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计划

时间:2024.4.20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定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计划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省市安委办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通过企业自查、部门排查、建立试点、重点治理和全面整改,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隐患和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使企业平稳发展。

二、排查治理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治理人员情况;技术 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治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7、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8、工艺技术治理制度、仪表联锁治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治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治理制度执行情况。

9、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10、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

特种作业安全治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11、防雷电、防汛、防建筑物倒塌等治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12、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设立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简单处理的能力。

13、岗位操作人员纯熟把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14、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 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治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1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16、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7、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18、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19、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四、时间安排和步骤

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计划时间从3月1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

7月30日前为部门自查整改阶段。生产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和未遂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方案,认真细致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单位、责任人,

限期完成整改。部门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同时,公司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整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报送信息。

(三)督导检查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分两个层面,由公司主管部门组成督导组,对全公司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各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四)“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20日至12月20日为各部门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部门要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束后,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主要检查企业和各监管部门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完善,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把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本公司实际,迅速开展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对重大隐患单位,每周检查一次,职能部门每半月检查一次;对一般隐患部位,每月检查一次,各职能部门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同时要坚持周二检查日制度,每周二由各级 各部门主要领导带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确定整改的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抓住试点,以点带面。各部门领导要帮助本部门制定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治理内容、程序、责任及要求,注意小结推广先进经验,使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能按照要求进行,达到以点带面,全面推开的目的,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打下坚实基础。

(四)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工作不落实、检查不到位、隐患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完善制度,长远推进。各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既要切实消除当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以三项制度建设为核心,落实治本之策,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监督作用。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

众监督,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沈阳名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我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本着求真务实、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原则,结合我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运行”的方针,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基本建立“五项制度”,确保我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高效、安全实施。

第三条 公路重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办法等,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步构筑起我省“政府监管,业主主导,施工企业为主体,参建各方各负其责”的交通建设安全综合监控体系。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五条 该细则只适用于省共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所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参加该项目建设的项目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法人代表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七条 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其落实到部门、人头,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八条 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九条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参建单位应建立保卫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并根据上级管理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排查治理范围

第十一条 前一年排查出有重大隐患的单位。

第十二条 近年来事故频发、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的项目及从业单位。

第十三条 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隧道,墩高在10米以上且单孔跨径40米以上的桥梁。

第十四条 20米以上的高边坡和道路交叉工程。

第十五条 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影响发生事故施工地点及驻地。

第十六条 驻地安全以及施工人员安全防护。

第四章 排查治理内容

第十七条 制度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第一款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二款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款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四款 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第五款 风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第六款 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第七款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第八款 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重点检查 “三类人员”持证情况及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情况等。

第九款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十八条 风险较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一款 隧道工程坍塌、支护不及时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二款 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

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三款 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四款 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五款 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六款 水上作业的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七款 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八款 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办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项目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工负责,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新购置及使用中的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性能及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处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按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形象管理手册》及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在保通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六章 施工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九条 参建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及机械操作手的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及生产培训。

第三十条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在进驻工地之前,必须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治预案并报上级单位批准。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内业整理及归档工作,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形成安全报告上报。

第三十四条项目办每年度按开工前期、施工中期和年度工程收工前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安排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

第三十五条 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将随时对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排查治理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将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项目办业绩的重要指标,上报省交通厅;同时将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工作与《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挂钩,进行考评。

第一款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第一次对其进行书面通报批评;第二次报送省厅并列入我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二款 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不规范、治理措施不得当、安全防范设施配置不全等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还达不到要求的,在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款 专项检查中,对以前发生的问题,以督促教育为主,但应对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对安全工作不严肃、不认真或在检查后仍继续违规的机构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共玉B1项目部

20xx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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