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明山,男,19xx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光华家园11-2-102室
联系电话:130xxxxxxxx
申请被执行人:姜大龙,男,38岁,汉族,个体,住银川市
兴庆区掌政乡五渡桥村二队]
联系电话:
申请事宜:
1、被告姜大龙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偿还本案诉讼费2814元
申请事实依据
申请被执行人姜大龙于20xx年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徐明山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后申请执行人多次向申请被执行人姜大龙追要借款未果,无奈,诉诸人民法院。
兴庆区人民法院以(2010)兴庆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申请执行人姜大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14元。因被执行人姜大龙未出庭受审,故此判决书公告送达,已于20xx年11月16日生效。经被执行人姜大龙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特申请法院依据对申请被执行人姜大龙实行强制执行。
此致
申请执行人:徐明山
20xx年4月14日
附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三份(复印件)
第二篇: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与被执行人林金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与被执行人林金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秀执行字第28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男。
被执行人林金注,男。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与被执行人林金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2011)秀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于20xx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金注归还借款人民币八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建仙
执 行 员 陈豪杰
执 行 员 高如辉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