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团体名称
浙江省民政厅监制
说 明
一、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按本表所列栏目填写。
二、本表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五、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第二篇: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要明确的事项
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其所属的分支(代表)机构作为社会团体的一部分,也应当同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收缴或收回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自清算结束之日其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二、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自制文件,一式3份,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文件(一式3份,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表格下载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doc,一式3份); 2-3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一式3份);
(5)社会团体履行程序有关文件。
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