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
某某某,男,现年28岁。在盗取我的银行卡并获取密码后,分别于20xx年12月29日从该卡上取走人民币12500元、20xx年1月2日又取走100元。我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某某某的父母已将盗取我的钱全部归还于我,并赔偿了给我造成的一切损失,某某某本人在事发后也积极向我道歉,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案发后我的损失已挽回,且我和某某某也是朋友、老乡、同事,该事情的发生,都是因为某某某社会经验少、不懂法、不知法造成的,事后某某某也认识到自己错了。故,某某某的窃取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我对杨华萍表示谅解,请求办案机关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要求再追究某某某的刑事责任。
谅解人: 20xx年1月20日
第二篇:(2)(对方开具)谅解书
谅解书
我司于20xx年8月18日收到《本公司名》支票一张,支票号码为29857,金额19250.00元;20xx年8月23日兑付由于余额不足签发空头支票,后《本公司名》第一时间内将差额补齐 ,于20xx年8月26日支票兑付成功。
关于《本公司名》签发空头支票一案,本单位表示谅解,不再予追究。
《对方公司名》(加盖公章)
201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