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贷中、贷后调查管理
一、贷前调查 贷款营销中的贷款调查是对信贷业务范围内的区域政治文化情况、行业发展变化、社会各项经济指标、居民消费水平和观念的变动及经济运行规律等一系列有关市场影响因素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从而掌握客户或企业经济活动规律,发现各类客户的融资需求证实和准确把握市场进入机会和分寸。
(一)调查报告内容:
标题和前言:前言中应写出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目的,说明调查的主址和采用的调查方法。
正文:一般包括详细的调查目的、调查分析方法、调查结果的描述和剖析、建议等。
结尾:归纳整个调查内容以加深认识。
附件:包括样本的分配、图表和附录。 (二)市场调查的内容:
? 市场环境调查由一般环境和具体环境构成。一般包括:
经济环境调查:了解经济形势、经济政策、消费结构及其变化趋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商业、服务、外贸状况,社会购买力及购买倾向等。
政治法律环境调查:即对一定时期内政治形势和政府颁布的有关贷款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的调查。 科技环境调查:调查如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及总趋势,特别是客户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应用及推广情况等。
自然地理环境调查:了解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交通运输及自然资源条件等。
社会文化环境调查。
? 市场需求调查。主要是调查一定时期内贷款的市场供应与需求情况。主要包括:
贷款的市场需求状况。
市场潜在需求量或市场的最大贷款的容量。
不同细分市场对贷款产品的需求情况,以及每一个细分市场的饱和点和潜在能力。
市场需求结构现状及变化趋势。
? 客户调查。是贷款调查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客户的具体特征,其所处行业及性质,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差异。 客户的产品及销售情况。
客户的员工及素质情况。
客户的内部组织结构情况。
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
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客户的经营效益及发展趋势。
客户对贷款的需求情况
二?贷中审查
是否按照操作流程规定设置审查岗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信贷制度审查贷款业务,从主体资格、信贷制度、产业政策、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是否撰写审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客观,是否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审查结论是否明确,审查人员是否在报告上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贷款是否退回调查岗。
检查要点: 1、逐笔查看审查主责任人和次责任人
2、审查报告中是否包含主体资格、信贷制度、产业政策、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内容? ?
3、审查报告是否有风险防范措施
4、审查结论是否明确?
同意为XXX发放贷款XX万元?期限X年?利率XX?? ?
三?审议审批
是否制定贷款审议制度
每次会议是否有详细的会议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详细,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审议是否有明确的结果,审议结果是否报有权人审批,是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规定,是否存在先放后批、超权限放款或化整为零放款的现象。
检查要点? ?
1、农户、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担保贷款、质押贷款、公职人员消费贷款等是否有贷审会会议纪要? ?
2、参会人员是否符合会议规定人数?三人贷审会最低参会人数不得低于2人?且必须全票通过?五人贷审会最低参会人数不得低于贷审会成员总数的66%? ?
3、审议结果是否明确?
同意为XXX发放贷款XX万元?期限X年?利率XX?? ?
4、贷款审批人是否在审批表中签字? ?
5、是否存在变相超权限或化整为零发放贷款现象
如夫妻均评为信用户等?。
四、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止的贷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后调查、调查方法和风险预警、到期贷款管理。
一、贷后调查
(一)、贷后调查主要是指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共同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后的贷款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调查。主要目的是:
1、及时了解贷款发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使贷款资金专款专用,真正用于经营项目上。
2、对可能影响到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突发事件要做到早知情、早汇报、早防范、早疏导。
3、采取调查与帮扶相结合的方法,对小额贷款所扶持的经营项目加以指导,尽可能帮助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以促进项目的运作成功和贷款的按期归还。
(二)、调查内容 贷款使用过程中,调查人员要深入到借款人的经营场地,按照规定的检查间隔和检查内容定期进行贷后调查。主要内容有:
(1) 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申请的项目,有无挪作它用。对项目调整,要做到心中有数。
(2) 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即原材料的
市场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
(3) 财务状况。了解财务的真实情况,产、销、利的变化情况。以及负债情况。
调查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应填写检查记录,贷后调查记录除了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以及产、销、利的变化情况外,还要对借款人的项目发展前景、偿还贷款能力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报主管领导审定和归档保管。
五、风险预警与调查方法
(一)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是指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贷款扶持项目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以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扶持项目一般可按生产经营状况分为
好、一般和差三个档次,并按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间隔期开展调查。 项目调查间隔期为:
(1) 经营状况较好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 经营状况属于一般性的一个月
(3) 经营状况较差的要随时关注
(4) 对贷款逾期和拖欠利息的要立即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二) 调查方法。各地在开展小额贷款调查工作中,应针对小额贷款的特性,一般应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1、属生产加工型的,主要调查销售市场的稳定性,有无销售合同或稳定的销售渠道。加工车间的工人在不停的劳作,询问每月的产量,推算产品的合理库存,一般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库存在半个月的产量以下,对成品库存较多的应引起警惕,查明原因。了解货款回笼的方式和及时性,货款拖欠情况,有无拖欠在2个月以上的货款及金额,是什么原因造成货款回笼不及时,是成品质量问题还是其他原因。出现产品积压、货款回笼不及时和产品质量问题,担保中心要及时做出反映,采取相应的对策。
2、属商贸服务型的,主要察看借款人经销点或经营场所的客户进出量和周边环境情况;商品存货的充足量、品种的齐全情况;估算商品成本、固定费用支出和效益情况。
3、对于借款人变更经营项目的,要着重了解。借款人获得贷款后会有改变经营项目和变更经营场地现象。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导致变化?分析新项目和经营场所变更的可行性,评估风险程度。
六、到期贷款的管理
1、贷款到期前的一个月,合作银行和担保中心要分别发出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和保证人,筹措资金归还贷款本息。
2、对逾期、呆滞贷款,每季度要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一次催收通知书,督促其在通知书上签字,作为回执留存。
3、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保证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提出诉讼。 搞好贷后管理,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
七、如何搞好贷后管理?
1、加强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资信情况、收入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信贷人员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
2、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如凡拖欠三个月内的贷款应按照催收程序分别通过电话、催收函等进行催收,或要求经销商垫付还款;对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还款的,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清收或要求经销商、保险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损失类贷款应按照程序及时核销。
3、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要制订和落实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要求辖内机构定期上报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还贷款的余额和明细情况,以便督促辖内行加强不良贷款的催收;为有效控制贷款不良率,对不良率居高不下的行,可视情况调整其业务审批权,暂停其开办资产状况差的业务品种,直至将不良率降到合理的水平为止。
4、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主要包括:对档案及资料进行检查;对台帐进行检查;对抵押物进行抽查;对帐务进行核对。
5、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贷款发放后,根据要求完善档案,信贷员要仔细检查合同要素的填写是否有漏项,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
做好档案的移交登记制度。信贷档案应分类严格保管,汽车抵押登记、或其他他项权证等抵押物物权凭证(一级档案)应入库保管,二级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专人保管。档案的查询、借阅、结清等应严格按照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篇:贷款抵质押品管理浅析
农村信用社贷款抵质押管理浅析
一、什么是抵质押?
抵质押即抵押人以其财产为设定抵押担保或出质人以其财产设定质押担保的统称。
如果债务人履约偿还债务,则抵押人“赎回”抵质押财产权利,否则,抵押权人(债权人)可以行使抵质押权,以物抵债或以出售抵押质押物所得受偿。可见,抵质押是一种具有期权交易和回购交易性质的商品买卖行为。
二、抵质押物应具备的要件特征
从抵质押作为一种特殊交易的本质来讲,抵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特征:
1.可售性。抵质押物必须是商品,即具有可售性、可交易性。这是其的本质属性,其他属性都由这一属性衍生。商品交易的难易(可售性程度)决定了其作为抵质押物的可接受程度,又取决于其交易活跃程度、市场的容量和范围等;不能交易的物品,不能设定抵质押担保。
2.特定性。押品的特定性,也称可识别性、可区分性。这是保障交易安全、有效的物理属性。设定担保的物,只有能够以某种或几种方式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分,才可以有效公示物权,规避重复交易、以次充好等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3.稳定性。在设定担保期间内,押品的价值和形态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中,保持形态的稳定性是“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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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现和要求,形态不稳定的物很难“特定化”和有效识别;而保持价值稳定是由抵质押的期权交易、回购交易的性质所决定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4.可公示。这是设定担保物权、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要件。一般来说,以物设定担保的方式与物的交易完成的确认方式相同,如,不动产交易完成以“产权过户登记”为标志,因此,抵押权也必须以依法登记的方式公示,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动产交易完成以“物的交付”为标志,因此,质权自质物交付时取得。本人认为,除法律规定权属登记的动产除外(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交易中存在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状态”,实际是一种交易未完成、物权待定状态,权利人在登记机构登记公示权利状况,仍然无法杜绝权利冲突。
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物不是合格的押品,不宜单独设定抵质押担保,应作为追加押品纳入组合担保方式。
三、关于抵质押担保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从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和抵质押物两个角度进行了规范。
(一)抵质押人主体资格
1.抵质押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的担保,要谨慎接受,更要充分考虑从“为了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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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抵质押人依法取得担保物的财产权并确权。一是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一般来说,抵质押人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主要有:自制或建造、交易和获赠三种方式。二是必须依法确权。权属登记和交付占有是物权确权的两种法律行为。一般来说,不动产以权属登记方式确权;法律或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权属登记的动产以登记方式确权,未规定的,以交付占有方式确权;权利凭证以交付方式确权(如票据),而未有凭证的权利以登记方式确权(如应收账款)。未经依法确权的财产,进一步出售或抵押等,不利于交易安全,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合法建造等方式取得物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抵质押物类型
《物权法》先把抵质押物和担保物权分为抵押物(抵押权)、质押物(质权),分别在第十六章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表述,又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分两节表述。下面从抵押物、质押动产、质押权利三类抵押分别表述。
1.抵押物。《民法通则》第80条和81条、《物权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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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条、《担保法》第37条明确了禁止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总之,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抵押物范围很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各种类型的财产。
2.质押动产。《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换而言之,未禁止转让的动产均可出质。但对于哪些动产是禁止转让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禁止抵押或非法交易的动产,不得转让。如,《物权法》第184条4-6款规定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等;《刑法》禁止交易毒品、枪支、文物、淫秽物品、进口固体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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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3.质押权利。《物权法》第223条、《担保法》第75条对于可以出质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四条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出质。
综上所述,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物(财产)”都可以抵押或出质,而只有“允许出质”的“物权(即财产权)”才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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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质押权利公式方式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方式有登记、交付、交付+登记三种方式,应根据不同抵押物的特性,本着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公示有效的原则,选用,避免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
1.登记。抵押权必须以登记方式公示,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由于抵押行为不交付抵押物,产生“抵押权与物的占有相分离的状态”,因而必须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权利,防止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可能存在或产生冲突。对此,《物权法》第187条至1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担保法》第42条明确抵押登记部门:(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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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6)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2.交付。《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动产和有价单证质押以“交付”方式公示,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动产既可以抵押,也可以出质;质物交付前,应到登记机关查询确认“未设定抵押权”;妥善保管质物,防范质物出质后又设定抵押。这类权利凭证虽然不需要办理质权登记,但需要向凭证签发机构核押。
3.交付+登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必须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物权法》第224、226、227、228条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办理此类权利质押,质权人必须要求出质人以合适的方式交付权利,如,以应付账款质押,除办理登记外,权利人还必须取得出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有关凭证并通知付款人人向权利人指定的账户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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