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成立须知

时间:2024.5.4

商会成立须知

商会组建的基本条件如下:

1、有5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

2、有三家以上一定规模(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的发起单位;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登记管理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

组建商会的大致流程如下:商会发起单位首先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筹备商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准并听取发起单位筹备工作报告后,下达同意筹备的批复。商会筹备组到相关银行办理验资手续(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人民币),验资完毕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筹备商会的报告和相关材料,以及验资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开展筹备工作。

具体步骤分为两个阶段:

一、商会筹备成立

(一)商会申请筹备提交的材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商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商会的宗旨和义务范围;

(3)上回答饿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商会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商会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商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3、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商会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涉外人员不能任主要负责人)。发起单位需提供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5、章程草案

商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

章程范本请在“顺德民间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6、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三)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


第二篇:异地商会成立登记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

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外省在广东省投资的企业,应以省或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本省地级以上市在广东省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五)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一)必要的咨询

1、东莞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提供申办地市级异地商会服务。

2、申办地市级异地商会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二)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须提交下列材料

1、8家以上发起单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筹备申请书内容包括:

(1)成立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5)该地市级异地商会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3、章程草案;

章程范本请在“东莞民间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4、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地市级异地商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5、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情况简介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6、拟任负责人的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异地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拟入会会员名册(30家以上);

8、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成立该省或该市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异地商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一般为东莞日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时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商会章程(一式两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7、《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8、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9、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10、会员名册;

11、经会员企业盖章的入会申请表、会员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0家以上);

12、专职工作人员简历;

13、筹备公告;

14、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异地商会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除异地省商会外,其余异地商会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三、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咨询及监督

网址:东莞民间组织网

咨询电话:22019613

监督电话:22019363

一、 成立登记须知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

1、东莞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市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市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筹备成立自发性的一般社会团体,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其他社团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章程范本请在“东莞民间组织网” “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7、拟会员名册。个人会员的,需50人以上;单位会员的,须30家以上;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需50人/家以上。

8、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9、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以下材料:筹备成立申请书;住所证明;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非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全市性行业协会一般为东莞日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6、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7、办公住所证明;

8、填写有关表格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9、申请成立登记行业协会,还须提交:验资报告、筹备公告、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所需材料(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请先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核准后再提交全部材料)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行业协会不须提交该材料);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6、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7、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五、咨询及监督

网址:东莞民间组织网

咨询电话:22019613

监督电话:22019363

二、 变更登记须知

社会团体成立后,其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遵循一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确认、核准登记,使需要改变的事项具有合法性的过程即是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它包括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两方面内容。

一、变更登记的事项

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主要负责人。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履行的程序

社会团体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行业协会变更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在章程规定的时限内,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时效规定

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超过30日,需要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经审查同意,以保证审查的时效性。

四、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以下变更材料,凡涉及行业协会的,均不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以下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两份,表格均在“东莞民间组织网”“表格下载”中下载。

1、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涉及到章程修改,还需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一式三份,加盖社团骑缝章);章程修改说明;《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变更住所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如章程中明确社团详细住所的,还需提交新修订后的章程(一式三份,加盖社团骑缝章);章程修改说明;《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一式三份,加盖社团骑缝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非行业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登记表》。

行业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需提交加盖会章及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如社团负责人有调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一式三份)。

5、变更活动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非行业协会)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供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7、社会团体到期换证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到期换证审批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社团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须提交此材料;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修改章程

(一)社团修改章程的程序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行业协会的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社团修改章程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

4、章程修改说明;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6、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七、咨询及监督

网址:东莞民间组织网

咨询电话:22019613

监督电话:22019363

三、 注销登记须知

社团注销登记是社会团体因故需要终止时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社会团体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和合并;由于其他原 因终止的。

一、社团分立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原社会团体分立形成两个以上新的社会团体,原社会团体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产生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原社会团体继续存在,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二、社会团体合并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团体,原来的社会团体均需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新社会团体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是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并入另一个社会团体中,接收方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被接收方均需办理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完成的工作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四、社团的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具体地说,清算是指清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了结社会团体尚未结束的事务,对社会团体的财产进行清理,明确社会团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其债权,清偿其债务,组织必要的财产交接,从而使社会团体归于消失的程序。

(一)社团的清算组织如何组成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组成清算组织。其成员构成、人数多少,可视社会团体自身情况确定。必须注意,与社会团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会团体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二)社团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与债务;处理社会团体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时编制清算报告书。

五、社团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清算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清算报告书;

4、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团印章、财务凭证;

5、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6、网上下载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7、清算公告。

七、社团撤销其所属的分支(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社会团体的许多职能。如果社会团体随意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会给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造成混乱和失控,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社会团体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社团办理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4、下载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5、缴交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二)社团被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同时注销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门。社会团体自行解散,或被撤销、注销以后,社会团体自身已经不存在了,作为社会团体组成部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当然也要消失。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同时应当办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手续,并及时收缴或收回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等。

八、相关政府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九、咨询及监督

网址:东莞民间组织网

咨询电话:22218794

监督电话:22211421

四、 年检须知

一、需进行年度检查的社团

凡是按程序经审核批准,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年度检查。那些准备申请登记,或者已批准筹备成立,但尚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团体或组织,不在年度检查之列。

二、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一式两份,行业协会工作总结中须含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情况);

2、公益慈善组织、异地商会须提交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异地商会须提交会员名册进行备案;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年检情况后当即退回);

6、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将如实填写好的《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市一级行政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直接将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未年检的组织,须先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补办上年度年检方可到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四、咨询

网址:东莞民间组织信息网

咨询电话:2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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