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
兹证明 (企业
(公司) 、个体工商名称)申请将位于温州市龙湾 区 的住宅用途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 主同意。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无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
第二篇: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住宅改为办公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范本,供参考)
证 明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XXX(投资人或个体经营者)自愿将自有(租赁)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X花园X号房屋,提供给XX公司(个体户)作为办公场所(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以下内容无须打印)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须提供业委会证明,同时提供住宅局批准成立业委会的文件复印印,并加盖业委会的公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提交居民委员会证明。
住 所 登 记 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签字时,请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圆珠笔无效。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