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加工协议书
委托甲方:河南旭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受托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就双方以OEM方式合作开发生产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产品
第二条:订货和运输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具体的品名、规格、数量以及运输和交货方式以双方的订单协议为准,该订单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不能取消乙方已生产的订单,一旦甲方违约,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条:价格的确定方式
1、产品价格的计算方式为:双方协商确认。
2、乙方开具的发票应为增值税发票(另增加10%税点)。
第四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厂址、生产线以外的地方加工或包转产品。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研发而提供的)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来组织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控制。
3、如果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技术标准或产品,乙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产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
第五条: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1、乙方保证对该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乙方负责范围内的保存和运输始终负有法律责任。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2条至第4条的规定。
2、乙方产品必须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的要求。(以上文件会不时通过书面通知修改)
3、产品达到乙方的有关产品品质的说明和保证。
4、产品符合有关行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5、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全套的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产品合格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6、如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必须遵守新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7、产品保质期内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交货期限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以本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当双方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即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
2、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订单和交付计划按时按量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货。
第七条 产品升级与售后
本协议内没有列举部分按照国家“电子产品三包政策”执行
1、乙方承诺的产品保质期为两年(产品安装激活日算起)。
2、产品出项质量问题乙方售后维修方式为主板以旧换新,运费由甲方负责,换新周期一般为 15 天。
3、乙方此次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保证:该产品既非试验产品也非积压产品,而是于年达产的成熟产品,且生产(完工)日期不早于 2 个月;在可预见
的 180(天)内,乙方不会有对该型号产品进行升级、停产、淘汰的计划,如遇特殊情况更新换代及升级,乙方需免费提供升级技术及产品换代更新。
第八条 结算方式
甲方须在订单签订后向乙方支付订单货款70%作为订金,乙方收到订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完成后通知甲方付清余下30%货款,乙方即可安排发货,结算所有货款,付款方式为银行汇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定做的产品,乙方应承担未按期交付产品为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此事的追诉权。
2、乙方逾期交付定做产品,应由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付产品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十条保密条款
1、“机密信息”表示乙方为甲方所研发的相关信息、物质材料、公司信息(含下属机构)、合作信息及相关事项。乙方为甲方所研发的相关信息和物质资料,所得的完整或是不完整的内容,也属于“机密信息”,并且乙方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所有信息和物质材料。
2、乙方同意对以上“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以为了乙方公司的利益或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肢解或间接的泄露该信息,
3、 “智相随” 商标归 河南旭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所独家拥有并使用。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为了乙方公司利益和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的利益使用该商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品牌损失的,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随时终止本合同和与乙方的其他合同,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保留对乙方追诉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4、乙方承诺对以上“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以为了乙方公司的利益或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直接或间接的泄露该信息。
5、任何一方一旦违约,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品牌损失等费用,且双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任何一方员工违反“机密信息”条款,由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或产品订单的,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乙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方法,可由协议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解决纠纷方式
1、当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有限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