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申请报告
鼎城区工业局镇企管负责同志:
你们好!我叫李本权,男,19xx年生,现年58岁,汉族,家住鼎城区大龙站农贸市场旁。
19xx年我高中毕业后,在大队当民办教师,19xx年公社搞三床一机,需文化人才,公社党委调我进农具厂,当年到河伏农机学习电焊技术一年,期满后进农具厂机修车间任主任、车工、电焊工及电工。19xx年到常德水电大学(石公桥镇)学习电工一年,拿取结业证书,19xx年参加县农机校(灌溪镇)电焊工考试,领取初级电焊工操作证书。19xx年农具厂破产后,企业办安排到农机站搞电焊及电工。19xx年农机站搬迁到十字路口,由于建站,领导安排自谋生路,从此干起了个体户。 20多年的企业生活,我是勤劳苦干,踏实工作,技术精湛。70年代我研制的机耕船在全县巡展,受到领导好评,茶安岗渡槽工程我夜以继日电焊钢材半年多,79年严重断电,我是日夜赶制产品,晕倒在地,住进医院。80年生育第一个女孩,带头结扎手术。在农机站时,参加组装汽车8台。年年都是先进工作者,为企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现我年近六旬,由于原来从事电焊职业,受到强烈弧光照射,红白球严重减少,身体受到极大的摧残,眼睛视力不清,失去一切体力劳动,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现我只一个小小的要求,要生活,要吃饭,要回19xx年以前我在企业工作24年的补偿,现根据湘政办201112号文件精神,我虽不是城镇户口,但我独生女大学毕业,落户长沙,也可随女入户,我确实在农具厂工作十三年,农机站工作十一年,我也应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也应给予我一定的生活照顾,以安度我的残生晚年,望各级领导费心解决为谢!
李本权
20xx年8月31日
第二篇:要求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的申请报告
要求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的申请报告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张志水,男,19xx年1月25日出生,19xx年12月入党,19xx年参加工作, 中专文化程序,原漓渚镇漓渚村党支部书记,园林工程师职称,住漓渚镇横路168号。
本人于19xx年2月进入漓渚镇机关农技站工作,分管茶叶生产多种经营,19xx年6月被转为县属大集体职工,19xx年8月为响应县镇机关改革精神分流离岗,19xx年8月镇党委委派去漓渚村任村党支部书记(当时提出工龄连续计算,养老保险对照)。至20xx年4月离村支部书记工作岗位。
本人认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为职工达到一定年龄,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本人在镇辛勤工作25年,现已年近60周岁,虽然镇党委、政府对我比较关心,漓渚镇人民政府已为我办理了19xx年6月至20xx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款项全部由村和本人支付),但在镇工作期间没有享受过分流离岗的一点待遇,包括19xx年至1993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对照县委县府20xx年23号文件精神,和县府有关机关改革分流的政策及兄弟乡镇人员同转同分流的落实情况,依据本人的上述事实情况,特申请要求贵局领导对本人从19xx年2月进站至19xx年6月期间县属大集体职工养老保险视同激费年度和医保的相应待遇,予以认定审批。
申请人:张志水 20xx年10月28日 附:1、县府办[1988]88号文件及绍农人(89)161号文件各一份;
2、《关于按浙人薪(1991)60号文件给部分人员增加工资的批复》及绍农人(1992)6号文件各一份;
3、《关于张志水同志在职期间核实工龄的报告》一份
4、绍兴县农业局《证明》一份;
5、《中共绍兴县办公室、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级机构改革中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