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36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区划内水费收缴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5.8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区划内水费收缴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9]23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切实维护业主、使用人及城市供水企业等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区划内供水户表设置及水费收缴行为,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水表的设置和改造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3]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对20xx年11月20日前,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一户一表”的“户”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同一用水类别的单位用户;同一单位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点从立户注册水表后接管分流应当装表计量的用水户。上述各类户表即为“最终用户”;“表”是指贸易结算表。

对《实施意见》下达后竣工的新建或改建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住宅小区,其用水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户表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加强供水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责任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贸易结算表前(含表)设施的正常维修和管理,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贸易结算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三、妥善处理水费的收缴问题

新建住宅小区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已实行户表贸易合同的,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按表计费,收费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与城市供水企业签定委托代抄表收费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不高于3%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水费,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而停止提供服务。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


第二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全面准确地贯彻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于20xx年4月14日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管理

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必须满足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申报企业提出的各项要求。

申请新办建筑业企业以及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均须向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表》二份(见附表2)

(一)建筑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除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改制或分立、合并的文件以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纪要);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前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改制、合并重组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重组情况说明;

6、经过重组的原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的相关资料;

7、经改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报送相关材料。

(二)资质升级和增项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一般按逐级升级、三年晋升的原则进行。但企业业绩如已提前达到新申请资质等级除升级年限外的其它各项标准,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也可根据企业申报提前晋级(不包括一级)。

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原则上只能从最低等级起申请。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增项,如总承包资质已覆盖了该专业承包资质,该资质可按实际达到的等级申请,但不得超过其主项资质等级

3、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时,在申报资料中应同时增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专用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必须持有证书之一。

(三)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资质证书内容的变更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一份(见附表1)。

不能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的企业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内容须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报告;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或名称变

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纪要)。

2、资质证书其它栏目变更除提供变更申请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下列相应资料:

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经济类型变更需提供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文件;

人员变更需提供股东会纪要、任命文件、职称证书等。

二、对企业资质审查、审批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名称必须规范。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规范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审批。新设立的建筑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对一些技术性、安全性要求相对较弱的专业承包资质也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核定等级(不含一级资质)。

(三)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管理。房屋拆除必要有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房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开展房屋拆除业必须要持增项有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申请该项资质的企业如不能完全满足其资质标准中对爆破专业的业绩和要求的,各地也可视市场需求审批,但其资质限定于机械与人工拆除范围内。

(四)桥梁专业和隧道专业资质管理。鉴于桥梁专业和隧道专业资质对人员、技术、装备要求高,安全风险大,且资质最低等级为二级,各级初审部门对该项资质审查要从严把握。

(五)节能保温施工管理。节能保温专业施工国家暂无资质管理标准,为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求,现阶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和取得防腐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可承担其总包或分包项目相配套的节能保温工程施工。

(六)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业务范围不包含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要从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必须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增项。

(七)铁塔工程施工。凡取得通信工程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和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铁塔工程的施工,其承包工程范围按相应资质级别划分。不再另设铁塔安装资质。

(八)对从业人员认定

1、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企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2、企业技术负责人年龄原则不得超过60岁,高级职称可放宽到65岁。

3、企业专业技术骨干、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能出具社保证明文件。

(九)对申报材料中业绩认定

1、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项数必须分别满足,不得相互替代。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不能重复计算;

2、总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用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3、凡技术指标中涉及“单位”、“单体”、“单跨”、“单项”等的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

4、房建业绩单位建安合同额是指单体工程。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建跨度业绩;

5、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业绩应由正负零算至建筑物的檐口;

6、装饰装修业绩其单项工程造价不含幕墙工程;

7、以分部分项工程作业的专业工程业绩,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及总包与分包的施工合同;

8、网架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十)对工程结算收入的认定

1、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其结算收入可作为企业申请相关资质类别要求的结算收入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认定。

(十一)对机械设备、厂房(场地)的认定

1、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有厂房的,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平面图纸;若是租赁厂房,还应提供厂房租赁合同;

2、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有具体要求的,应提供机械设备的#5@p或购臵合同的复印件。

(十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5]456号),我省自20xx年10月1日起,不再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年检记录在资质审查中不作考核要求。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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