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0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闽环发〔2012〕4号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年三月六日
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 环评文件分级审批 规定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
(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化工石化、皮革合成革、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铅蓄电池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其区域产业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对以下三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而建设单位未向原审批部门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分级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
1. 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表1);
2.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并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
3. 除上述两条之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
1.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表3),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且未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
2.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
3.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 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造纸,修造船,酿造,农药,电镀,味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除普通建筑用沙石料外的所有非金属矿开采,金属矿的选矿等;
5.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以及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属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6.对平潭综合实验区,除国家规定应由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内容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环保“三同时”、总量控制、规划环评等情况,调整该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
三、审批要求与责任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涉及以下六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2.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4.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及位于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
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6.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
(二)对改善民生、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产业政策;
3.符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符合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凡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事先征得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必须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并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价、验证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受理、送达、公示、告知、听证等相应制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每月汇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单位。环评机构应按标准收费,不得以协作费、回扣等名目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环评市场。
(八)环评机构应当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现较大失误或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建议发证机关对其处以所收评价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弄虚作假或出租、出借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主持以上项目的注册环评工程师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其业务直至取消环评工程师资格、终身禁业。
(九)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审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其审批决定;
2.对直接审批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福建省建设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年本)
2.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年本)
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年本)
附表1:
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年本)
注: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附表2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直接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年本)
注: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附表3: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年本)
注: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第二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07-10 12:34:00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闽环发〔2014〕14号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
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xx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权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保部20xx年第7号公告和20xx年第73号公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二章 分级审批权限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不列入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三)设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或者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九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条 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湄洲湾石化基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区域内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化工石化类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需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化工石化、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必须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专业园区内布设。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
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需要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审批应当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在形式和内容上予以简化,未包含在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予简化。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一)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期内,规划中已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除化工、石化、冶炼类项目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按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四条 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纳入分类管理名录但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
工程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二)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要求;
(四)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符合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涉及以下六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二)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三)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四)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以及位于未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六)不符合省人民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后,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组织专家技术审查。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会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送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信息公开,确保审批全过程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审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
(二)对直接审批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发生变化的,原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仍负责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本《规定》施行前已由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并已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凡本《规定》已明确审批权限属于设区市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区市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竣工环保验收。
本《规定》施行之日已经存在未批先建等行为的建设项目,仍由本《规定》施行之前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理。
本《规定》确定的省、市、县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20xx年经省政府同意并授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2〕4号)同步废止。
附表:1.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
2.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
3.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
附表1
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
目。
(二)能源
电力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火电站:全部(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除外)。 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核电站:全部。 电网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的输气管网(不
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三)交通
铁路
公路
水运
民航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新建机场。
(四)冶金有色
钢铁
有色
稀土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黄金
(五)化工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石化 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
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化工 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六)机械
汽车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七)轻工
造纸
变性燃料乙醇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全部。
玉米深加工 新建及扩建项目。
(九)社会事业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
大型主题公园。 娱乐
(十)核与辐射
核设施 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 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附表2
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注:1.不包括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的项目;
2.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附表3
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xx年本)
注:1.不包括环境保护部和福建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2.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xx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