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审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 表 说 明
1.“申请单位”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2.“生产厂家”为车辆生产企业的名称。
3.“服务学校”为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名称。
4.标注有()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各栏目只能选择一项。
5.“品牌型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
6.行驶路线为校车接送学生经过的主要道路。
7.“申请单位”除填写本申请表外,还应提供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证明,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证明;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书面证明。
8.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有安全管理责任书。
9.此表及书面申请材料各一式五份,分存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0.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第二篇:南京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南京市校车(或临时接送学生车辆)
使用许可申请表
发放标牌编号: 标牌有效期止:
2.此表一式四份、分别存车辆档案、校车使用学校,属地大队车管组和所属区(县)教育局
3.如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日期距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之日超过三十的,还应当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