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督查标准 (供事务管理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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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督查标准 (供助产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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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核查签发信息,不真实1项即为该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不真实。
开展助产服务的妇幼保健院也需要按此标准督查。
第二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关于
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2〕11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安全评价单位: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经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
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危化品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二)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对无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暂不纳入安全标准化评审范围,但企业要按照安全标准化开展创建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二级企业由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三)三级企业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各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
第五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支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云南省安全监管局为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第八条 云南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评审单位,二级企业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二、三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三级企业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三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三)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四)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五)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四)二级评审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8名(含8名);三级评审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5
名(含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二、三级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确定范围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二)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或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三)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评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承担二、三级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三)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培训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评审人员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 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州(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
(二)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三)具有至少8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第三章 自评与申请
第十六条 危化品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和《评审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十七条 危化品企业可自行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
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第十八条 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自评员应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工程师资格。
第十九条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
3.提出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按《评审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4.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一次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
3.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一次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成一次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好,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自投入试生产运行之日起,通过一年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自评得分在90分以上,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第四章 受理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
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化工工艺、装置设备成立评审专家组:
(一)指定或由评审专家组选出评审专家组组长。
(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5人(含5人),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7人(含7人)。
(三)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组至少有1名评审人员组成,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组至少有2名评审人员组成。
(四)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应为省、州(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也可聘请其他技术人员或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任务和专业分工实施评审,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做出评审结论。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危化品企
业,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危化品企业进行整改,并报送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危化品企业完成整改后,评审单位应将评审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编制建档(一式二份),包括诊断报告、评审申请书、自评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的评审报告、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首次和末次评审会议人员签到表、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其他评审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安全标准化自评和评审计分方法:
(一)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二)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三)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四)《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见附件7)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五)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三十条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可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五章 审核与发证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自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一)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三)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四)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五)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评审标准》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在试生产备案之日起,1年内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的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收回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三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造成人员死亡)。
(三)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第三十七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一)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五)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一)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四)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五)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经通过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以化工生产为主的中央或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总部)有多个下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经考评全部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可直接申请办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www.)。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再培训换证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6.A级要素权重系数
7.《评审标准》第12个开放要素云南省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