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波落户政策
常规落户大同小异购房一百平以上即可落户
宁波市对于常规落户并没有像学历落户那样复杂严格。要求购房100平米以上,45周岁以下,房产证拿到并入住即可落户,父母中母亲年满55周岁或者父亲年满60周岁可全家落户。
以下是一份详细的落户细则列表:
五大类落户细则:
一、购房落户
实施范围扩至六区
新的购房落户政策的实施范围扩大为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购房落户政策适用于20xx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
权的有关人员,对于20xx年9月1日到20xx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的,符合购房落户相关申请条件的,也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四类人员可以申请
20xx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的有关人员,对于20xx年9月1日到20xx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的,符合购房落户相关申请条件的,也参照现行政策执行。上述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落户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经人事部门核准调入市区工作,并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引进人才;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在实施范围内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项落户限制条件
1、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必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2、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申请人已实际居住;
3、落户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系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应在该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4、房屋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申请购房落户时必须随父母一并迁入;5、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其中一人适用购房落户政策,其他共有人不再适用该政策。
所属公安分局审批
记者从市公安局召开的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研讨会上获悉,市区购房落户申请由各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受理,所属公安分局负责审批。我市从今天起正式开始受理购房落户申请,广大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好相关材料,提交购房落户申请。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有关人员如果遇到有关政策性的疑问,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和建议,市公安局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准和答复。
二、人才引进
本科以上人员可“先落户,后就业” 高级人才落户不受地域人数限制。 应届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需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协议书
(2)就业报到证
(3)就业单位工作证明
(4)户口迁移证
(5)落户地住房证明(集体户口和投亲靠友的另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
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人员
需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
(2)劳动手册
(3)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4)户籍证明
(5)房产证(已婚人员本人须有合法固定住所;未婚人员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和投亲靠友的另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产所有人同意落户证明)
(6)毕业证书
(7)学历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夫妻投靠
主要条件:
(1) 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
(2)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结婚证;
(4)住房有效证件;
四、老年投靠
主要条件:
(1)子女未婚且无业;
(2)中心城区范围内子女年满18周岁的,函人均住房面积须达到18平方米。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注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別女:20周岁)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
(4)子女年满25周岁以上者需提供失业证或待业证;
(5) 住房有效证件;
五、子女投靠
主要条件:
(1)父亲年满60周岁或母亲年满55周岁,父母户口须一同申报;
(2) 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注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被申请人结婚证;
(4)房产证。
第二篇:宁波对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是罕见的苛刻.
一. 宁波对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是罕见的苛刻.
二.根据20xx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连续5年以上(含5年),且证件有效的。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二)工作年限:在本市现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三)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含5年)。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四)居住条件: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
(五)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第七条 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分值为150分(评价标准见《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一)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二)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高级工或被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
(三)担任职务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四)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五)荣誉称号指标:在本市取得县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六)社会公益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
(七)企业认可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的。
在保持上述七项积分评价指标、一级指标、权重分值和总分值全市统一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二级指标项目内容并合理调整二级指标分值。
第八条 梯度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其他县(市)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
第九条 受理期限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十条 申请提出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在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直接下载相关资料,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认定工作。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完整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四)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六)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
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的认定工作。建设、人事、科技、教育、税务、劳动保障、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认定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之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第十三条 审核
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落户意见。
第十四条 公告
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将落户意见及积分基本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
公告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公告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原移送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重新核定,并作出户口准予迁入与否决定。
第十五条 办理
外来务工人员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