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勤奋求知一直是我国良好的传统美德。因此,本人在学习上尽可能做到了勤奋求知、精益求精,从法律专业的专科学历到本科专业的教育技术专业,还持有计算机教师资格证,对法律法规以及计算机的熟稔,不仅强化了自身的实际应用能力,还尽可能对学校的后期建设提供了可行性建议。而在工作方面,也是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就职于自动化公司并担任了行政助理一职,使得自动化公司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技术拓展和核心规划,不仅保证了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提升,还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自身企业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真正实现了自动化企业的优化与升级。下面谈一下本人对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基本认识。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本人了解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层面,为了保证社会多数成员能在社会社交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分配,从而作出的相关社会安全制度和保障,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是国家层面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作出的安全性保障。这种非营利性的安全制度所针对的人群主要是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岗位的弱势群体,为了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政府作出了一定物质或精神层面的补助,就称之为“社会保险”。而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国家或政府部门为了保证好行政性和事业性管理的有效实现,而形成的综合化职能机构。一方面,通过行政性管理的方式,加强日常立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集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又通过事业性管理,采取具体资金的集中收缴和调配的方式,来真正落实社会各项保险的相关待遇,使之能够达到预期标准。无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管理中心,还是法律部门为了强化社保制度而作出的法律保障,都积极落实到一些各大小城市以及区县的日常工作中,使得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就业保险都能达到真正的组织保障,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
基于这两点认识,本人认为自身在从事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时的优势,主要呈现在如下几点:首先是学识的充实性。“学无止境”,学习是人类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源泉,越多的知识积累将为成功助上一臂之力。本人不仅学习过法律专业,
还涉猎了教育技术专业,在专业知识方面,涉及到了两大领域的相关理论原理,可以说是拥有着相对较广的知识面,能够从法律和教育两个方面共同着手,全面保障后期的社会保险工作的落实。其次是有效证件的多样性。证件并不能代表一切,但是证件背后的实力和水平,却是综合性人才的基础。基于本人在本科时就读的是教育技术专业,侧重于师范类计算机教学,且本人持有计算机教室资格证,因而对于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操作了如指掌,可以很好地解决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中所涉及到的计算机问题。最后是工作经验的丰富性。本人在毕业后曾经在自动化公司担任过行政助理,对于自动化公司的相应工作都有所了解,明确了该公司的相关运行路径和整体结构,透视了公司发展的优劣势,对于公司的具体运行和发展,有着较为详细、具象的认知和思考,并且拥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可以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具体发展,提供创新性建议。总而言之,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作为本人从事贵单位的主要优势,希望能够为本人后期的自身发展以及社会贡献奠定夯实基础。
倘若本人能有幸应聘成功,成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工作人员,本人将从基层做起,一点点背负着党和人民的重任,奔赴最远处的朝阳。众所周知,“细节决定成败”,不少人就是由于细节而被迫衰亡,本人将求真务实地完成好每一个细节,从关键骨节着手,力将事业局的发展推向又一个高峰。人生没有最大的赢家,只有最后的赢家。没有波澜起伏的只是死海,没有草枯木荣的也只是天堂。事业局是一片新生的土壤,本人会努力扎根生长,用一枝青葱回报祖国的栽培,用一树繁花绽放社保的灿烂!
第二篇:社区社会保险服务
第二节 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条件与待遇
(一)概念
养老保险(老年保险),是指预防劳动者因年老力衰不能再从事劳动和中断劳动收入时,可享受退休金,以确保其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二)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
1,符合退休年龄(工龄)
2,符合离休条件。
(三)养老保险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
1,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及其各种补贴;
2,退休或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3,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的护理费;
4,退休、退职或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5,退休、退职或离休人员易地安置时的一次性安家费;
6,退休、退职或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其中在抗日战争时期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还增发一定比例的生活补贴。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物价补贴费与退休人员相同。此外,离休干部还享受一些优异的生活福利待遇。
二、养老保险的结构
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
20xx年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个人账户的组成
第三节 失业保险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
三、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条例》第10条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其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至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失业职工。
(三)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情况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节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原则
工伤保险(法规),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负伤、疾病、残废、死亡后,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应当贯彻六大原则。
二、工伤及其范围确定
工伤,即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第六节 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概念和特征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二、医疗保险发展
三、医疗保险待遇
我国职工疾病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疾病、负伤、残废期间的生活待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疾病保险费用将逐步改为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
四、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
关于医疗期的问题:
①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
②医疗期限计算的两个标准: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b.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
1-5年5年以内3个月
5-10年5年以上6个月
10年以上5-10年9个月
10年以上10-15年12个月
10年以上15-20年18个月
10年以上20年以上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的累计病休计算。
医疗期6个月的,按9个月的累计病休计算。
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的累计病休计算。
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的累计病休计算。
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的累计病休计算。
③在医疗期未满之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节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概述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
二、生育保险主要待遇
(一)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规定)
产假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xx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生育保险能否改变女性就业困境
对比:生育保险参保和领取人数变化
第七节 死亡保险
一、死亡保险的概念
死亡保险是在劳动者死亡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及其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死亡保险待遇规定
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本人基本工资10月X2)
丧葬费、抚恤费、丧葬补助费的计算
根据有关劳动法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后退休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
另外,按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相当于死着本人工资的25%到50%的抚恤费,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或退休后死亡,发给相当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到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八节 社会保险的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正确实施,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社会保险事业进行决策、计划、指导、调节和监督,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运营进行管理。
一、社会保险管理的社会化和一体化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统筹方式主要有三种:(1)以支定收,现收现付法;(2)储蓄积累法;(3)部分积累法,即(1)、(2)两种方式相结合的筹集方式。目前,?退体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已在全国各地普遍实施。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将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