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沂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城管行处字[2010]第LS-08040 被处罚人:李玉运 年龄:40 性别:男 住 址:临沂市兰山区西南坊村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李玉运于20xx年5月20日在蒙山大道(蒙山大道与三和七街交汇处)运输渣土时车辆粘带泥土驶出工地,未采取清洁措施,对路面造成污染,面积为300平方米,属车辆粘带泥土驶出工地。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李玉运运输渣土过程中,车辆粘带泥土驶出工地,未采取清洁措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被处罚人李玉运三日内清理污染路面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此处行为罚放在前面,财产罚在后)
限被处罚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正反页打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