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东胜彩钢瓦厂 赵怀勇
承租方(乙方):开封丰德贸易有限公司 郑同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尉氏县城关镇人民东路水云涧东临厂房, ,租赁建筑面积为 1200 平方米。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 2014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止。租赁期 5 年。
2、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年租金 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3、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5、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6、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7、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8、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9、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