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合同特殊条款附件B-中文
合同特殊条款附件B(方案二)
争端审议专家的职责的规则和程序
(参见合同专用条款第67条)
1. 除了提供下述要求的服务,审议专家不得就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向合同任何一方或工程师提供建议。审议专家:
(a) 除了作为审议专家提供服务后所得的报酬,不能与合同的任何一方或与
工程师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从合同中获取经济利益;
(b) 不能曾经被合同的一方或工程师雇用或与其有经济联系,除非是在其它
项目中提供有偿咨询服务,而所有这些均应在任命为审议专家前以书面方式向合同双方表明;
(c) 在被任命为审议专家前应已经以书面方式向合同双方表明其与合同任何
一方中的或工程师的董事、官员或雇员的所有近期或密切的职业或个人联系,以及先前介入的任何和所有与本合同相关项目的情况;
(d) 未经合同双方的事先同意,在作为审议专家期间除了作为审议专家外,
不得受雇于合同或工程师,无论这种雇用是以咨询还是以其它形式;
(e) 在作为审议专家期间不得与合同任一方或工程师就提供咨询服务或在合
同结束后或委员会服务完成之后被他们以咨询或其它形式雇用事宜进行讨论或达成协议。
(f) 对于合同双方应该并保持公正和独立,而且应该就可能引起业主或承包
人对委员会成员持续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进行质询的事实或情况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承包人和工程师呈报;
(g) 应该通晓本合同所用的语言。
2. 除了按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参加审议专家的各项工作外,业主、承包人和工程师均不能向审议专家就本工程的实施征询意见或要求咨询。
3. 承包人应该:
(a) 向审议专家提供一份审议专家可能要求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包括合同文
件、进度报告、变更令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其它文件。
(b) 与业主合作安排审议专家的现场考察,包括会议设施、秘书和复印服务。
4. 审议专家在签署《审议专家接受声明》后即开始其具体工作,并在下述规定的条件下结束其工作活动:
(a) 审议专家将终止其例行工作,当
(i) 第49条的“缺陷责任期”(或如果有不只一个“缺陷责任期”,则最后一
个缺陷责任期)已经结束时;或
(ii) 业主根据第63.1条已经向承包人驱逐出现场,并且不论在上述哪一种情
况下,审议专家已经将其对以前发生的争端的“建议书”交给合同双方和工程师。
(b) 一旦审议专家已经按上述规定终止其日常工作后,仍应留下来办理合同
一方向其提出的争端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审议专家应该按第7(a)(i)、(iii)和(iv)款的规定获取报酬。
5. 审议专家不能将本规则和程序所规定的工作转让或分包给他人。
6. 审议专家是独立的订约人,而不是业主或承包人的雇员或代理。
7. 对审议专家提供服务的支付应受下述条款的约束:
(a) 审议专家将收到的款项有:
(i) 月聘请费,它等于《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管理和财务规则》
不定期制定的仲裁员日薪(下称“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仲裁员日薪”)的三(3)倍,或业主和承包人以书面方式商定的其它聘请费。此聘请费应被认为已包含了以下的全部费用:
(A) 在接到提前七(7)天通知后,用于出席听证会、参加现场考察和
其它会议的费用。
(B) 用于熟悉工程的所有进展情况和不断立卷归档的费用。
(C) 与履行审议专家职责相关的所有办公、管理费用,如秘书服务、
复印和办公设施费用(但不包括电话、传真和电传费用)。
(D) 所有除在下述(ii)中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的服务的所有服务费用。
(ii) 等于《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仲裁员日薪的日薪,或业主和承包人可
能以书面形式同意的其它日薪。此日薪的支付只与下列天数有关,并被认为包括了其全部费用:
(A) 从审议专家的住所到达现场的旅程的每天的日薪,但单程旅行最
多不超过两天。
(B) 现场工作的每天的日薪。
(iii) 其它费用。除上述费用外,所有合理而必要的旅行费(包括低于头等舱
的机票、生活费和其它直接的旅行费)以及与履行审议专家职责相关的电话、传真和电传费都应凭#5@p予以支付。超过二十五(25)美元的任何费用均应提供收据。
(iv) 据本文件第8节偿付工程现场所在国向审议专家的收入征收的所有税费
(但审议专家是现场所在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不在此列)。
(b) 物价涨落。在审议专家受聘期间其聘用费和其它费将是固定的。
(c) 月聘用费的减少和停止。据第48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后的下个
月起,审议专家只能收到三分之一(1/3)的月聘用费。上述第4(a)规定的日常工作活动终止之后的下个月起,审议专家将不再被支付月聘用费。
(d) 业主和承包人将平均承担审议专家的费用。承包人在收到审议专家的发
票后三十(30)天内给予支付,并向业主出具一半金额的#5@p(通过合同条款60.1条规定的月支付报表)。业主应在合同规定的对其它款项的支付时间内亦支付此项费用。
(e) 业主或承包人未按本协议予以支付均将构成对合同的违约,未违约方有
权分别按照合同条款的第63条和39条采取行动。
(f)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未按本规则和程序的规定进行支付,另一方可支付使
审议专家运作的任何金额。付款方除了享有其从此违约中获得的权利外,还有权要求偿付其为获取此项支付而发生的超过为维持审议委员会运作而需支付的金额一半的所有成本。
8. 专家的现场考察
(a) 专家应定期地、在关键施工是刻时、应合同一方书面要求时对现场进行
考察并与业主、承包作和工程师的代表进行会晤,在任何情形下十二(12)个月内不得少于三(3)次。现场考察的时间应由业主、承包人和审议专家共同确定,但如达不成一致,时间表将由审议专家确定。
(b) 现场考察将包括一次关于工程施工状况的非正式讨论、一次工程检验和
对按照本文第10节提交的“建议书申请”进行的审查。现场考察应有业主、承包人和工程师的人员参加。
(c) 现场考察结束时,审议专家应就其在现场考察时的活动编写一份报告,
并抄送合同双方和工程师。
9. 将争端向审议专家提交审议的程序
(a) 如果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或工程师的行动或不行动持有反对意见,反对方
可向另一方提出一份书面的“争端通知”并抄送工程师,说明此通知是根据合同条款第67条提出的,并应清楚而详细地说明争端的缘由。
(b) 收到“争端通知”的一方应对此加以考虑,并于收到之日的十四(14)
天内书面给予回复。
(c) 此回复将是对此事项最终、决定性的解决方式,除非在收到此回复后的
七(7)天内另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意见。鼓励合同双方采取进一步努力以解决此争端。当此争端没有审议专家的帮助显然无法解决时,或收到“争端通知”一方未在十四(14)天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则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建议书申请报告”的方式将此争端提交审议专家。此申请应递交审议专家,抄送合同另一方和工程师,并申明这是依据合同条款第67条制定的。
(d) “建议书的申请报告”应清楚、详细说明需要审议专家考虑的争端的具
体问题。
(e) 当争端交至审议专家,且审议专家认为此争端需要审议专家的帮助,审
议专家应决定何时举行听证会。审议专家可要求双方在听证会前将书面文件和论点交给审议专家。合同双方提交的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尽可能一致。
(f) 在听证会期间,承包人、业主和工程师应分别有足够的机会被听取和提
供证明。审议专家为解决争端的建议书将尽快交给业主、承包人和工程师,无论保种情况下不晚于审议专家收到“建议书申请报告”后的五十六(56)天。
10. 举行听证会
(a) 通常听证会将在现场举行,但审议专家也可利用任何更加便利、能提供
所要求的一切设施且易于取得可能需用的必要文件的地点。
(b) 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代表应有机会参加所有的听证会。
(c) 听证会期间,审议专家不能就各方的各自论点的对错发表意见。
(d) 听证会结束后,审议专家将制定“建议书”。专家的建议书及其论证的
说明应以书面方式交给合同各方和工程师。建议书的制定应以相关的合同条款、适用的法规以及与争端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
11. 对于所在有属于程序上的事宜,包括与争端有关的书面文件和论点的提供、
现场考察、及听证会的举行,审议专家应有充分和最终的权力。
12. 被选定和批准(如果必要)后,专家应签署两份下述声明并交给业主和承包人各 一份。
争端审议专家的接受声明
鉴于
(a) 业主 [业主名称](业主)和 [承包人](承
包人)已经于 [填入日期]签订 项目
[填入项目名称]的施工合同(本合同);
(b) 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第67条及其附件B规定了争端争端审议专家(专家)
的选择。
(c) 本签署人已被选择(和批准,如需要)作为审议专家提供服务;
因此,本签名审议专家在此声明:
1. 我接受此选择作为一个审议专家,同意以其能力提供服务,并受标准合同专用条款67条及其附件A的约束。
2. 关于该附件A中第一节,我声明:
(a) 我没有(a)中提到的任何种类的经济利益;
(b) 我没有(b)中提到的任何种类的先前的雇用和经济联系;
(c) 我已就(b)和(c)中的要求向合同双方开诚报告。
审议专家
[填入审议委员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