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补 缴 申 请 表
注:1、补缴时间中断超过3个月的,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在养老保险补缴的同时进行补缴,其中:失
业保险补缴不得早于20##年7月,工伤保险补缴不得早于20##年1月,医疗保险补缴不得早于20##年1
月。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性用工人员,最早可从20##年4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注
2、医疗、工伤保险补缴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失业保险补缴后发生失业情形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补缴年限予以合并计算,补缴前失
业的或补缴时间后已核定过失业保险金的,补缴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第二篇: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变更申请表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单位用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注:1、本表可从www.直接下载。
2、单位用户请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
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两份,申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