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XX照明经销合同条款
甲方(供方):XX照明营销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需方):XX灯饰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诺:合同中乙方商号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不同权利主体,相互为甲方承担责任)
为拓展卡尔照明产品的区域经销市场,维护卡尔照明的品牌形象,双方本着公平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参照执行。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 20##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甲方授权乙方作为XX照明产品在 浙江省台州市 地区的经销商。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承诺甲方产品是乙方首销产品,并聘请专人负责卡尔照明品牌运作。
3.2 乙方所签订的经销产品为卡尔照明全系列产品,乙方需完成每月的销售任务。
3.3 合同签定,乙方首次进货金额为 万元,在未打首批款之前,乙方可先交纳合同定金 万元,甲方为保留该合同经销权七个工作日,过期未打完首批款,该定金则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在首批款全部到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完成首批进货,否则本合同自动作废,首批款不计销量返点。(注:本条只适用新签约客户)
3.4乙方在签约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设立XX形象展示区域,甲方给予乙方装修补贴,按20##年新形象装修补贴方案及报销标准执行。
3.5 乙方必须保证展示区域内全部展示甲方XX照明产品,展示方式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展示区内如放其他品牌的产品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
3.6 乙方在甲方对其授权区域内,负责当地工商、税务、技监等事务的处理,负责对一切特殊情况(如促销活动,质量抽检问题等)的处理。
3.7 乙方将需订购货物的种类、 规格、 型号、 数量等以传真方式向甲方下单订货, 乙方确定 为其传真号码。乙方的传真文件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乙方应确认其指定的传真号码发出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承担第三人用其传真号码发送传真文件的风险和损失。
3.8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结束后,都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能将甲方的资料转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仿效,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代理权由甲方授予,乙方不得擅自将代理权转给他人。
3.9 双方货款的结算方式:甲方给予乙方信用额(月销量30%作为下月信用额度),超出信用额度必须结清货款后方可出货,在月底前要结清欠款,否则改为先收款后发货。结清欠款后甲方在每月5号前传真对账单到乙方处。所有货款乙方汇款到甲方指定账号,乙方无权与甲方业务人员进行现金交易,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10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借口拖欠甲方货款,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无条件承担因欠货款造成甲方一切损失,拖欠货款15天以上的,每逾期一日按总欠款千分之五计付还款。
3.11 甲方负责发货到乙方指定的托运部,托运部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因托运部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坏、丢失或其它原因由乙方承担,甲方凭卡尔照明出货单和托运单向乙方收取货款,托运过一次货后乙方没提出异议的视为指定之托运部,托运部地址必须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和古镇镇范围内,超出范围甲方有权根据路程远近和乙方协商收取运费。
3.12乙方向甲方订购非常规性生产的特殊订做产品时,产品开始生产后,乙方不能拒收或取消订单,因取消订单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13 乙方每月底须配合甲方业务做好仓库盘存,并在次月五号前将库存表回传甲方,以配合甲方做好生产计划。
3.14 乙方必须上齐20##年版商业照明产品价格目录书上的常规产品,在签约后两个月仍未上齐的,甲方有权增加经销商来做乙方没上货的产品。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供应的产品应符合行业标准。
4.2 甲方在接单后7天内向乙方发货,不能及时发货的,甲方应说明情况并电话回复,订制非正常生产产品双方另行协商并约定发货时间。
4.3 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开发市场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推广卡尔品牌,维护市场运作提升卡尔产品的销量。
4.4 当乙方上齐全系列产品时,甲方对乙方提供市场保护。
①保护乙方在经销区域的经销权,不向该市场的非签约客户发货。
②甲方对乙方实行工程备案保护,乙方在本地或其他区域有工程项目的须向甲方提交工程备案,甲方查实后对乙方提供价格保护并阻止窜货,未提交工程备案的视为非保护工程项目。
4.5 甲方对乙方完成销量实行以月为单位返利,1月份、2月份不计返利,返利可订任何产品。
①以下列表的产品,完成销量给予5%的返利。(产品参考2012版价格目录书)在乙方没销售以下产品时,甲方可另找他人销售。单项系列产品完成任务单项返利,每月销售任务如下:
(单位:万元)
②没有列表的其它产品,完成销量给予1%的返利,销售任务 X 万元。
③乙方每月销售任务可以用先打款的形式来完成,但必须是带有订单式的打款才有效,奖励以当月实际销量计算。
④促销、特价产品计销量不计返利,展柜样板不计返利,已计过返利的产品不再返利。
4.6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退换货服务:
所有退换货服务见“卡尔照明20##年售后服务政策”。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和续签:
5.1 合同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在双方未签订新合同期间,乙方还在进货的,货款结算按本合同“3.10及3.11”条例执行。双方同意续约合同的,另行协商,乙方在合同期间,上齐全系列产品的,并能完成销售任务的,原则上可优先续签合同,不按公司分销政策执行的客户不给予续签。
5.2 乙方使用劣质产品配套甲方产品销售,所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
5.3当合同中止时,甲方可根据售后条例,在不影响二次销售,及正常保质期内可按出货价打9折回收乙方库存产品,但运费由乙方支付,退货必须先退回厂家,由甲方确认退货金额。
5.4乙方分销价只能在出厂价上最多加价20%,如乙方不愿以此价格出货,或乙方没货供应时甲方有权加价20%出货给乙方分销商。
5.5乙方承诺在签约范围内所有灯具市场至少有一套 11号、12号、13号、14号展示柜或新形象的专卖墙或珠宝柜1号、2号,LED中岛柜,(注:开发时间,新签约客户两个月,续约客户一个月)否则乙方不再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甲方有权在乙方空白市场增加经销商。
5.6不能跨区域窜货,发现一次罚2000元给被窜货方,同时供货价升5%,情节严重取消代理权。
5.7有自己在网站上面经营卡尔产品时,网上成交价格不得低于20##年价格表上7.5折。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处罚。发现两次,取消代理权。
六、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附下列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合同期内双方往来的有关资料都是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八、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异议,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签约地仲裁机关仲裁 。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十、
第二篇:合同范本 (照明设备)
220kV鸭子塘变电站电气设备
照明设备
商 务 合 同
合同号:HLGSZBDC-2012023
合同签订:20xx年04月29日
合同签订地:云南鲁甸
20xx年04月29日
第 1页 共11页
目录
编号 部分 内容 1 Ⅰ 合同 2 Ⅱ
3 附件1
第 2页 共11页合同条款 货物需求一览表
合 同
本合同于20xx年04月 29日签订,合同买方为云南昊龙实业集团黄角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买方”),卖方为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鉴于买方希望卖方提供货物,即变电站照明设备(以下称“货物”),并已接受了卖方提供该货物的投标,价款以人民币大写表示为: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以下称“合同价款”)。
本合同见证如下:
1、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格式,下列文件,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称“合同文件”),以及此处所包括的所有文件:
编号 部分 内容
1 Ⅰ 合同
2 Ⅱ 合同条款
3 附件1 货物需求一览表
本合同所阐明了与供货有关的各方之间达成的全部契约和协议。
2、买方需按合同条款中提到的方式向卖方付款,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货物,双方签约以便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3、本合同下的任何通知应采用信件、电报或传真的形式。给对方的通知应寄到下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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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云南昊龙实业集团黄角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昊龙大厦自备电厂 传真:0870-8121306 电话:151xxxxxxxx 收件人:彭涛
卖方: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55号 传真:021-39977777 电话:159xxxxxxxx 收件人:李鹏德 买方
云南昊龙实业集团黄角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卖方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买方代理代表签字:
联系人:彭涛
地 址: 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联系人:李鹏德
地 址: 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55号
邮 编: 657100 电 话:0870-8121306 传 真:0870-8121306
开户银行:农行鲁甸县支行银都支行 账号:24-032401040002794
邮 编:201808 电 话:159xxxxxxxx 传 真:021-3997777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 帐号:310069xxxxxxxxxxxx87 卖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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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Ⅱ部分
合同条款
第 5页 共11页
目 录
序号 条款 1 定义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同标的 供货范围 合同价款 付款方式和比例 交货、运输及其保险 保证与索赔 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合同生效 结算事宜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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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标的
2.1 卖方同意卖给买方,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货物。供应范围和逐条列明的
价款在供货合同中列出。合同货物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技术协议部分中阐述。
2.2 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
括在总合同价款之中。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技术协议部分中陈述。
2.3 卖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货物的技术
规范和供货范围、图纸资料交付、交货进度,按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执行。
3 供货范围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供货清单
4 合同价款
4.1 合同价款包括货物制造、试验检验、运输、技术资料、安装、调试、验收、
包装费、及运输途中产生的保险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4.2 本合同总合同价款为: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5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5.2 付款方式:买方收到卖方10%的履约保证金后,买方向支付卖方支付预付款
30%、到货验收后支付30%、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30%的尾款,余下10%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买方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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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合同价款支付比例按供货合同执行。
A:买方付款到合同价全额的60%时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价款的全额正式增值税#5@p一份,#5@p开具名称:云南昊龙实业集团黄角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B:详细的装箱单一式2份;
C:由卖方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及有关出厂资料;
6 交货、运输及其保险
6.1 运费、运输保险由卖方负担,卸货由买方负责。
6.2 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
6.3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20xx年5月20日前。
(2)交货地点: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鸭子塘变电站工地现场。
7产品包装及包装物处理
7.1 商品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好防护,外包装需回收的,回收费用由卖方负责。 8质量标准、买卖双方质量负责条件及验收标准
8.1 产品应符合同类国家标准。
8.2 本合同中货物的质量、技术参数按技术协议要求执行。
8.3 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因保管不当、违规安装造成的货物的损坏由买方承
担。
8.4 货到现场买方按合同标准全面验收,如有问题应在15天内提出异议,逾期
视为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9 保证与索赔
9.1 质保期一般是安装、调试运行合格12个月后支付。
9.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
优良的,货物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应保证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并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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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合同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0 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
10.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及相关条
款所规定的内容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按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签发后交付对方,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返还给修改通知书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款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款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10.2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要求增
加超出合同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0.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
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履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0.4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机构为合同签订
地法院。
10.4 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及时异议的,无条件退货或更换。
10.5 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五日内仍不履行的承担对方
逾期部分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10.6 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因不可抗拒力导致合
同不能执行的,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30%的违约金。
11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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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质保期满后货款两清止。 12 结算事宜
12.1 由买方通知,对合同价款内货物数量进行调整变化,未超出合同价款时,
货物单价不变,结算按照最终量结算。
12.2 由买方通知,对合同价款内货物数量进行调整变化,超出合同价款时,货
物单价不变,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13 其它
13.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3.2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和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递送或邮寄、传
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3.3 买方的招标文件,卖方的投标文件及有关书面澄清和修改将作为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 6 份,买方 3 份,卖方 3 份。 13.5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4 供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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