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
政府采购项目
高压氦气储存罐
招 标 文 件
第一册
(通用册)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 · 上海
前 言
本招标文件共分两册。第一册是招标文件通用文本;第二册是招标文件专用文本。
第一册招标文件通用文本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 附件
第二册招标文件专用文本根据具体招标货物特点进行组织和编写,内容包括:
第五部分 投标邀请
第六部分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部分 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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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招标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中国科学院机关及其下属各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招标人为: 。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
1.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以下简称“资料表”)
1.3凡受托为本次招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1.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5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2.资金来源
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招标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 中标人应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费用详见本须知第30条)。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但计入投标总价。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内容、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部分,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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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部分 投标邀请书
第六部分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部分 技术部分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所有接到澄清通知的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投标语言
7.1投标范围详见第二册“资料表”。
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为准。
8. 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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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投标书(统一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5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6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7-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
的,则必须提供)错误!未指定书签。
*7-8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公司财务报表(投标人必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少于3个月)。
7-9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 附件8——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
附件9——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统一格式)
附件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1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
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附件13——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
8.2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8.3 要求投标文件对于上述内容有具体位置的确切目录及索引
9.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分项报价表中所列的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说明,并出具装运货物时的原产地证书 。
9.3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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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9.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
9.5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应答的其他要求,见第二册“资料表”。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
10.3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5 对投标人投标产品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第二册“资料表”。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具体金额、形式详见第二册“资料表”)
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1.3 凡没有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提交中标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凭收据退还投标保证金)。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见第二册“资料表”)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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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
13.1 投标人应按第二册“资料表”要求的形式和数量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4 投标文件无法人或无被授权代表签字,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并清楚的标明所投项目编号及名称。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投标一览表”中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价格相一致。
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及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单独密封,在投标时与“投标一览表”同时递交。
14.4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详见投标邀请书中的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15.2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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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11 条规定不予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7.3 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7.4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评标时一律不予承认。
17.5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
19.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初步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修改单价。
(3)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有差异,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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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内容或叙述不清楚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澄清,但是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内容。
19.4 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2)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4) 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 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
(6)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7)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8) 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参与投标的;
(9)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9.5 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第二册“资料表”。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 评标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报价:当报价货币不一致时,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卖出汇率,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
(2)技术性能及货物质量:对招标文件应答情况,技术规格有无偏离,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及质量保证等;
(3)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
(4)货物的交货期、付款条件等;
(4)售后服务: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能提供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机构的情况、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人员情况等;
21.3 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打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及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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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打分。具体评分权重见第二册“资料表”。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23.1 除第26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标准见第二册“资料表”。
24.最终审查
24.1 最终审查的对象为中标候选人。
24.2 审查内容:根据投标人按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为保证投标货物质量,必要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能派出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到投标人以往的实际用户现场进行考察,以便准确的了解中标货物、服务的实际情况。
24.3 如果审查未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25.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5.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具体的增减幅度见第二册“资料表”。
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中标通知书
27.1 评标结束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发布信息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及后果。公示期外提出的质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27.2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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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28. 签订合同
28.1 招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8.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1条与招标人签约,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最高综合评分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29. 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人应按第二册“资料表”中的规定的时间、金额、有效期,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29.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 中标服务费
30. 中标服务费
30.1 中标人须在签订中标合同后7日内,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见第二册“资料表”。此项费用无须单列,但计入投标总价。
30.2 中标服务费将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收取。中标人如未按上述规定交纳,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3 在投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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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要素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c)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d)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2。
1.2 实体
(a)“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
(b)“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c) “最终用户” 系指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d)“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a)“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
(b)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
(c)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详见合同附件
(d)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e)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 活动
(a)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b)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c)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d)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a) “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b) “天”指日历天数。
(c)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d) “年”指连续的12个月。
(e)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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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5.5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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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主要商务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和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其后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进入试运行期。系统连续成功运行90天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系统验收期应最晚不迟于交货后180天内。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
13
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 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 kg表示)
F尺寸(长×宽×高用 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最终用户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最终用户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3.3 交货的时间、地点要求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14.保险
l4.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 支付海关监管费、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伴随服务
14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实施所供货物的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1)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2)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合同提供集中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 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ii)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
18.质量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除另有规定,本保证应在:货物现场测试合格交验后___个月内保持有效。 18.5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6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7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8 卖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a)买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
(b)正常的磨损
(c)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
(d)买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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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索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 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函。
20.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21.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和/或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
16
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 本合同不允许转让。
25.分包
25.1 本合同不允许分包。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七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或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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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l) 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2) 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
32.1 国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的,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 国外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提交仲裁。
32.2.1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中国境内进行。
32.2.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2.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2.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 合同语言
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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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适用法律
3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要对方经书面确认。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税费
3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7.3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37.4 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l)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货物,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
(2) 技术要求
(3) 合同实施计划
(4) 履约保函
(5) 预付款保函
(6) 付款计划
19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中国科学院 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
合同号:
货物名称:
买方:
卖方:
签署日期:20xx年 供货合同 月 日
20
合同协议书
合同号: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以下简称“买方”) 为一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 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编号: ),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 (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相关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特殊条款及合同条款
(3)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 –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 – 技术规格和技术服务(含集成服务、售后服务、培训等)
附件3 – 合同实施计划
附件4 –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5 – 预付款保函(格式)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各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买方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授权代表签字: 卖方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21
第四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附件1——投标书(统一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5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6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7-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
的,则必须提供)错误!未指定书签。
*7-8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公司财务报表(投标人必须提供)
7-9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 附件8——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
附件9——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统一格式)
附件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1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
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附件13——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
22
附件1 投标书(格式)
致: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和包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 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1份,副本 份。
2. 以 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标明币种)。
(2) 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招标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90 个日历日。
(5)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条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
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7)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
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我方承诺本次投标的价格未低于成本价,若有疑义,我方可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
(9) 我方已充分理解贵方关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相关规定,并清楚若违
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废标的严重后果。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投标人公章
日期
23
附件2 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注:
1、本表按包填写;
2、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内容无需在投标声明中填写;
3、投标人如有在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中未注明的进一步折扣和声明应在本表中填写,开标时未予宣读的声明,评标时不予考虑;
4、开标一览表应按第二册“资料表”的规定密封递交;
5、本表中投标价格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包号的投标总价一致。
24
附件3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货币币种: 单位: 元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注:
1、本表按包填写;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投标人可另页描述。
5、如选择美元报价,则投标报价为CIP指定到货港,包括货物出厂价、保险费、境内外运输费及其他伴随费用,不含关税和增值税。
6、如选择人民币报价,则货物投标报价为项目现场完税价,其中国内产品报价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费用之和;国外产品报价为出厂价、境内外运输费、保险费、外贸相关手续费用、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与其他伴随费用之和。
25
附件4 货物说明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注:
1、本表按包填写
26
附件5 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所投包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日期: 注:
1、本表须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
2、所应答的技术指标应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复制招标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
3、无论正负偏离均须对偏离情况作具体说明。
27
附件6 商务条款偏离表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所投包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日期: 注:
1、商务偏离表主要针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交货期、付款条件、质保期、培训、售后服务等要求)填写;
2、对招标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 3、对招标文件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
28
附件7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5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6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7-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
的,则必须提供)错误!未指定书签。
*7-8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公司财务报表(投标人必须提供)
7-9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
29
附件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30
附件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1、名称及概况 : (1)制造厂家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企业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一般工人: 技术人员: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2、(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31
年 月
日止)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3、制造厂家生产此投标货物的历史(年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近三年投标货物(相同型号)销售业绩(包括国内外)清单:
( 年 月- 年 月)
清单应按附件7-10 投标销售业绩表格式完成
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制造商名称: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商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
32
附件7-5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投标人为经销商时,除了填写附件7-5外,还要填写附件7-4)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立和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公司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职员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净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短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资金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商业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 月- 年 月)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3、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及国外用户名称及地址:(20xx年7月-20xx年7月)
名称和地址 销售的项目和数量
(1)出口销售:
33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内销售: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同意为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制造厂并附有制造厂的资格声明: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和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须由其它制造厂家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近三年中与各经销商成交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附件7-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致: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经销商地址)的(经销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招标编号) 号投标邀请第 (包号)号要
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
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 (经销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
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经销商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经销商名称) 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附件7-8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财务报表
说明:
1、投标人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公司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公司财物报表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报表复印件。
2、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6
附件8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致: (招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就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并以此约定如下:
1. 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
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 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
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 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
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 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
附件9 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
致: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本保函作为 (投标人名称、地址)(以下简称投标人)对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第 号(招标编号)投标邀请,关于提供 (货物名称)的投标保证金。
(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行及其后继者,一旦收到贵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不管投标人如何反对,立即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 元人民币(或美元):
(1) 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或
(2) 投标人不接受贵方遵照招标文件要求, 对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
错误所进行的调整或更正; 或
(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和买方签订合同;或
(4)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未能向贵方支付服务费(如果招标文件中有此项要
求)。
除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外,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天有效,以及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并通知本行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开证行名称:
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
公 章:
出具日期:
38
附件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
号: ),我们保证在签订中标合同后7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
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电传:
传真: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承诺方盖章)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