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汇微信公众号开发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微信公众号开发” 项目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微信公众号二次开发和三级分销建设,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开发费用。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须配合乙方提供申请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材料。
2. 本微信号内的客户信息资源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客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3. 甲方不得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违法违规的内容。
2.2乙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微信公众号的申请开通以及相关技术开发 。
2. 乙方开发的公众号具有以下功能和相关服务:
备注:
5)微信公众帐号认证及菜单开发服务(公众帐号认证费300元为微信收取,需另行支付)
6)项目运行的服务器和相关网络服务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网站的顺利运行。
7)乙方赠送微网站上线后一个月的微信公众号运营服务。
7)后期定制功能板块开发以另行约定协议为准。
3. 乙方在签订合同 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并保证微信公众号顺利上线使用。
三、付费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微信平台技术开发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元),第二年开始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服务器及网络费用每年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元/年)。
四、付款方式:
1. 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
2. 付款方式:
l 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即 元整( 元)。
l 尾款合同总额的40%在乙方完成开发并交付给甲方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l 第二年开始的服务器及网络费用,于之后每年的 月 日前支付。
3、甲方以电汇的方式支付,乙方所开立的银行帐号如下:
户名: 北京泰和志新软件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
账号:110911490510301
五、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之修改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其未尽事宜由各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协议的解除和争议解决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可在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1)因对方违约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因一方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协议目的;
(2)由于电信运营商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履行的必要的;
(3)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
2、本协议及其附件或补充协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附件1:详细需求文档
第二篇:微信公众号合作协议
微信公众号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微信公众号合作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注册甲方微信公众服务号,进行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登记。
2. 向乙方开放微信公众账号开发权限。
3. 选择并提供相关推广渠道进行甲方微信宣传,以及制作宣传物料:
4. 负责及时更新班次信息,提供优质的公路客运服务。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协助甲方完成微信公众服务号的注册。
2. 负责甲方微信公众平台功能项开发,保证公众号稳定正常运行。
3. 协助宣传物料的设计工作。
三、 公众号功能项
四、 合作模式
1. 本系统合作费用分两部分组成,包含软件开发费用9,8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捌佰元),软件维护费用1200元/年(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元)。双方协商后软件开发费用优惠价为 0 元,软件维护费用优惠价为 0元/年 。
2. 甲方每月应提供不多于2条微信消息推送服务,以推广乙方汽车票相关产品,消息内容由乙方提供,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负责发布
3. 甲方微信公众账号所开通的车票购买功能,票款支付统一采用乙方申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产生的交易费率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微信公众账号交易所涉及的票款对账、结算流程,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网上代理售票合作协议》为准。
五、 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叁 年,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合作期满前30日内任意一方均可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或者签署新合作协议,如果期满前各方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到期后将自动延续一年。
3.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以对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若一方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条款和相关信息。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协商和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