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4.7.17

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四条  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本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   县(市、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小型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开展以下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出资额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全部为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审批机关规定的上限,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法人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第十六条  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本公司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本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六)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八)在本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本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本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一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公司章程,保守本公司秘密;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三)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四)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六)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公司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七)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

(八)本公司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经营(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解散、被撤销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发展规划,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本公司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适用于不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和召集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五章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适用于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公司法》未作规定,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建议由公司自定)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本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三十七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五/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七章  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清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本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本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应经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章程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变更公司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更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初审,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方可任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人行、银监、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于本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 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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