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提车证明

时间:2024.4.27

提车证明

今提走因借款质押在*******公司的 部,车牌号为 ,经我检验车 辆无损,现我提走该车辆,涉及该车的所有手续(包括 )我同时提走,所涉及该笔借款的手续我也提走,借贷双方就本车涉及借款已无任何经济牵扯,特此证明。

提车人签字: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提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汽车借款合同11


汽车投资借款合同

编号:

固原磊光投资有限公司

汽车借款合同11

目 录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所购汽车资料要素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利率

第五条 借款拨付及拨付条件

第六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第七条 提前还款

第八条 履约保险

第九条 借款担保

第十条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第十三条 诉讼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第十六条 附则

1

汽车投资借款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投 资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负 责 人 电 话 经 办 人 借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负 责 人 电 话 经 办 人 担 保 人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地址) 负 责 人 电 话 经 办 人 鉴于乙方因购买汽车向甲方申请借款,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并被

甲方所接受。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特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汽车投资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机动车辆

保险续保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抵押车辆要素

2.1 借款只能用于 (以下称“投

资借款人”),抵押车辆 (汽车品牌) 辆(大

写)及向甲方规定的保险公司交纳机动车辆续保费用。

2.2 所抵押汽车资料要素如下:型号: ;发动

机号 ;大架号 颜色 ;用途 ;价款(大写)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3.1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月,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4.1 借款利率按月息 ‰执行。

第五条 借款拨付及拨付条件

5.1 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汽车抵押借款一次性拨入乙方银

行卡账户(账/卡号 )内。 2

5.2 本合同项下机动车辆续保费用的拨付时间、划款方式及分次拨付金额等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机动车辆保险续保协议书》(编号 )之规定办理。

5.3 乙方在本合同成立并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5.3.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续保协议书》;

5.3.2 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妥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的文件、单据正本移交甲方收执;

5.3.3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办理机动车辆保险。

第六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6.1 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以下第 项;

6.1.1 按月还本付息(每月本金相同,利息递减),还本付息日为 每月 日,第一次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发放月的次月20日每月应还本 金(大写) 万元。

6.1.2 按月等额本息,还本付息日为每月 日,第一次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发放月的次月20日,每月应还本息(大写) 元。

6.2 每月清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可提前归还部分(必须是本合同约定的一期还款金额的整数倍)或全部贷款,重新制定还款计划,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合同其它条款不再变更。提前还款后的每期还本付息额选择以下第 项:

7.1.1 重新计算每期还本付息额,合同利率不变,期限不变。

7.1.2 合同约定的还本金额不变,利率不变,缩短原投资款期限。

7.1.3 依次抵减下一期还本付息额,抵掉的期数内可不再还款。

第八条 履约保险

8.1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所抵押的汽车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8.2 上述保险单号为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收存。

8.3 在本合同项下投资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未清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保险单内容,亦不得中断、撤销上述保险。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4 乙方抵押后,在还款期内车辆发生一切保险责任内的理赔款或其 3

他赔偿款,优先偿还所欠甲方投资款本息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借款担保

9.1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所提供的担保方式为 (选项: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丙方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9.1.1 保证担保

9.1.1.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9.1.1.2 保证期间:自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届满”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本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前到期及主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

9.1.2 抵押担保

9.1.2.1 抵押物 等详见编号为 的《抵押物清单》。经甲丙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1.2.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处理抵押物实际所得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条 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 有权依本合同约定从乙方账户上划收投资款本金和利息; 10.1.2 本合同项下借款履行期满未受清偿时,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1.3 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投资款;

10.1.4 应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情况保密,依法查询者除外。 10.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2.1 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

10.2.2 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10.2.3 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资信证明及借款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0.2.4 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前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0.2.5 乙方在地址、电话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公告送达通知;

10.2.6 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或变卖车辆,且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10.2.7 丙方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及 4

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动产、权利)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0.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3.1 在甲方抵押权存续期间负有对抵押物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10.3.2 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抵押物做出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等方式处分,且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10.3.3 抵押物发生价值减少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对此负有过错责任,还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0.3.4 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将抵押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且所得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优先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供;

10.3.5 抵押物被征用、毁损及灭失的,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止损措施并书面通知甲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就优先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提存;

10.3.6 甲方如认为抵押物应予保险,则丙方须办理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足额财产保险,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丙方不得中断上述保险,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发放投资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投资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11.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乙方挪用的投资款自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 (大写)计收违约金。

11.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乙方逾期投资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 (大写)计收逾期利息。

11.4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投资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投资款本息、解除本合同以及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一切法律措施。

11.4.1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5

11.4.2 拒绝或阻扰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11.4.3 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的;

11.4.4 与第三人签订有损于甲方权益的合同的;

11.4.5 乙方为个人的,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乙方为法人的,发生合并、分立、被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议通过须解散、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处理其所属的财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其财产的;

10.4.6 累计三期未归还应偿付的借款或一期借款已拖欠三个月以上的;

11.4.7 与丙方串通套取借款,损害甲方权益的;

11.4.8 未办理机动车辆续保手续的;

11.4.9 乙方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况的;

11.5 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应按所担保的全部投资款本金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在担保的范围内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5.1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或已设立抵押权、已租赁等情况的;

11.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的;

11.5.3 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二条 诉讼管辖

12.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诉讼纠纷,应由甲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费用承担

13.1 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均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主合同无效时,汽车抵押投资合同仍然有效,丙方仍应在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4.2 当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本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律规定提前到期及主合同约定解除,甲方未受清偿的,丙方仍应在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4.3 发生任何汽车抵押纠纷或车辆事故索赔期间均不影响乙方按期还款责任和丙方担保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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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成立。同时,属以抵押担保方式取得借款的,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物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资人)已提请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人)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尤其是对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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