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呼唤声
——观《亲爱的》有感
父母对儿女的思念,犹如潺潺的流水永不停歇。父母的爱,是人间最伟大最神奇的力量。父母的爱如春雨,播洒在我们的心中,催生着希望。
若是失去了孩子,对于每个父母来说都是心头之痛,悲痛欲绝。而电影《亲爱的》正是述说:一对离异的夫妻的唯一孩子,在某一天与邻居孩子玩耍时因为擅自离开而被人拐走,这对夫妻多年一直没有放弃寻找孩子。他们利用网络、新闻、广播等各种方式发出寻找信号。因此许多骗子也因为这样三番四次地欺骗夫妇,假装他们找到孩子,并要求夫妇以钱交换。虽然已经有许多次被欺骗的经历,但是夫妇却还是仍然相信,绝不放过一丝希望。后来,这对夫妇加入了一个组织。这个组织里面都是一些孩子被拐带的父母亲,他们全部人团结一致,多年未曾放弃寻找他们自己的孩子的希望。每当有关于孩子的消息,他们都第一时间赶到。后来经过不懈的努力与寻找,夫妇的孩子终于被找到,从此开始了新的生活。
这部电影,我是在电影院里看的。那时候也是禁不住流下了泪水。当夫妇知道自己的孩子被拐走之后,他们的神情也体现出他们内心深深的痛楚。而多年来的不停寻找也是让我感到十分感动,他们每日深情而悲痛的呼喊,这就是父母亲对孩子深深的爱与重视。从不放弃寻找孩子的任何希望,无论发生什么事情,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勇敢地去面对,永远把孩子放在第一位。
当时在看电影的过程中,这又让我回想起儿时发生过的一些事情。孩提时,我是一个很调皮很淘气的女孩。虽然是个女孩,却有着男孩的性格,大大咧咧,粗粗鲁鲁,就算摔痛了也只是拍拍裤子随即继续我的顽皮。
记得有一次,我与小伙伴在公园里打羽毛球。那时,风正起,羽毛球随着风便飞到了树上。那棵树看起来已经有点年纪了,长满了树枝,也十分高俏,似乎十二级强烈台风也吹不动它。这时,小伙伴们也着急了,纷纷在说:“怎么办好呢?球飞上去了。”然而,我就在悄悄的扳动着树枝欲爬上树。树长得太高,我得跳起来好几次才勉强碰到最近地面的小树枝。几个小伙伴这时便合力把我抬起来,我延着树干慢慢爬上树。身手敏捷的我,不一会就爬上去了,用手轻轻一摇,那羽毛球就缓缓飘落下来。小伙伴们喜笑颜开地跑过去把羽毛球拾起,而我也在这时,不小心踩错地方,在树上掉了下来。裤子被树枝刮破了,手和脚也流血了,血丝慢慢蔓延开,不一会儿就顺着脚流到地上了。小伙伴们都吓得惊呆了,个个都慌慌张张不知所措。这时一个小伙伴说:“快去找她爸爸妈妈过来。”语罢,小伙伴都一溜烟地跑去我家了。这时我正惆怅着怎么跟爸爸妈妈交待,也不想让他们发现现在的我。我便忍着痛站了起来,在公园的一个小角落藏了起来。爸爸妈妈来到,见不到我的身影,便急切地在呼喊我的名字,焦急的看向周围,而我却躲着角落里不敢走出去。我分明看见了妈妈的眼睛肿了起来,布满了血丝,深情十分空洞。而爸爸神情也十分严肃,双眉紧紧地挤在一起。后来是一个小伙伴找到我的,便告诉我的爸爸妈妈。爸妈看见我,二话不说地疾步而来,攥紧我的双臂,又看看我的伤口,随后紧紧地把我抱住。我看见,妈妈的眼睛里有泪花……
父母的爱如一股涓涓细流,虽无声,却能滋润我们干涸的心灵,虽平凡,却在平凡中孕育着一份惊人的伟大;父母的爱如一剂特效药,可以拯救那病入膏言、行将入木的灵魂;父母的爱如海洋上的一座指路明灯,引导我们走出迷途,追随光明。“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这份沉甸甸的爱,有谁能够掂量出他的分量,有谁又能够真正偿还呢?不要辜负了父母的一声声呼喊,因为这一声声的呼喊中,代表的是他们对我们深沉而又伟大的爱意啊!
第二篇:亲爱的影评
贺婷 20140301z20787 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
观《亲爱的》有感
一、法律与经济
由赵薇、黄渤、佟大为主演的电影《亲爱的》围绕着拐卖儿童为题,观看电影后不得不让人思考电影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打拐路上涉及到的法律经济学问题。
(一)为什么拐卖儿童的现象在逐年增加,为什么失踪儿童回到父母身边的人数很低?
电影中小鹏鹏出外玩耍被一个外来在深圳打工的农民工杨男拐走,如果杨南是基于买卖的目的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是收养的目的可能涉嫌构成拐骗儿童,在电影后面才得知是杨男家自己养孩子,所以是拐骗儿童。拐卖(骗)儿童历史悠久,自汉代有之,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骗)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被拐卖的儿童大约20万,能回到父母身边的不到十分之一,且儿童失踪还呈现出上升趋势,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拐卖(骗)儿童为什么会屡禁不止呢?
首先,在于刑法的威慑效果。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严重情形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从刑法的量刑可以看出,刑罚
的惩罚力度不够,对潜在罪犯的威慑效果低,一般来说,人贩子也就判个两三年,在狱中表现好些,一两年就出来了,但人贩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的比例特别高,从相关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落网的人贩子大多都有过拐卖前科从而导致了拐卖儿童的现象很猖獗。
其次,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拐卖儿童案件都是跨地区作案,如果由地方警察来办,成本太高,经费是他们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往往会降低办案单位的积极性及而影响案件的侦破。公安机关为节约成本。小鹏鹏在失踪后,其父田文军首先还是寻求公力救济,——报案(在寻找了几个小时后报案),因为公力救济与私人相比,更具有信息优势(户籍登记信息,失踪人口信息系统,失踪人口DNA检验技术等)以及侦破案件的技术优势。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电话后却回应失踪人口必须在失踪24小时后才能立案,为什么会规定一个失踪时间?主要还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只有达到立案标准后才能立案。公安机关在侦查一段时间后案件没有进展会自动放弃侦查或者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失踪人口的报案根本不予立案,一方面如果继续侦查改案将会扩大公安机关为此支付的成本,获得的收益可能是负,若侦破一个对改公安机关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运用的是相同的成本的,在利弊平衡后,公安机关会果断选择放弃前者的侦破。
最后,私力救济得不到有力支持。田文军在公安机关找寻其子无结果的情况下,又开始了私力救济(即自己寻找),通过张贴寻人启事、利用网络发帖等悬赏广告的方式以及加入民间自发的寻找失踪儿童的组织来寻子。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通过悬赏广告,可以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特别是在信息网络发展的今天,一方面鼓励公众向信息发布者提供线索,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信息发布者对错误信息进行删选的成本(基于人性的考虑,受利益的驱动,一些人会为了悬赏奖金编造理由对信息发布者进行诈骗或者进行举报),田文军在寻找田鹏时就接到了很多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其后田文军又加入了又失踪儿童父母组织的寻子团队,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个民间寻子网站——宝贝回家,这些民间团体兴起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否因为在寻找公力救济失败后,失踪儿童的父母不再将希望寄托于公安机关,而是寻求于一个团队?是否会削弱司法在这类案件
中的权威?民间自助组织的兴起,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因为该组织的经费都是自筹),虽然会增加找回失踪儿童的成本,但是也会提高失踪儿童找回的机率。由于民间自助组织没有惩罚权,也只有为为司法机关提供更有利的线索。另,本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亲权身份关系,一些儿童被拐卖(骗)是因为父母的监护不到位,父母稍加注意即就只要支付较少的成本就能预防儿童走丢的风险。
二、法律与正义
帮助亲生父母找回被拐儿童是正义的还是从“养父母”手中找回被拐儿童是非正义的呢?区分正义的标准有很多,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提到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电影中田鹏在失踪两年多以后被找到,被父亲领回家后开始不习惯自己现在的家庭生活,杨吉芳被送去福利院后也常常想念自己的“妈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基于亲生父母的爱子心切,另一方面与“养父母”的深厚感情,是否需要强迫失踪儿童回到自己的亲生父母身边。法律在处理这类善意的“收养”时是否应该从有利于失踪儿童的健康发展得角度出发,这其中是否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三、电影中的其他制度浅析
(一)被拐卖的儿童主要是以男孩为主,原因可能与我国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相关,我国一些地区养老保障不到位以及生育的基本国策的影响,一些失独老人或者没有儿子的老人本着养儿防老的观念,一些夫妻根本就不能生育,电影中的李红琴便是。
(二)我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李红琴的“女儿”在被认定为拐骗来时,因为找不到与其配对DNA而找不到亲生父母,被送到了福利院。后来李红琴与鲁晓娟在争夺吉芳的收养权。这样的条件让许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望门兴叹。结果是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同时,由于我国的福利院要求收养人必须向福利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赞助费,有些福利院的赞助费用都高达到十万元,这巨额的费用让很多想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孩子的家庭望而却步,这些家庭在权衡之下,往往选择以低些的价格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
(三)法律援助制度
李红琴在向福利院要求收养吉芳无果后,便去律所找律师帮助,律师向李红琴说到了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4.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5.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6.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7.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对于一个刚来深圳的李红琴来说还没有找到相应工作也没有办到暂住证却要证明相应的收入水平是极大困难的事,对于此我们是否应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总之,防止儿童失踪父母应该恪守自己的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