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皖人复[2005]126号
合肥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发[2004]253号)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1、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xx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合同,被安排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按本函第1条执行。
3、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实际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或虽被聘用但没有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上述人员被招收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在审核确定其工龄时,录(聘)用单位应提供: (一)本人档案;(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一次性安置协议及上缴补偿金的凭据;(三)人事部门鉴证签订的聘用合同。上述材料齐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二、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计算,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三、其他有关工龄计算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相关意见。
四、过去执行与本函意见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本函意见执行。执行中涉及工资补发的,从本函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
安徽省人事厅 二OO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