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时间:2024.9.14

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力度,规避和降低能力风险,政策风险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提高决策水平,保障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公司管理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评审所有贷款,并对所评审的贷款形成最终决策意见。贷审会的评委必须遵循科学原则、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

贷审会的性质及组成

第一条 贷审会是对贷款审查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集中决策,贷审会也是公司评议审定贷款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 贷审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部经理、业务部经理等相关的人员组成。贷审会的具体成员由公司行文的方式给予确认。申报贷款的客户经理及业务部经理作为列席人员参加贷审会,从不同的角度详细汇报贷款的情况。

第三条 贷审会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评审的职责,独立自主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对意见或建议负责,贷审会对其做出的决议负责。

第四条 各评委和列席人员应对贷款涉及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密,并对评委的发言和评审意见保密。

第五条 贷审会评审贷款一律采用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贷审会会议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风险部经理负责召集,并安排会议。上会贷款项目资料主要有《贷审会评委意见表》、《贷款审查报告》、《贷款审批表》、《贷款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客户主体资格基本资料、客户信用审查资料、财务报表、物权凭证、审查情况以及其他资料等。

组长因事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代为主持。

贷审会议由贷审会秘书做会议记录,并统计总结。 贷审会原则上于每周二、四上午9:30召开。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组长决定。

第七条 评审应按时出席贷审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半天向召集人请假。贷审会只要达到应参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即视为有效。

贷款议审制度

第十条 贷审会评审贷款按照列席人员介绍贷款及初审情况、风险经理介绍复审情况、评委议审、组长总结的程

序进行。客户经理介绍贷款及初审情况。包括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资信情况、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贷款项目状况、企业风险度评估情况、担保等方面的情况,并陈述个人的意见。

参与贷款的风险经理介绍审查情况。包括对项目资料的完备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核等方面。陈述个人对贷款的意见,对贷款所在的公司审查情况及风险的预期,提出应采用的预防措施。各评委针对贷款和评审中的不明情况进行提问,分别由客户经理、业务部经理和风险经理做出解答。评委自主陈述对贷款的意见,提出建议,并书面表决。

贷款的表决

第十一条 贷审会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第十二条 表决采用《贷审会评委意见表》签名方式,在“同意”、“不同意”两种态度中选一项,贷款项目只有获得有表决权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同意”的,才算通过;贷审会没有通过的项目只能复议一次,两次上会没有通过的项目不得再介入。“不同意”的应在《贷审会评委意见表》上注明理由。

业务部经理作为评委对本部门贷款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可询问和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具有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是指贷审会评审通过,审批人可以一票否决;但已经贷审会否

决的项目,审批人无权一票赞成通过。

第十四条 贷审会后,由贷审会秘书负责统计总结《贷审会评委意见表》,形成会议纪要并在《贷款审批表上》填写贷审会审批意见,经整理交贷审会主持人签字确认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将所有资料移交风控部,由风控部通知业务部表决结果,待贷款业务发生后由风控部统一收集资料交会计综合部归档。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万事利小额贷款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行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中国民生银行设立三级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即总行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分行贷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分行贷审会接受区域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事业部二级贷审会接受事业部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贷审会是我行表内外授信业务、资金拆借、代理行授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特种融资券除外)、市场交易对手授信业务的决策支持机构,是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调查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我行经营性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和指导机构。

第四条 贷审会以贷审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贷审会决议否决或不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作出同意的决策;贷审会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可以作出否决或续议的决策。贷审会不对有权审批人的职责构成任何替代和减免。

1

第二章 贷审会组织

第五条 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由信贷审批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人员。

贷审会设候补委员若干,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候补委员依序代替。候补委员的选定应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实现对委员缺席时的有效替代。

第六条 总行贷审会设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总行贷审会主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程序任命,秘书长由总行贷审会主任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批。

区域中心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区域中心贷审会主任由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担任,秘书长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任命。

事业部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事业部贷审会主任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事业部总裁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分行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分行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分行行长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事业部二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各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为同时为本级贷审会委员, 2

其他委员由贷审会主任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 贷审会办公室设在各级授信评审(风险管理)部门,各级授信评审(风险管理)部门作为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贷审会秘书长处理贷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级贷审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备中高级经济师、会计师职称或律师资格。

(二)银行工作6年以上,授信工作(含信贷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信贷评估、信贷管理等)3年以上。

第十条 各级贷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项目咨询后援,辅助贷审会决策,复杂授信项目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项目,贷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资格由贷审会主任负责筛选,报贷审会同意后,与专家或中介机构建立紧密或松散型的合作关系。事业部、分行外聘的专家及咨询机构应报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贷审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行贷审会职责:

(一)审议全行范围内适用的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 3

评审标准和调查标准。

(二)审议超出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事业部和分行授权的重组贷款和以保全资产或清收本息为目的的授信业务和债务转移项目。

(三)审议超出超出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事业部和分行授权且具有以下特征的客户的续授信、展期、借新还旧等授信业务:

1、已有授信已逾期、或尚欠息;

2、五级分类为“关注类”以下(含);

3、纳入我行红色预警客户名单。

(四)审议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我行控股子公司授信业务。

(五)审议事业部和分行申请仲裁的授信业务。

(六)审议本级评审监督异议项目。

(七)审议总行贷审会主任认为需要上会审议的项目。

(八)审议需再经总行贷审会审议的授信方案变更。

(九)审议外聘专家和中介机构资格。

(十)审议其他需总行贷审会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 区域贷审会和事业部贷审会职责:

(一)审议区域和事业部授信政策。

(二)审议区域授信评审中心和事业部风险总监权限内的风险复杂项目。

(三)审议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信贷审查官和事业部风险总监权限内终审项目的的复议事项。

(四)审议超出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信贷审查官和事业部风险总监 4

权限的授信业务。

(五)审议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信贷审查官和事业部总部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上会的项目(不得超过审批总数量的10%)。

(六)审议本级评审监督异议项目。

(七)审议需再经区域贷审会和事业部贷审会审议的授信方案变更。

(八)审议外聘专家和中介机构资格。

(九)审议其他需要贷审会审议事项。

事业部贷审会适应上述第二款中的“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事业部风险总监制定后报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批准或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区域贷审会适应上述第二款中的“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 分行贷审会和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职责:

(一)审议分行授信政策

(二)审议需要上会的风险复杂项目。

分行贷审会适用第二款“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确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适用第二款“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事业部风险总监确定。

第四章 贷审会主任、秘书长、委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贷审会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贷审会会议,决定会议组成人员、审议事项、时间、 5

地点、方式。

(二)主持贷审会会议。

(三)签署贷审会决议。

(四)提名本级贷审会委员。

第十六条 贷审会秘书长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贷审会主任上报审议项目名单,拟定贷审会议程、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前一天将授信项目相关材料通过电子系统发送至参会委员。

(三)组织记录贷审会项目讨论内容,保证记录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字面整洁。

(四)收集和汇总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决议后,上报贷审会主任签署。

(五)在本次贷审会上通报上次贷审会决议情况和审批结果。

(六)组织审批书、表决票、审批报告、贷审会记录等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贷审会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提前阅读和分析拟上会项目材料。

(二)接到开会通知后,应准时到会。如因故不能出席贷审会的应提前一天向贷审会主席或主任委员请假,由贷审会主席或主任委员安排其它委员出席。

(三) 在贷审会上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6

阐明观点,并认真填写表决票,明确表示同意、有条件同意、否决或续议。

(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贷审会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反馈给贷审会秘书长。

(五)对自己在贷审会上的发言负责,对审议事项负个人审查失误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八条 涉及授信政策、授信产品、评审流程、评审标准和调查标准等事项需贷审会审议的,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向贷审会秘书长提交审议项目。

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由评审人员在完成评审工作后,根据其所在机构贷审会审议范围,向贷审会秘书长提交。

第二十条 贷审会秘书长应根据总体需上会项目情况,拟定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审议事项,经贷审会主任批准后进行会议安排,并在开会前将授信业务提交各参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贷审会原则上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如有必要,可增开临时会议。总行贷审会例会时间为周四,其他贷审会例会时间由各级贷审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贷审会组成会议时,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除常任委员外,参会委员由贷审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贷审会可采用现场会议和网上审议(网上审查项 7

目材料后投票表决)两种会议方式,具体会议方式由贷审会主任决定,贷审会秘书长负责通知贷审会各位委员。

第二十四条 贷审会会议召开时,由贷审会主任主持会议,由同级审查部门说明项目情况及审查意见,各参会委员履行尽职审议职责,对报审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各委员应对项目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充分发表意见。

贷审会会议召开时,经贷审会主任同意,可请业务经办人员列席会议,进一步说明情况并接受质询后予以回避;涉及重大投资项目或复杂贷款,可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贷审会应认真做好贷审会会议记录(格式见附件一),贷审会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的授信档案装订成册长期妥善保存,并于封面制作方便快捷的查询目录(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六条 贷审会委员对上会项目集体审议后独立投票表决。

若所审议项目在流程系统中进行,贷审会委员应及时进入流程系统填写表决意见;若所审议项目在流程系统外进行,贷审会委员应及时填写统一格式的书面表决票(格式见附件三)并签字确认。

贷审会会委员只能就审议项目明确表明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或续议四种表决意见,不得弃权。贷审会委员表决结果为“有条件同意”的,应写明具体条件和要求;“不同意”的应写清理由;“续议”的应写明续议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贷审会结束后,贷审会秘书长收集、汇总和归纳 8

各委员表决意见,形成贷审会决议,签署后报贷审会主任。贷审会主任审核贷审会决议和贷审会表决情况,签署贷审会决议。若所审议项目在流程系统外进行,贷审会秘书长应编制书面贷审会决议(格式见附件四)。

参会投票委员80%以上(含80%)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贷审会表决结果为同意;20%以上否决的,贷审会表决结果为否决;同意(含有条件同意)不足80%加上续议超过80%的,贷审会表决结果为续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但各委员对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由秘书长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归纳,最终由贷审会主任裁定。

委员表决意见自相矛盾的,贷审会秘书长可要求委员明确。

第二十八条 有权审批人根据贷审会决议情况,依授权对授信业务进行终审。

经贷审会审议的项目,贷审会决议不同意的,有权审批人不得同意;贷审会决议同意的,有权审批人同意的授信方案的条件不得优于贷审会决议同意的授信方案,有权人可以否决贷审会决议同意的授信业务。

贷审会主任与有权审批人为同一人时,可将贷审会决议意见与终审意见合并处理。贷审会主任无相应审批权时,仅出具贷审会决议,并将贷审会表决情况等资料一并按程序报送有权审批人。

第二十九条 对授信政策、授信产品、评审流程、评审标准和 9

调查标准等上会事项和无法在流程系统内表决的授信业务,统一在流程系统外表决。

第三十条 贷审会否决的授信业务,如确系授信条件、方案涉及、风险控制措施明显改善,并经贷审会主任同意,方可进行复议。复议后仍被否决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复议。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贷审会应制作贷审会委员及授信审批有权人签字样本,并报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贷审会秘书长应将贷审会审议事项的报送资料、贷审会记录、贷审会表决票、贷审会决议、审批意见等专档保存,并建立台帐统计贷审会项目审议情况和各委员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三条 除贷审会主任和贷审会秘书长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借阅或复制贷审会档案,如确系工作需要,其他相关人员需借阅贷审会档案材料的,应填制贷审会档案借阅申请表(格式附件

五),经贷审会主任或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贷审会应制作贷审会委员(含候补委员)签字样本,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贷审会各级相关人员应勤勉、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贷审会委员不得以个人利益影响自己及其他贷审 10

会委员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七条 贷审会委员与上会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不再继续参加该项目的审议和表决。会议主持人发现贷审会委员与上会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要求委员回避并更换委员。

以下情况可视为贷审会委员与所审议项目存在利益冲突:

(一) 贷审会委员与所审议项目的客户存在监管机构定义的关联关系关系;

(二) 贷审会委员与所审议项目的经办客户经理存在亲属关系;

(三) 贷审会委员与所审议项目的通过具有较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四)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贷审会委员独立性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贷审会委员及会议人员应对会议内容、表决结果及有关文件予以保密。严禁将委员的个人意见及表决结果透露给客户、项目上报行、部门、经办行或其他人。

第三十九条 贷审会委员及会议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不得在会场中大声喧哗,不得讨论与贷审会审议内容无关的事项,手机应调至振动状态,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席。

第四十条 贷审会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复制或传播贷审会档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 贷审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 11

各项规定,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贷审会委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以至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区域授信评审中心贷审会、分行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应接受总行评审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稽核监察部门受行长委托对贷审会工作进行稽核监察,发挥监督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2

附件一:贷审会会议记录格式 (机构名称)贷审会会议记录 年 次贷审会

时间: 年 月 日 时,星期

地点:

参会人员(含列席人员):

会议记录人: 表决票收集、统计人: 贷审会会议议题(授信项目名称):

1、

2、

3、

4、

??

审议项目讨论内容简要记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送审机构:

授信申请人:

申请授信金额: 品种:

期限: 利率:

担保方式:

保证人、抵(质)押物:

审议项目讨论内容简要记录:

要记录发言人姓名及其发言内容

13

附件二:贷审会会议记录目录

(机构名称)贷审会会议记录查询目录

贷审会 页码 年第1次贷审会?????????????1 年第2次贷审会?????????????3 年第3次贷审会?????????????5 年第4次贷审会?????????????7

14

附件三: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表决票 中国民生银行(机构名称)信贷审查委员会表决票

年 次贷审会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属性

□ 正常报批 □ 续议 □ 复议 □ 授信方案变更 □ 其他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15

附件四: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决议格式 中国民生银行(机构名称)信贷审查委员会决议 年 次贷审会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属性

□ 正常报批 □ 续议 □ 复议 □ 授信方案变更 □ 其他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审会基本情况: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审会审议情况:

16

17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附件五:中国民生银行贷审会档案借阅申请表:

中国民生银行贷审会档案借阅申请表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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