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照明管理标准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照明管理、维修、操作职责以及照明应达到的标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厂(公司)下属所有部门和单位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场所的照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 407-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DGJ 56-8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范》
同电生〔2008〕7号 《生产设备及生产设备所属建筑物管理规定》
Q/GDDTPC.205.04.WZ-2008 《废弃物管理标准》
DLT5161.17-2002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Q/GDDTPC.206.05.SJ-2011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Q/GDDTPC.209.08.SJ-2008 《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技术监督管理标准》
Q/GDDTPC.210.28.AJ-2008 《起重机械及吊具管理标准》
GB/T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DL/T5390-2007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4 职责
4.1 生产技术部和计划经营部
4.1.1分别负责生产区域和非生产区域建(构)筑物照明的技术管理和节能监督管理,具体分工界限见《生产设备及生产设备所属建筑物管理规定》。
4.1.2 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进行工作场所照度的测试。
4.2 检修公司\阳光公司\光达公司
4.2.1负责建(构)筑物照明的设备管理和维修,具体分工界限见《生产设备及生产设备所属建筑物管理规定》。
4.2.2负责检修维护中产生的废灯管、废灯泡等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物资供应部统一处置前的分类临时存放。
4.3 工作场所人员
负责所在工作场所照明的开关、缺陷的发现和通知、协助进行缺陷消除并验收。
4.4 安健环部
4.4.1负责照明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4.4.2负责组织工作场所照度的测试和监督不满足照度要求的工作场所照明的整改实施情况。
4.5 保卫部
负责交通要道的交叉路口反光镜的管理。
4.6 人力资源部
负责煤场、道路等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及消防队员反光衣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
4.7 物资供应部
负责各使用部门检修维护中产生的废灯管、废灯泡等危险废弃物的统一处置。
5. 照明的组织管理
5.1 为落实照明管理的责任,在各个工作场所设立照明管理责任人,负责所在工作场所照明的开关、缺陷的发现和通知、协助进行缺陷消除并验收。
5.2 每年由生产技术部和计划经营部分别组织各单位填报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名单并公布,名单格式见附录A。
5.3 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负责每日将照明缺陷报计划经营部、生产技术部和发电部缺陷管理员,由缺陷管理员将照明缺陷录入缺陷管理系统。
6. 照明的安健环管理
6.1 生产性建筑人工照明的方式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的照明;局部照明为特定视觉工作用、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混合照明为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6.2 生产性建筑人工照明种类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6.3 非生产性建筑照明方式参照生产性建筑人工照明,但以一般照明为主。
6.4 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的应急照明应自动投入。
6.5 所有生产和非生产性建筑内的道路出口处都应设置出口导向灯,以方便辨认道路出口及必要时的人员疏散。
6.6 照明亮度
6.6.1 生产性建筑内应有足够的亮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不因照明问题而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
6.6.2 照明照度为平均照度值。
6.6.3 生产性建筑内的照明照度,应符合附录B“生产性建筑内照明的最低照度值(LX)”标准。非生产性建筑内的照明照度参照附录C“非生产性建筑内照明的最低照度值(LX)”标准。
6.6.4 露天作业场所照明照度应符合附录D“露天作业场所照明的最低照度值(LX)”标准。
6.6.5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应按照该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低于30LX,采用高强气体放电时,不低于50LX。
6.6.6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一般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一般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6.6.7 一般作业混合照度应不低于150LX,一般精细作业混合照度应不低于200LX。
6.7 生产性建筑照明灯具
6.7.1 生产性建筑内人工照明的灯具主要由:荧光灯、高压钠灯(高压汞灯)、航空信号灯、节能灯及普通灯泡。
6.7.2 识别颜色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地方采用荧光灯,并尽量采用节能型荧光灯。
6.7.3 安装高度较高并有大面积照明或有振动的场所,采用高压钠灯或高压汞灯。
6.7.4 在有爆炸或火灾的场所使用相应防护等级防爆灯具。
6.7.5 烟囱及高层建筑上安装红色航空信号灯。
6.7.5.1 在烟囱的每层都安装四盏以上的红色航空信号灯。
6.7.5.2 在烟囱的顶部安装闪烁的强光灯。
6.7.6 在潮湿的场所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
6.7.7 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好,耐高温的灯具。
6.7.8 在有腐蚀气体或蒸汽的场所采用防腐蚀闭密式灯具。
6.7.9 在有尘埃的场所采用相应防护等级防尘灯具。
6.7.10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均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用白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普通照明用白灯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6.7.10.1 需要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它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6.7.10.2 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6.7.10.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6.7.10.4 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6.7.10.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6.8 非生产性建筑照明采用荧光灯,并尽量采用节能型荧光灯。对特殊环境和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参照生产性建筑照明灯具。
6.9 所有照明灯具的安装设计应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要求排列布置美观。生产性建筑内各照明灯间距合理,灯管朝向和高度尽量保持一致。
6.10 自然采光
6.10.1建筑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光。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的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6.10.1.1 有条件时,宜根据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室内人工照明的照度。
6.10.1.2 有条件时,宜采用各种导光、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10.1.3 自然采光一般采用无色玻璃,光线较强处可以采用茶色玻璃,卫生间、隔墙等可以采用磨砂玻璃。
6.10.1.4 在环境噪音较大的办公场所,自然采光采用隔音结构。
6.10.1.5 在转运站、运行天桥等场所的廊道、主厂房、办公楼、浴室等场所的天窗安装安全玻璃。
6.11 生产性区域建筑人工照明(包括应急照明)的维护
6.11.1维修部门应建立生产区域照明登记台帐(见附录E)、生产区域照明维护台帐(见附录F),要求维修部门根据现场照明改造、更换情况,及时更新《生产区域照明登记台帐》,同时将缺陷管理系统、各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通知的及维修部门自己检查出的各类照明缺陷的处理,及时在《生产区域照明维护台帐》内登记。
6.11.2生产性区域人工照明,特别是集控室、电子室、开关室及高压旋转电机等处,检修前必须办理电气第二种工作票,与值班运行人员履行工作票开工手续后方可动工。
6.11.3检修人员必须持有电工上岗证,检修时须两人以上,有专人监护。
6.11.4检修人员用的登高设备,脚手架须有验收合格证、梯子必须牢固,橡皮护套、搭扣必须完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带柄工具必须绝缘良好。
6.11.5照明开关箱体完好清洁,各接线端子接线牢固,外壳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灯架、灯杆不应有松动、锈蚀及倾斜等现象。
6.11.6每季度应对生产区域所有的应急灯、出口导向灯进行检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充放电并进行记录,记录格式见附录G“生产区域应急灯、出口导向灯充放电记录”。
6.11.7人工照明装置维修管理部门至少应半年检查、清扫一次,记录在生产区域照明维护台帐(附录F)上,以确保照明质量。
6.12 建筑自然采光设施维护
6.12.1自然采光设施的维护修理界限划分见《生产设备及生产设备所属建筑物管理规定》,建筑物内玻璃的卫生保洁规定,详见《大同第二发电厂主厂房及设备、化学处理系统、生产区、厂前区、办公楼等卫生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大同第二发电厂除灰、辅机厂房卫生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大同第二发电厂烟气脱硫系统及厂前区卫生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保洁服务委托合同》。
6.12.2工作场所安全玻璃的维护修理见《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技术监督管理标准》。
6.13 照度测试
6.13.1工作场所的照度测试每年一次。
6.13.2安健环部确定需测试的工作场所并组织实施,由生产技术部安排进行照度的测试,测试记录(见附录H)报安健环部。安健环部根据测试记录,针对照度不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对维修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见附录I),监督实施。
6.14 反光衣、反光镜
6.14.1各部门在煤场、道路等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及消防人员应穿反光衣,以提高能见度,降低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
6.14.2保卫部应在各交通要道的交叉路口,配置足够的反光镜,以确保交叉路口的能见度。
6.14.3工作场所移动设备(如:起重机械的钓钩)反光的管理执行《起重机械及吊具管理标准》。
6.15 照明废弃物的处置执行《废弃物管理标准》,记录格式见《废弃物管理标准》附录A“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记录”。
7. 照明的节能管理
7.1 维修部门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时控照明的调整,记录格式见附录J“时控照明调整记录” ;维修部门负责及时更换声控、光控照明回路发生的缺陷,并在《生产区域照明维护台帐》内登记。
7.2 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负责每日检查督促所在区域人员及时关闭不必要的照明。
8. 检查和考核
8.1 未按时进行时控开关的调整,每次扣300元。
8.2 未按时对所有的应急灯、导向灯进行检查,每次扣300元。
8.3 未按时进行应急灯、导向灯充放电,每次扣300元。
8.4 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未及时检查督促所在区域人员关闭不必要的照明,每次扣10-100元。
8.5 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未及时检查上报照明缺陷,每有一条扣10-30元。
8.6 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未按时抄录上报所在区域耗电数据,每有一次扣100-300元。
8.7 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抄录所在区域耗电数据时作假,每有一次扣500-1000元。
8.8 凡是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所在区域照明电耗降低时,按所降低的电度数的一半,以上网电价计算出节约费用,奖励给工作场所照明管理责任人。
9. 报告和记录
执行本标准应形成的报告和记录见表1,本标准的修改记录见附录K。
表1
第二篇:照明管理规定
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照明管理规定(暂行)1、为加强公司生产场所及厂区道路的照明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树立员工节能降耗意识,节约用电,推进阳电公司精细化管理,规范公司照明设施的管理、建设、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场所及生产区道路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3、规定所称照明设施包括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使用的灯杆、灯具、及专为照明而设的变配电设施、管线、工作井及其他照明附属设施。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5、各生产部门为本部门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考核。6、生产区照明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照明标准有关规范。7、凡新增照明设施的方案,在实施前应报生产技术部审定许可。8、照明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各种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补充列入公司年度安措计划实施。9、照明设施的大修改造,由照明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费纳入年度检修计划中。10、照明不合格的,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应责令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考核。11、照明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维护和管理职责:1)保证95%以上的灯在规定的亮灯时间亮灯,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2)保持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3)妥善保管照明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4)因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灯时,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5)作好公司交办的其他照明管理工作。12、运行人员在巡回检查时应对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及各种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汇报班长并作好记录。13、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应明确照明设施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规定作好定期作保养维护工作。14、在对设备进行检修因生产现场照明不足时,临时照明应由电气照明专业人员布线并设置临时照明。15、抢险救灾时,因抢险救灾需要对照明设施采取各项措施的,不受上条限制。但增加的临时照明应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照明设施损坏的,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处理。16、禁止下列行为,违者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由安全监察部对责任人给予以下考核: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偷盗、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2)擅自接用照明电源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3)不按照明方案开关灯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考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4)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5)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灯的,每次处以50元考核。17、依照本规定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致使照明设施连续3日不能正常运行,或因管理不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对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考核。1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发电部#1、#2机车间照明方案。2.脱硫除尘部照明方案。3.燃料部照明方案。4.检修部照明方案。附件1:发电部#1、#2机车间照明方案1、以下地点全天24小时可以开灯:1)#1、#2机集控室,#1、#2机集控室走道,#1、#2机保护室,#1、#2机直流室,#1、#2机6kV配电室,#1、#2机380V配电室,#1、#2机励磁小间,柴油发电机室。其中保护室、直流室,、380V配电室照明只需开启一半。2)#1、#2机组汽机零米值班室、锅炉零米值班室、水处理值班室、化验站值班室。3)汽机-3米、0米、5米层。4)循环水泵房0米平台以下(不包括0米)。2、以下地点每年3月份至9月份19时30分可以开灯,7时正关灯;10月至02月19时0分可以开灯,7时30分关灯;如遇阴雨天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1、#2机组锅炉10米层及以下,汽机10米层,汽机除氧器间。2)有人值班的氢站。3)循环水泵房值班室,循环水泵房水泵房0米及以上照明,巡检道路照明。4)油库值班室、油罐周边、油泵室、消防水泵间。5)水处理制水车间、除盐水泵间、制样间、除盐水箱周边。6)#1机组车间进门楼梯间。7)辅楼楼梯及走道。8)车间内卫生间。3、除以上规定的地点外,其余地点巡检或者操作期间开灯,其余时间关灯:1)主厂房外变压器室、配电室,电缆半层间、电缆隧道。2)中央空调间。3)#1、#2机组锅炉10米层以上。4)油库、氢站、水处理、化验站、循环水泵房除以上规定地点外的地点。5)交接班室交接班检查与会议期间开灯,其余时间人走灯灭。附件2:脱硫除尘部照明方案1、照明管理责任1)运行一、二、三、四、五班按顺序每2个月一个周期负责损坏灯泡的更换,保证所有照明正常、完好。2)除灯泡更换外,照明设施的其它问题由尘检班负责检修。3)照明
区域的管理仍按各岗点责任范围分工负责。4)气力输灰值班员负责输灰控制室、值班室、控制楼内外走道和#1、#2炉输送风机房及#1、#2炉气锁阀下照明的管理。5)电除尘值班员负责电除尘控制室、值班室、前厅、配电室及#1、#2炉电除尘本体及楼梯照明的管理。6)渣浆泵值班员负责机房内、值班室内及前池照明的管理。7)空压机值班员负责机房、值班室、贮气罐照明的管理。8)回水泵值班员负责清水池、沉清池、排污泵、脱水仓照明的管理(不包括放灰值班室及甲仓下部支架上照明的管理)。9)灰库空压机值班员负责空压机房、控制室、值班室、配电室及粗灰库顶部照明的管理。10)运行班长负责从灰库至#2炉输送风机房门前路灯、除尘控制楼大门口照明的管理。2、照明使用规定1)3月份至9月份:(1)室内照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沉清池内7时0分应关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延缓至7时30分关灯。19时30分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可根据室内照明情况开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提前至19时0分开灯。(2)户外照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6时0分应关灯;20时0分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可根据户外照明情况开灯。2)10月份至次年2月份(1)室内照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沉清池内7时30分应关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延缓至8时0分关灯。19时0分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可根据室内照明情况开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提前至18时30开灯。(2)户外照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6时30应关灯;19时30分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可根据户外照明情况开灯。3)除尘器顶部、电缆半层间照明一般情况下都不开灯,如有巡检或抢修等工作可根据需要开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灯。4)因特殊情况、工作要求或特殊天气
等原因需要照明的,必须作好记录。5)办公室、检修班组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禁止开灯,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开灯的,工作结束后应关灯,禁止开长明灯;检修库房一般情况下不开灯,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开灯,工作结束后应关灯,禁止开长明灯。附件3:燃料部照明方案1、燃检班、煤管组、燃储班的室内照明,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禁止开灯,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开照明的,必须在记录上注明原因,完工后关闭照明,禁止开长明灯。2、输煤系统#1带、#2带尾部、#4带尾部、铸石刮板给煤机室、#10带、#11甲带、#13带、#16带尾部、#17带头部、#18带头部及尾部,白天设备运行时必须打开照明灯。3、一、二期集控室、三期程控室可以24小时开灯。4、以下地点每年3月份至9月份19时30分可以开灯,7时0分关灯;10月至2月19时0分可以开灯,7时30分关灯(如遇阴雨天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输煤系统#2带头部、#3带、#4带头部、#5带、#6带、#7带、#8带、#9带、#11乙带、#12带、#14带、#15带、#16带中部及头部、#17带尾部及中部、#18带中部、煤场道路照明(包括水塔及各个转运站顶上装设的照明灯)。5、燃检班、煤管组、燃储班管理好本班管辖范围内的照明灯具,发现有损坏应及时更换。运行班管辖范围内的照明灯统一由前夜班填写灯泡损坏记录,次日运行白班进行更换。附件4:检修部照明方案1、基本要求1)各班组按照本班的管理范围,做好班组的休息室、工具房等照明管理工作,保证照明正常,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禁止开灯。2)各班组下班后必须将灯关闭,如果有加班工作,待工作完成后将灯关闭,禁止开长明灯。2、维护管理1)各班组按照本班的管理范围,对班组的休息室、工具房等进行检查,发现灯损坏时,及时通知照明人员更换,保证照明正常。2)配电检修班对本班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进行维护,对其它班组通知的照明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