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办理程序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林木采伐在采伐指标限额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不限;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不限;临时占用除特殊用材林地和防护林地外二公顷以内。
四、行政许可条件
需要采伐林木,须属林木所有权人或是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并且须对林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排危采伐除外。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应具备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清楚无争议纠纷;需要变更林地林木使用权证的,提交双方协议(复印件)。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应具备有技术人员、一定的资金、场地。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除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特殊用材林地、防护林地外。
五、申请材料
采伐林木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属购买林木者,需提供甲、乙双
方协议和林木所有权证明;若影响到电力、通讯设施、沟渠等排危需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盖章);提供经村委会、林业站证明的采伐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填写分级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表(到林业站领取),有林业站审核意见并落实采伐监督检尺员,乡政府审核意见。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确权发证的,提供权属无争议纠纷的证明材料;需要变更权属的提供甲、乙双方转让协议。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的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材料;相应的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材料;合法、稳定的木材来源证明。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对人向农林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没有林权证的由当地村委会确认林权所有证明);相对人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的临时占用林地协议;相对人使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三分之二村民会议通过并在会议记要上签名(手印)材料;上报材料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并经村委会、林业站签署意见证实;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采伐林木: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采伐前公示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到林业站领取)。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确权发证的,提供权属无争议纠纷的证明材料;需要变更权属的提供甲、乙双方转让协议。
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材料;相应的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材料;合法、稳定的木材来源证明。
临时占用林地:相对人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验原件,没有林权证的由当地村委会出具林地权属所有证明);相对人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的临时占用林地协议;相对人使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三分之二村民会议通过并在会议记要上签名(手印)材料;上报材料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并经村委会、林业站签署意见证实;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七、行政许可程序
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受理部门填写统一规范的表格,经受理部门审查报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签署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意见。
八、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20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时间: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内。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确的时间;林权证依据林权证明确的时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意见书,有效期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确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范围内进行林木采伐活动;取得林权证,依据林权证行使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的经营活动;取得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加工活动;取得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意见,可以在同意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从事使用林地的经营活动。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一)林木采伐收取育林基金,(1)天然林:自用材每立方米收取30元;商品材每立方米收取50元。(2)人工林:自用材每立方米收取20元;商品材每立方米收取30元。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林权证,不收费。
(三)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不收费。
(四)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植被恢复费,(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
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五)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二篇: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完整,携带表格及所需的完整材料(包括现场勘界图纸及表格)到林业局提出申请。
2、工作人对材料和表格进行审查后,确认是否受理。
3、审查合格的,由林业局发出林权登记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
4、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送林政股审核。最后由主管副局签署意见。
5、审核通过后,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6、县政府审批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材料送回林业局并打印发证。
7、不受理的,或者审查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