育,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学习情况和成绩记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医德医风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医德医风投诉、监督制度。

(一)医德医风监督员制度。从行政、企事业、新闻媒体等单位聘请责任心强、关心医院发展的同志担任医德医风监督员,由医院党委颁发聘书,监督员有权收集社会各界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宣传医院发展状况。每季度发放《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调查表》,每年召开一次监督员座谈会,及时汇总意见,反馈结果。

(二)院长接待日制度。由值班院长在门诊办公处接 34

待来访患者。院办公室每月对院长接待日记录本汇总一次,列入对院长(副院长)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医德医风调查制度。门诊病人在就诊前由门诊部发放《医德医风调查表》,病人在就诊结束后将自己的切身感受和对医护人员的评价填写在表上,投入门诊医德医风监督箱内或邮寄门诊办公室,每月由门诊部负责回收、处理。住院病人出院后,由医德医风办公室寄发一份《医德医风调查表》,病人将其住院的切身感受和对医护人员的评议填写在表上,寄到医德医风办公室或投入医德医风监督箱,每月底由医德医风办公室负责回收、处理。

(四)社区单位座谈会议制度。医院每年必须召开一次社区单位代表座谈会。医院党政主要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均参加会议,对社区单位代表所提意见或建议,认真记录,进行整理、分析、处理。

(五)病员信访制度。门诊部、医德医风办公室负责接待病人及家属来信来访。对病人投诉应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医德医风办公室,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在一月内反馈给病人或其家属。

(六)工休座谈会制度。病区每月召开一次工休座谈会,由科主任、护士长主持,对患者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或向医院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向患者反馈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5

第十五条 医德医风建设研讨会制度。每年由医院党委、总支组织召开一次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与医德医风建设研讨会。

第十六条 职工挂牌、正规着装上岗制度。凡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进修、实习人员)均应佩挂工作牌,着正规工作服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 医德医风考核与评价制度,成立医德考评小组,制订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核评价。医德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医德考核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医德医风奖惩制度。对模范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医德规范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医疗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细则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6

附件4(2)

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定期考核内容

(暂行)

一、考核方式

职业道德考评实行适时评和全年总评相结合,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

1.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进行巡查考评,巡查考核情况和日常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记入本人《职业道德考评档案》。

2.全年总评(定期考评):包括个人自评、科室考评、医院审评。

(1)个人自评:由卫生技术人员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2)科室考评:科室考评小组根据科室职工、病人意见进行考评。

(3)医院审评:医院职业道德考核办公室根据个人考评、科室考评情况,结合适时评情况及病人、社会监督员的意见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医院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考评结果记入《职业道德考评档案》。

周期内每年职业道德考评得分低于60分者(不含60 37

分),视当年职业道德考核为“不合格”。

二、考核依据及内容

依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行风纪律八不准规定》、《四川省卫生系统医务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

考核标准:

(一)服务行为,仪表仪容(20分)

1)着装规范,佩证服务,举止稳重,仪表端庄。

2)语言文明,仪态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做到“五心”(检查细心,治疗精心,解释耐心,听取意见虚心,服务对象放心)。

3)服务意识强,无生、冷、硬、顶、推情况发生;反映问题及时准确。

(二)尊重病人,诚信服务,做好医患沟通(40分)

1)尊重病人的知情权,认真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做好医患沟通。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无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和缺陷发生。

3)执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秘密和隐私。

4)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医),不以医谋私(以权谋私),履行行风承诺(40分)

38

1)无索要收受“红包”、回扣,不接受服务对象吃请、馈赠;

2)无开单提成,推销药品和医疗用品;

3)无推诿和拒诊病人;

4)无违反规定私自转诊病人;

5)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6)合理收费,无分解收费和乱收费。

有以下情况将进行加分:

加分奖项必须是在医院登记备案的奖项(以荣誉证书或奖牌为依据),同一时期因同一工作获得多级奖项的取最高一项加分。

1.在各种重大突发事件中受到上级表彰者加2分。

2.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获个人荣誉称号(获局级荣誉称号加5分,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加10分):

3.受到各种表扬(以院办登记为依据);来信来函、锦旗表扬者加0.5分;报刊点名表扬者加2分。

4.因工作责任心强而避免重大差错或事故发生并有实例登记者(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依据)加3分。

5.拒收患者红包者一次性加2分(以院办登记为准)。

有以下情况将进行减分:

39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扣5分。

2.不服从工作安排者扣10分。

3.在班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2分。

4.违法劳动纪律(以职业道德现场巡查考核记录、科室或人事科登记为依据),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脱岗每次扣10分;旷工每天扣20分。

5.未执行保护性医疗,泄露病人秘密和隐私,受到病人有效投诉每例扣10分。

6.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般差错事故扣5分;一般差错三次以上一票否决,周期职业道德考核得分为“0”分。

7.因服务不好、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被服务对象投诉,造成医患争议或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者扣20-30分。

有以下情况将一票否决

年内凡有以下任意一项者,职业道德考评“一票否决”,考核得分为“0”分。

1.违反《卫生部行风纪律八不准规定》、《四川省卫生系统医务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和医院《行风纪律六不准规定》中任一项规定的。

40

2.年内不文明服务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处理的。

3.私自外出会诊、转诊转治病人的。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

5.因其它工作失误给医院带来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6.有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医院(科室或部门)及他人名誉的。

7.工作中私自收取服务对象现金,且不按规定入账的。

41

附件5(1)

成都市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

定期考核内容

一、考核方式、标准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统一采用笔试,机读卡评卷。

考题类型为A型和B型题。其中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选择题,A3型题是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A4型题是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B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考核标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内容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其中法律法规占20%,专业知识占80%。

(一)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 42

处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业务技能

1.湖南医科大学主编:《医学临床“三基”训练》(医师、医技、护理分册第三版)。

2.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三版)

《临床医师实践技能应试指导》、《临床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应试指导》、《临床医师应试习题集》、《临床助理医师应试习题集》、

43

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六版)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诊断学、影像学、病理学、药理学。

附件5(2)

成都市口腔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

定期考核内容

一、考核方式、标准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统一采用笔试,机读卡评卷。

考题类型为A型和B型题。其中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选择题,A3型题是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A4型题是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B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考核标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内容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其中法律法规占20%,专业知识占80%。

44

(一)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专业知识

内容包括:基础医学、专业课和公共科目。

基础医学:生理学、病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 45

免疫学和药理学。

专业部分:内科学、外科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预防医学、口腔解剖学、口腔组织病理学。

公共科目:包括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和预防医学。

参考书目:

1.人民卫生出版社

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口腔医师考题辨析》

2.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口腔医师应试指导(上、下册)》

3.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 《口腔助理医师应试指导(第二版〃修订)》

附件五(3)

成都市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业务水平

定期考核内容

一、考核方式、标准

46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统一采用笔试,机读卡评卷。

考题类型为A型和B型题。其中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选择题,A3型题是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A4型题是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B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考核标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内容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其中法律法规占20%,专业知识占80%。

(一)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

《母婴保健法》第一章:总则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章: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

《食品卫生法》 第一章:总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4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专业知识

《流行病学》:流行病学定义、学科特点、流行病学的原理;描述疾病分布的常用指标、疾病的流行强度、疾病的三间分布;各类偏倚中常见的种类与特点与控制方法;预防策略与措施的关系:三级预防的概念、疾病监测定义用途。

《卫生统计学》:统计资料的类型、总体和样本、概率;常用的相对数、率、构成比和比的意义与应用、标准化的意义及基本思想。

《环境卫生学》:标准和基准的概念与区别;各种水体污染的特点、水体污染的自净、水体污染的危害;介水传染病、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分类、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模式和特点、三级预防原则。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的概念、 48

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特点。

《儿童保健学》体格生长发育概念及一般规律。

《放射卫生学》放射卫生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外照射防护原则;内照射防护原则。

《寄生虫病》:寄生、寄生虫和宿主的概念及类别;寄生虫病流行的3个基本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地方病学》地方病的概念、分类、特点;碘缺乏病的预防与检测。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范围、常用的流行病学方法。

附件五(4)

成都市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

定期考核内容

一、考核方式、标准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统一采用笔试,机读卡评卷。

考题类型为A型和B型题。其中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选择题,A3型题是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A4型题是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B型题是标 49

准配伍题。

考核标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内容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其中法律法规占20%,专业知识占80%。

(一)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药条例》、《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 50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专业知识

1、基础知识:

中医基础: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小经典、方剂、药物。

西医基础: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

2、常见中医病症的诊治:

感冒、咳嗽、肺痈、哮证、喘证、胸痹心痛、心悸、血证、失眠、郁证、胃痛、呕吐、泄泻、痢疾、腹痛、便秘、水肿、腰痛、淋证、消渴、胁痛、黄疸、眩晕、头痛、中风、痹证、肠痈、崩漏、小儿泄泻、疳证

3、常见西医病症诊治: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肺炎(肺炎球菌肺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糖尿病、肾盂肾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急性脑血管病、胃炎、消化性溃疡、上消化道出血、细菌性痢疾、急性胰腺炎、乙型病毒性肝炎、胆囊结石、胆囊炎、缺铁性贫血、风湿热、类风湿性关节 51

炎、有机磷杀虫药中毒、急性阑尾炎、腹外疝、输尿管结石、肠梗阻、四肢长骨骨折、异位妊娠、功能性子宫出血、小儿腹泻、小儿佝偻病

4、基本技能:

(1)、中医望、闻、问、切四诊

中医常用疗法:针刺疗法、施灸疗法、拔罐疗法、推拿疗法

(2)、骨科常用手法,痔漏特别疗法,中医外科传统技法

(3)、基本心肺复苏术

(4)、无菌操作

(5)、开放性创口的止血包扎

(6)、实验室检查:血液、肝、肾功检查、常用生化检查、排泄、分泌物及体液检查

(7)、心电图:正常心电图、室性期前收缩、窦性心动过速、窦性心动过缓、心房纤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典型心肌缺血、急性心肌梗塞

(8)、X线:正常胸部正位片、肺炎、胸腔积液、浸润型肺结核、肺占位病变、气胸、肠梗阻、肢体骨折

52

附件6:

成都市执业护士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

一、考核方式及标准

执业护士考核分层次进行。

1.主管执业护士以下的执业护士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护理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护理技术操作等)、接受培训情况等。

2.主管护士以上(主管)的护士考核内容包括:撰写论文情况、接受培训情况等。

考核标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一)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输血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中第三部分、《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四川省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医院管理评价指南》、《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二)基本理论

1.基本知识

53

医学临床“三基”训练护士分册(湖南医科大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主审)。

《基础护理学》(中专教材俞国英主编);

《护理学基础》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材第三版主编殷磊。

2.基本技术操作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20xx年版《护理管理规范》。

3.新理论 新知识 新技术 新方法

与护理有关的新管理知识和服务理念;与护理相关的新技术、新方法。

4.执业护士应定期接受培训,按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每年≥25学分)。

5.主管执业护士以上(含主管)的护士每年应撰写护理论文一篇。

54

附件7:

成都市药剂人员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

一、考核方式、标准

药剂人员业务水平考核统一采用笔试,机读卡评卷。 考题类型为A型和B型题。其中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选择题,A3型题是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A4型题是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B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考核标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药剂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其中法律法规占20%,专业知识占80%。

(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 55

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业务参考书

2007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 《药学(师)》。

[人民卫生出版社]

56

附件8:

成都市医学检验人员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

一、考核方式、标准

医学检验人员业务水平考核统一采用笔试,机读卡评卷。

考题类型为A型和B型题。其中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选择题,A3型题是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A4型题是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B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考核标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医学检验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其中法律法规占20%,专业知识占80%。

(一)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输血法》、《临床输血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 57

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理论考试每年4次,各单位自行命题。参考资料:《医疗临床“三基”训练》医技分册第三版(湖南医科大学);20xx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指导(检验),人民卫生出版社。

(三)学术水平和继续教育

1.发表学术论文(原则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每年1篇)

2.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院科教科考核结果为准)

3.科研教学(科内教学由科室考核,科研及院级以上授课由科教科考核)

4.继续教育参照《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共同科目学分授予标准》和《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知识部分科技奖励学分授予参考标准》测评(定期考核前2年学分≥50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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