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2014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
贵州省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制
二○##年五月五日
关于对2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实施
质量监督的申请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4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经黔水灌溉 [2015]13号文件批准并已列入实施计划,计划开工时间为 20##年4 月,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第2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向贵站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时提供附表一要求的资料,请及时准予并办理有关手续。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处
二〇一五 年五月五日
附表一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提交的资料
附表二
工程简要情况
附表三
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情况
填写说明:参建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填写,由一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担时,可相应增减表格。
附表四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附件
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我站制定了《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签订本《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时,必须知悉以下规定:
1. 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 各单位及管理人员质量责任
2.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全过程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应及时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签证。
2.2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工程验收。
2.3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
2.4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行动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2.5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监理、施工、设计(及质量检测、设备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 质量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3.1 监督机构职责
根据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文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2 质量监督的权限
3.2.1 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2 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3.2.3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3.2.4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3.2.5 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3.2.6 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3.3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3.3.1 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3.3.2 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3.3 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3.3.4 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3.3.5 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3.3.6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3.4 质量监督方式
3.4.1 结合本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质量监督实行巡视制度,分定期巡视和阶段监督检查。定期巡视根据工程建设计划一般每年2~3次。阶段监督检查根据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分为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几个阶段。
3.4.2 质量监督工作一般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大纲,按照大纲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巡视工作方式一般采取查看工程现场、听取各参建单位的汇报、与各参建单位座谈、个别了解和抽查原始资料等形式。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影响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部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关键部位应重点检查。抽查资料要重点抽查各项试验、验收签证的原始资料。检查原始资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和适时反映工程质量状况。与各参建单位座谈采取分别座谈的形式,应讲究实效。
3.4.3 质量监督巡视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巡视前,一般应提前1周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准备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状况的自查报告和备查资料。
3.4.4 质量监督巡视组根据现场巡视情况提出质量监督巡视报告,并印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认真研究巡视报告,并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1个月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质量巡视报告应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3.5 其它
3.5.1 以上未尽事项,请参照《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3.5.2 本《规定》由贵州省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二篇: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授权申请书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授权申请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办:
近三年来,我单位年均产生 项 级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事项(清单附后)。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秘密定密工作,特申请 级定密权限,定密事项范围为: ,授权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