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大唐国际水库调度及经济运行管理办法V3.0

时间:2024.3.23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水库调度及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经济地开展水库调度工作,保证枢纽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利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和《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系统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水库调度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度调度的基本原则:(1)按设计确定的任务、参数、指标及有关运用原则,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及发电最大综合利用效益;(2)在汛期承担下游防洪任务的水库,其汛期防洪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监督。

第三条 在确保大坝、水库和防汛安全的前提下,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必须适应电网对负荷的要求,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第四条 对于具有日调节以上的水库均实现统一调度和经济运行管理。对于区域内有条件集中调度的各水电厂坚定不移地推行运行集控制和远方调度,最终实现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第五条 水库的设计参数及指标是指导水库运行调度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承担防汛任务的水库,必须按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汛限水位进行水位控制,严禁超汛限水位运行;实行了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运行的水库,要严格按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动态水位进行运行调度,不得超水位运行。

第六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加强科学管理,开展水情自动测报和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积极探索水库优化调度、流域梯级水库联合调度等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水库调度水平。

第六条 大唐国际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必须具备齐全的水库设计运行资料,掌握水库上下游及整个流域内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梯级电站、社会经济及综合利用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根据《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和《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水库调度规程,并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水库调度主管部门或水电厂应加强水库调度工作的领导、指导,应完善管理机构,注重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系统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

第二章  水库调度及经济运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唐国际系统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水库调度的上级主管单位,大唐国际水电管理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水库调度管理及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加强对系统内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水库调度工作的指导,制定大唐国际系统水库调度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库调度规章制度,加强对水库调度工作的领导。

(三)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或批准大唐国际系统各分(子)公司上报的洪水预报方案、年度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发电计划、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

(四)组织做好大唐国际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及水库调度管理信息平台等建设。

(五)组织、指导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梯级水库联合调度等水库经济运行工作。

(六)组织做好水库运用参数和基本指标的分析、复核工作,保证水库调度运用指标的准确和有关指标的合理。

(七)协调做好大唐国际系统水库调度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八)负责大唐国际系统水库调度评价与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水库调度管理及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做好本单位水库调度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水库调度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修订完善水库调度规程。

(三)编制洪水预报方案、年度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发电计划、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四)根据专业气象预报和来水预测情况,编制各时段发电计划,上报大唐国际并经电网审批后实施。

(五)做好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积极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梯级水库联合调度等水库经济运行工作,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行水平。

(六)认真做好水文气象和水库调度运行分析、水库调度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七)因水文条件、工程情况及综合利用任务等发生变化,水库不能按设计规定运用时,做好对水库运用参数及指标进行复核。

(八)建立完善水库调度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做好本单位水库调度评价与考核工作。

(十)分(子)公司集控中心为其所属各水电厂水库运行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梯级(或区域)水库群的调度工作。根据各水电厂的运行实况和来水形势,按照批准的水电厂水库调度规程做出相应的洪水预报及调度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水库调度操作指令。水电厂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分(子)公司下达的水库调度操作指令进行相关操作。

(九)负责及时、准确、可靠地向电网和大唐国际水调自动化系统实时传输或报送各水库相关水情信息和水库运行的实际数据及指标。

第十二条 水电厂主要职责:

(一) 各水电厂中控室为水电厂水库调度操作指令的直接执行者,要严格执行分(子)公司集控中心调度人员下达的水库调度操作指令,并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二)按规定及时向分(子)公司报告水库运行实况、水库调度意见等。

(三)应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按照分(子)公司下发的水调自动化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对电站内的水情自动测报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四)积极配合分(子)公司各相关部门定期复核水库运用参数及指标,严格执行洪水调度方案、年度水库调度计划、兴利调度计划、发电计划、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

(五)积极开展水库经济运行工作,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综合效益。

第三章 水库调度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水库调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文测报及预报、洪水调度、发电调度、水库调度运行管理、水库调度工作培训、考评考核等。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建立水情自动化测报系统或水情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系统或平台管理;应结合本流域(或区域)的特点,完成实时洪水预报、短期水文预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中长期水文预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根据枢纽工程的设计标准和防洪要求编制年度洪水调度方案,按照设计的调洪原则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控制运用计划、方案,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拦蓄洪水和按规定控制下泄流量,尽量减轻或避免下游洪水灾害,努力做到对洪水合理调节和适时泄放。

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编制发电计划,合理安排机组负荷,在保证水利枢纽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量多发多供,同时根据电网的要求合理承担电力系统调峰和调频任务,梯级水电厂要以不发生或少发生弃水电量为调度原则,积极开展水库联合调度,合理进行水库蓄放水。

第十六条 水库调度运行管理主要包括水库调度规章制度修订、水库调度方案(计划)编审、水量平衡计算和水情信息报送、日常调度值班、水库运行指标参数复核、技术资料整编、水库调度工作总结与考核等,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任务与目标、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水库运行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电网、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各水电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水库调度工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电网、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汇报或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水情、汛情等,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电网、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指示及任务。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也应加强与上、下游涉及的防洪、兴利有关单位沟通与联系,发生特殊水情及时通报。

第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积极开展水电站的优化调度、梯级联合调度、运行参数优化的研究论证。

第四章  水文情报及预报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建立水调信息管理系统或水情自动化测报系统,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雨、水情信息通讯的畅通。

第二十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要根据各自水库流域情况和水库调度运行的需要,每年应与水文气象部门签订水文气象服务合同,确保水库流域水文气象信息的来源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做好日常降雨、水位及指定的其它项目的水文气象观测工作,常规观测的项目、测次、时间应保持相对稳定,观测要求符合《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规定。特殊观测项目的内容、测次、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充分利用水文、气象等部门提供的水文、气象信息,开展短、中、长期水文情报与预报工作,为水电站或梯级水电站水库调度提供依据。

短期水文预报方案应按《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根据实测资料的积累情况进行不断修改、完善。短时(3~24h)和短期(24 h~3d )作业预报时,应根据水情的趋势及时进行滚动修正预报,并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开展库区产汇流基本水文规律的研究,不断提高水文预报水平。

同时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中期(3d~10 d )、长期(10d~1a)水文预报工作,收集水文气象部门的预报成果,充分利用多种水文气象信息,进行旬、月、年流量预报,作为水库调度运行和编制水库调度计划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洪水预报方法可采用区间降雨径流预报与河道流量演算相结合,预报内容包括入库洪水过程、出库流量过程、库水位变化过程、入库洪峰流量、峰现时间、出库最大流量、最高库水位等。

洪水预报应进行精度评定,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洪水预报误差应符合规范要求,洪水预报工作的指标要求是: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畅通率≥90%,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可用度≥95%,各次洪水预报平均准确率≥80%,最大一次洪水预报准确率≥90%。(枯水期不进行评定)

第五章  洪水调度

第二十四条  水库洪水调度任务:根据设计确定的枢纽工程设计洪水、校核洪水和下游防护标准,按照设计的调洪原则和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汛期调度控制运用计划,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拦蓄洪水和按规定控制下泄流量,尽量减轻或避免下游洪水灾害,努力做到对洪水合理调节和适时泄放。

第二十五条  洪水调度原则:

(一)枢纽工程(包括厂坝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第一。

(二)按设计确定的目标、任务或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洪水调度,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弃水,充分发挥水电厂或梯级发电效益。

(三)遇下游出现紧急情况时,在水情预报及枢纽工程可靠条件下,应充分发挥水库的调洪作用。

(四)遇超标准洪水,采取保证大坝安全非常措施时应尽量考虑下游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根据设计的防洪标准和水库洪水调度原则,结合枢纽工程实际情况,每年编制、修订完善本年度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等,在汛前(4月10日前)上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年度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等应及时报送大唐国际水电管理部进行审查、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相应报送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报批备案。

编制洪水调度方案主要依据有:

(一)上级有关规定及水库枢纽设计数据。

(二)水库防洪任务和综合利用要求。

(三)水工建筑物的运用情况。

(四)水库的有关特性曲线。

(五)枢纽设计洪水资料及水文气象预报。

(六)水库设计防洪调度图。

年度洪水调度计划主要包括: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及主要依据。

(二)枢纽工程的概况及水库运用原则。

(三)有关各项防洪指标的规定。

(四)洪水调度规则。

(五)绘制水库洪水调度图,并附以文字说明,按不同洪水特点,规定控制条件和相应的调度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按照国家防总《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上报大唐国际审批后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同时要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和修订,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泄洪应按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按批准的下泄流量和规定的程序完成闸门操作。为避免给下游造成人为灾害,在汛期原则上水库下泄流量应不超过本次洪水的最大入库洪峰流量,遇特大洪水应及时向下游有关单位通报信息,并尽可能采取紧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承担下游防洪任务的水库,汛期防洪限制水位以上的洪水调度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汛期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的水库调度或不承担下游防洪任务的水库,由各分(子)公司集控中心(或各水电厂)负责指挥调度。

第三十条 对承担下游防洪任务的水库,应根据水库设计的防洪能力和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制定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并明确规定遇到超过下游防洪标准洪水时(包括库水位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入库流量达到下游设计防洪标准的洪水流量)水库调度转为保坝为主的调度方式。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汛期电网高峰时段的水电发电能力,汛期有调节能力的水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根据电网要求进行调峰调度,调峰调度是在系统低谷负荷冗余时开闸泄水,负荷高峰前调整溢流坝闸门减少出库流量,提高发电水头增加高峰时段发电出力。调峰调度应从流域的整体利益考虑统筹兼顾。

第三十二条 泥沙问题严重的水库,应采取调水调沙相结合的调度方式。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研究分析采用适宜的泥沙调度方式,尽量减少水库淤积及其对水轮机的磨损。

第三十三条 梯级水库的防洪调度应从梯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各分(子)公司集控中心应做好上下游水库的统筹协调,确保梯级利益发电效益最大化。其一般原则是位于上游且有调节能力的水库在不影响本水库安全的原则下尽量拦蓄洪水,做好错峰或补偿调度,为下游梯级创造良好的防洪条件。

第六章   发电调度

第三十四条 水库发电调度是根据枢纽工程设计参数、指标和电网调度要求,合理调配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效益,各水电厂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量多发多供,同时根据电网的要求承担电力系统调峰和调频任务。

第三十五条 水库发电调度的原则:

(一)保证枢纽工程安全,按规定满足其他防护对象安全的要求。

(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降低发电耗水率的原则。

(三)在保证各时期控制水位及蓄水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其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

(四)认真做好水库优化或经济调度,积极开展水库联合调度,合理进行水库蓄放水。

第三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按照电网相关规定编制日、周、月、年发电调度计划。年发电计划建议采用70%~75%的保证率来水编制;时段(日、周、月等)发电计划应在年度发电计划基础上,参照相应时段水文预报及电网情况进行编制。所编发电计划应在进入下一个周期前上报大唐国际审批后报送电网。发电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测、拟定计划期内的来水过程。

   (二)拟定计划期内控制时段的水库运用指标。

   (三)制定调度计划。

   (四)拟定实施调度计划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根据已确定的目标、参数及指标和机组实际情况,绘制水库调度运行图或制定相应的水库调度规则。除特殊情况外,最低运行水位不得低于死水位,尽可能保证在正常水位运行,以降低发电耗水率,提高水能利用率。

第七章  水库经济运行

第三十八条 不同来水年的水库调度方式:

(一)丰水期(年)在保证枢纽安全的条件下,应“以发为主,发蓄兼顾”,正确处理发电、防洪关系。在洪水入库前加大出力发电,退水期多拦蓄洪尾,力争多发电、少弃水,利用一切条件提高水量利用率。

(二)平水期(年)应“发蓄并举”。既不过低消落水位增加耗水率,又不过多抬高水位导致溢流,尽可能实现进出水量大致平衡。合理控制不同时期的运行水位,力争汛末蓄满水库。

(三)枯水期(年)应“细水长流,以水定电”。合理利用水量和水头,力求满足电网调峰,调频,事故备用要求。防止水库长期低水位运行,避免死水位以下运行。

第三十九条 大唐国际要做好合理安排发电计划的指导工作,发挥好有调节能力水库的“蓄丰调枯”调节作用。

各(分)子公司水库调度主管部门(集控中心)应以梯级水电站耗水量最小、发电量最大为目标,加强梯级水库优化调度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四十条 有调节能力的水库,应采用水库调度运行图或既定的调度规则与水文预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预报调度,充分利用水文预报,逐步修正和优化水库调度计划;调节能力差的水库,应充分利用短期水文预报,在允许范围内采取提前加大供水和拦蓄洪尾的措施,以提高发电效益;日调节及无调节水库,应特别重视短期水文预报,编制相应日运行发电计划,在不影响上游水电站发电情况下,库水位应尽可能维持在较高水位运行。

第四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水库调度主管部门(集控中心)应积极开展水库经济运行工作,尽可能为节水增发电量创造条件。水库经济运行必须遵守其调度设计的原则,并分别进行季度、年度分析。

第四十二条 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水库经济运行工作:

(一)利用目前国内外先进技术,建立健全水情测报体系,提高洪水预报和中长期预报的精度

(二)加强水文气象预报工作,与水文气象部门密切配合,不断提高预报精度;

(三)开展预报调度,适时采取提前预泄和拦蓄洪尾的措施;

(四)汛期尽量避免或减少弃水损失、降低耗水率,提高水量利用率;

(五)加强水库及枢纽工程管理,减少水库水量损失。

(六)加强机电设备维护检修及设备缺陷的管理,做好设备事故预想,减少设备事故和障碍,避免机组的停机和设备抢修,提高机组等效利用小时。

(七)开展厂内经济运行,优化开机方式和负荷分配,保持机组在高效出力区运行。

(八)及时对坝前、机组进水口拦污排、拦污栅排漂及杂物清碴,减少机组发电水头损失。

(九)根据尾水淤积情况,开展尾水清碴工作,降低对尾水位的顶托,提高运行水头。

(十)合理安排机组开停机,缩短机组空载时间,减少机组空载损耗,尽量降低水耗。

(十一)提出采取有关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合理意见,为节水增发电量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梯级(或区域)水库群经济运行

(一)各分(子)公司集控中心负责梯级(或区域)水库群经济运行工作,协调梯级(或区域)水库群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二)对梯级(或区域)水库群实行联合调度,同步运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及全梯级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

(三)制定梯级(或区域)水库群的调度规则及调度图。

(四)编制梯级(或区域)水库群经济调度方案经大唐国际批准后向调度机构提出方案和调整发电计划的意见。

(五)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梯级水库群间因水库调节而增加的经济效益。

(六)积极协调调度机构,充分利用水火电互补条件,提高梯级(或区域)水库群综合效益。

(七)根据梯级(或区域)水电厂特性,结合水文预报及系统负荷情况,积极协调电网合理安排水库运行方式。

1) 当水库弃水或有可能弃水时,应尽可能安排多发水电,提高水电发电负荷率,使水电厂避免或减少弃水。

2) 梯级(或区域)水库群应以全梯级综合利用效益最大为准则,合理确定水库的蓄放水次序,搞好水库群的经济运行。

3) 同一电网的梯级(或区域)水库群,应利用水库特性和水文条件的差异,合理进行水库群补偿调节,充分发挥梯级(或区域)水库群的统一管理的整体优势。

第八章  水库调度运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制定和修订完善水库调度运用规程。水库调度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设计规定的基本任务、综合利用要求、调度运用原则。

(二)水库设计运用参数和指标。

(三)水文情报预报。

(四)洪水调度。

(五)发电调度

(六)水库经济运行

(七)有关水库调度命令、泄水设施使用的规定。

(八)水库调度工作规程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为了规范水库调度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水库调度有关管理制度或规定,具体清单见附件一。

第四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要依照本水库(水库群)的调度运用规程,编制年度发电调度运用方案和汛期洪水调度方案,应分别于1月底前和3月底前上报大唐国际审批审查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投运的水情自动测报及水调自动化系统,应编制运行规程,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并在汛前、汛后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和调试,保证系统可靠运行和信息畅通。

第四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做好向大唐国际水调自动化系统实时传输工作,及季、年水库运行经济分析工作。

每日按电网要求提供昨日调度报表和日发电计划预测表,发电计划预测在上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电网。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结合水电站水库实际运行情况及来水发电情况定期对季、年度水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要求于每季首月10日前、次年元月10日前分别提交季、年度水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水库运行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流域内雨、水情况统计及简要分析。

(二)调度运用情况分析。

(三)水库运行综合分析和经济性评价。

(四)下个周期的预报调度计划和实施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每天应按照水库调度值班制度要求做好水库调度值班工作。值班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及时收、发水情信息,掌握雨、水情和水库运行情况。每日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有关调度信息。

(二)做好水务计算和调度报表编制工作。

(三)做好水文预报和水库调蓄计算,掌握防洪、蓄水、用水情况,提出调度计划。

(四)按规定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和向有关部门、领导请示汇报。

(五)做好调度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第五十条 每年汛末和年底编写水库防洪调度工作总结,年底编写水库调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雨、水、沙、冰情分析;主要调度运用过程;水文气象预报成果误差评定;水库实际运用指标与计划指标的比较;水库经济运行;综合利用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相应改进意见。

第五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定期(一般情况下每5~10年进行一次)做好水库库容曲线、泄流曲线、下游水位与流量关系曲线、水轮发电机组特性曲线等的率定、计算复核、修正,并将率定或修正结果报电网调度部门作为水库调度运行依据。

如因水文条件、工程情况、综合利用任务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关曲线进行修正。

第五十二条  水库运行后,如因水文条件、工程情况、综合利用任务等发生变化,水库不能按设计运行时,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发电企业、设计、科研等有关单位,对水库运用参数及指标进行复核、论证,如主要参数及指标需变更,应按原设计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建立健全水库调度档案。做好水库调度运行、调度记录、水文气象资料、调度方案计划、报表等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档案资料应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为了便于开展水库安全经济运行,水库调度的应具备如下库容曲线、设计洪水、径流资料、泄流曲线、水轮发电机组特性曲线、下游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出力限制曲线、机组出力~水头~流量关系曲线等基本资料。

第五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定期组织实施库区流域调查(包括洪水调查、库区巡回检查、回水调查、水资源调查);定期实施水位观测及校正、水流流态观测。

第五十六条 水库调度运行管理日常工作项目具体见附件二。

第五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高度重视水库调度培训工作,可通过竞赛、讲座、交流检查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水库调度人员技术、技能和业务知识等培训,不断提高水库调度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章  库区及下游河道管理

第五十八条 库区及下游河道管理责任划分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库区及下游河道管理权限,除坝轴线上、下游300m内的水面及岸边由水电厂管理以外,其它均应由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通过协议形成明确以下要求:

(一) 水库移民迁移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水面及库岸,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私自开发利用。未经水库调度管理单位同意的开发利用项目,因水库蓄放水而遭受损失,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不负任何责任。

(二) 水库移民迁移线或土地征用线所埋设的界桩(水泥桩或岩刻标记),水库集水区域内所设水文气象测报情报设施和库区测量标志等均为永久保护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移动、侵占和破坏。

(三) 水库集水区域内应加强水土保持,严禁乱伐林木、陡地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加重水库泥沙淤积的活动。

(四) 严禁向水库排放污物,造成污染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处理。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库周围堆放物的管理,防止被洪水冲入水库而影响水库运用。

(五) 在坝轴线上、下游300m内的水面及岸边为水电厂的管理禁区(具体可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办法另行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管理禁区内从事堆放货物、炸捕水生物、开荒种植及开采沙石料等一切危害枢纽工程的任何活动。除正常航线和水电厂作业的船只外,其他船只不得出入停留。

(六) 水库下游河道应保持设计规定的过水能力,不得设障阻洪。因按洪水调度方案下泄洪水而毁坏阻水障碍物,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 水库上游库区和下游行洪通道调查

(一)上游库区和下游行洪通道调查内容:水库上游库区的植被、人为活动(兴修水利水电工程,在校核洪水位或水库移民迁移线、土地征用线以下违章建筑、围垦、围库养殖等)、库区滑坡、库岸坍塌等情况;水库下游行洪通道是否畅通。

(二)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汛前或汛后) 上游库区和下游行洪通道调查。

(三)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大唐国际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章  水库调度工作考核

第六十条 大唐国际系统水库调度工作考核归口大唐国际水电管理部。各分(子)公司对其所属水电厂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奖惩方法,报水电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结合实际制定水库(群)经济运行考核奖励办法。

第六十二条 水库调度考核工作按季度进行,由各水电企业对本单位的水库调度工作进行考核;对于水库调度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和较大、重大的事故等考核情况,报大唐国际审查、核准。

第六十三条  在水库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发电企业或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直接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一)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较大、重大事故的;

(二)水库调度失误,违反调度规程和调度命令;

(三)值班检查或巡视检查不到位或由于检查粗心大意,应发现的险情无法及时发现;

(四)对上报、通报的水情或汛情,经核实常有“错、迟、漏”报,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五)有关方案、计划、报表等并经核实常有“错、迟、漏”报的,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六) 有关预报、发电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六)对故意隐瞒出现事故和不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五条 对各水电厂水库调度、经济运行、库区及下游河道管理等工作目标纳入各分(子)公司工资总额考核奖惩体系,统一按季度由水电管理部提出考核意见,大唐国际人力资源部统一兑现。

第六十六条 对各水电厂的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以发电量为主要指标,结合来水量分析单位电量水耗指标。其考核纳入水电厂生产指标考核体系,由水电管理部对各分(子)公司提出考核意见,在生产考核中统一兑现。

第六十七条 水库调度考核(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三)

(一)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畅通率≥90%,每降低1%扣罚10%季度生产考核基数。

(二)水情自动测报及水调自动化系统可用度≥95%,每降低1%扣罚10%季度生产考核基数。

(三)各次洪水预报平均准确率≥80%,最大一次洪水预报准确率≥90%,每降低1%扣罚10%季度生产考核基数。

(四)水库经济运行考核指示

1.定额

注:水库能耗考核指标将随年度水电生产考核办法进行调整。

2.考核

各单项指标未完成,按每低一个百分点,扣罚3%季度奖,但不超过季度奖总额。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突出,大唐国际将酌情提请给予奖励。

水能利用提高率应达到:多年调节水库≥2%;其它调节性能水库≥5%。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九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水库调度及经济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大唐国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一:

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具备制度清单


附件二:                       水库调度运行管理日常工作项目表

★  ——五年一次;●——日工作;◆——月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定期检查


附件三:

水库调度考核指标计算说明

1、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畅通率:

                              ∑遥测站应发次数(M)-∑漏报次数(N)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畅通率= —————————————————— —————×100%

                                        ∑遥测站应发次数(M)

2、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可用度(季度):

                        全季日历时间-系统停用时间

系统季度可用度=                                       ╳100%  

                            全季日历时间

                       影响系统停用的各设备停用时间总和

设备停用时间=                                                (小时)

                             统计设备的总台数     

 注:1、系统停用的时间包括:设备故障、各类检修、通道故障、电源或其它原因(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故障等)导致的系统失效时间。2、水调中心设备是指SUN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HUB900背板、网管工作站、通信工作站、水情监视工作站、MODEM、数据交换器等,水电厂分中心设备是指DELL服务器、路由器、集线器、水情监视工作站、MODEM或数据交换器。

3.水能利用提高率A

根据水库年初水位及入库流量,按水库调度图操作确定水电厂各时期发电出力及水库控制水位,计算水库在已知某一来水情况下应发电量即考核电量,然后同实际发电量比较,得水库增发电量。

水能利用提高率A=E/E×100%

增发电量E=E-E

E指实际发电量,E指在本季度来水的情况下按设计调度图方式运行应发电量。

4.降低耗水比率B

由于年、季调节各电厂机组特性不同、每季度运行水位不同,各电厂每季度额定耗水率指标不同,该指标汛期不考核。

实际耗水率q=W/E

额定耗水率q=W/E(或取设计多年平均耗水率)

降低耗水比率B=(q-q)/q×100%

W指发电用水量,E指从发电机出口表计抄到的发电量,E指计划发电量,q单位为立方米/千瓦时。

5.高水位运行率C

高水位取正常高水位与死水位之间的中值,机组在高水位在以上运行则称为高水运行。

高水位运行率C=t/t×100%

t指本季度来统计时间,t指在高水位运行的实际时间。

6.水量利用提高率D

水量利用提高率D=(W图弃-W实弃)/W图弃×100%

W图弃指在本季度来水的情况下按设计调度图方运行应造成的弃水量,W实弃指实际弃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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