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格式
1、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
2.继承权公证书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五)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3.合同(协议)公证书
通用合同(协议)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
甲方:______(全称),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编号:______,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职务:______。
乙方:______姓名,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
公证事项:______合同/协议。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______合同/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______合同/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①:如有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双方当事人签订《______合同/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合同/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售(或租赁等)条件,共有人______对出售该标的物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______(甲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______(乙方姓名)的委托代理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合同/协议签订地点)、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______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该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公证或______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学历公证书
公证书
( )××字第××号
根据××中学××××年×月×日发给××的第××号毕业证书,兹证明××(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市(县)××中学学习,于××××年××月高中(或初中)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第二篇: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
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制作程序、执行程序、异议处理
效力、异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制作程序、执行程序:《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认、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权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争议是否受理: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我们考虑,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确有错误”: (一)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二)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期限、方式)等存在争议的;(三)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四)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五)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六)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七)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