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 践 课 题 关于一起税务执法案件的分析
姓 名 龙 燕 教育层次 本 科
学 号 061054300 分 校 邯郸电大
专 业 法 学 教 学 点 开放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 张学泉 日 期 20##年9月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关于一起税务执法案件的分析
我是邯郸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也是一名税务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涉税争议,解决税务争议的途径有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方法。产生税务争议的原因有的是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不够理解造成的,有的是因纳税意识较差引起的,有的是因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引起的,更多的是因为执法程序出现问题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实践中也出现过因税务机关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也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里就在工作中出现的一起有关税收执法的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加深对税务执法程序的理解。
一、案情
县地税稽查局20##年5月25日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行为。次日,稽查局派两名检查人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检查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检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酒店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账方式偷税10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10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如下争议:
(一)偷税及其偷税的处罚。
(二)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三)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三、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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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检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本案中,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4、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二十条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本案中,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10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5、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三)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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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暑期实践报告 法律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造纸08-3班
李美美
200805031096
暑期实践报告
作为一名要跨专业考研或者说今后要跨本专业就业的同学,我不想放过每一次实习的机会。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就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基层法院——环翠区人民法院。通过深入的了解和实习,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自学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 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环翠区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称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理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 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XX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XX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说,被告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官亦认为如此,这样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双方调解的,并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这次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后来的一些场面上的事情还要继续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说,我发现现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二、 一起离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之前就怀有身孕,通过欺诈骗婚。婚后不久就有一女婴,原告对此怀有疑虑,认为不是自己的小孩,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到上海一家医院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该女确实不是本人所生。原告系于被告的欺骗行为便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均分。
法庭判决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到女方的利益,作出了公平的判决,可是女方的父亲认为法庭的判决有失公正,不断的到法院进行干扰,法院工作者告之正确的解决途径他不采用,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两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这一系列的事情可都是要认真细致的,目录上要写好案号,原告,被告,事由等等,判决还是调解不能写错,案卷一定要分正卷副卷,并且案卷的内容还要按照证据材料,法庭材料整理好,将它们装订好,贴上封条。看着自己的案卷整理好真是很高兴。
在实践中我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同时我还主动要求参与外调工作和法院工作人员一起进行送达,还参与财产保全。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环翠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